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长燃45”报废油船)
项目编号:(略)
转让底价: (略)
标的所在地区: (略)
资产类别: (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略)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略)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略)
受托机构联系人:邓军 联系电话:(略)
受托机构联系人:邓军 联系电话:(略)
交易机构
业务负责人:陶冶 联系电话:(略)-(略)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略),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略),除已披露的事项外,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略)
(3)我方所提交的转(略),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略)。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略)。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资产处置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长燃45 |
船籍港 | 南京 | 船长(米) | 61.6 |
船宽(米) | 10 | 型深 | 2.8 |
总吨 | 547 | 船体材料 | 钢质 |
主机型号 | 内燃机 | 推进器 | 螺旋桨 |
标的(略)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根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值为不含增值税价值。 2.本次评估未考虑交易时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3.拟报废处置的“长燃45”油船经评估后选择公开拍卖处置程序,因受让对象不清,目前评估机构无法预估未来受让对象及(略)需要转运去何地,处置(略)过程中发生的(略)移泊费用及拖航等费用,本次评估未考虑。 4.本次评估是反映基准日时点价值,不考虑基准日后拆船价格变化对评估结果的影响,若期后拆船价格发生比较大的变化,应以实际交易金额为准。 5.本资产评估报告中,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与固定资产评估汇总表、固定资产—(略)清查评估明细表中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加额及增值率存在差异,差异原因为万元汇总数据和元汇总数据存在计算尾差,万元计算和元计算结果均正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值额差异实属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导致。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长燃45”油船,具体参数为:总长:61.60m、船宽:10.00m、型深:2.80m,建造日期:****年08月01日。总吨:547,净吨:306; 2.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成交后转让方收到价款及税金后开具发票,税金由受让方承担,具体税率以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准。 3.长燃45为油船,受让方购买后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洗舱,洗舱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4.本项目同步在(略)发布。 5.本项目与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长燃17”报废(略))项目捆绑转让,若产生竞价,以合计转让底价为竞价底价,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长燃45”报废油船)与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长燃17”报废(略))按照72.32%:27.68%分配竞价后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需提交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部分资产(“长燃17”报废(略))项目的受让申请,并针对2宗项目分别缴纳保证金。若意向受让方对任意1宗项目违约,视作对2宗项目整体违约,转让方有权因意向受让方违约暂停或终止本项目的交易并追究相应责任。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武汉市(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略)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略) |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长江航运(略) |
交易条件与受(略)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15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改为立约保证金,该交易保证金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应当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下载《网络竞价方案》、《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踏勘须知》附件,在信息披露期内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将《受让确认书》、《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勘探确认书》按照要求递交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物权成交确认书》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物权成交确认书》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项目受让方应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及《物权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成交价的1%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7.本项目标的资产仅限报废处置,成交后转让方将办理标的资产的权证注销手续,受让方应予以配合。 8.受让方应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略)交接协议》,自《(略)交接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资产拆除并清运离转让方区域(由于转让方因素造成的延期除外)。如因受让方原因发生装载清运逾期现象,每逾期1个日历日向转让方支付总价款1‰作为违约金。逾期15个日历日以上,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转让方可以自行处置未搬运资产,且不退还转让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略)、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略)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项目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南京市鼓楼区中长燃南京分公司上元门经营部 |
联系人 | 杨先生 |
联系电话 | (略) |
附件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承诺书(长燃45).pdf | ||||
2 | 现场踏勘须知(长燃45).pdf | ||||
3 | 网络(略).pdf |
招标导航更多>>
工程建筑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医疗卫生
仪器仪表
水利水电
能源化工
弱电安防
办公文教
通讯电子
机械设备
农林牧渔
市政基建
政府部门
换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