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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上报的《****安全提升改造和3#罐区介质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维吾尔自治区******开发区(****现有厂区内),项目中心坐标87°2'28.977",N:44°6'43.949",项目区西侧为****公司,南侧为空地,东侧隔道路为**维吾尔自治区****研究院****中心,北侧为******公司。本次改造主要是将5个固定顶储罐安装内浮盘,变更为内浮顶储罐;罐区无盘梯储罐安装盘梯;改造1#、2#、3#罐区水封井;装油台油气回收装置迁移;2#、3#罐区消防冷却系统增设进口管线:消防给水泵增设回流管道;3#罐区柴油储罐变更为汽油储罐。****公司汽油储存规模从
6000m3变为10000m3,柴油储存规模从18000m3变为14000m3,总库容仍然为24000m3。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进行建设,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需另行申报审批。
二、项目施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施工场地四周设置围栏,必须经常洒水降尘,工地出入口道路实行混凝土硬化,车载物料及物料堆放要用蓬布遮盖,切实抓好建筑工地“六个百分百”管理,严控大气污染;产生的建筑垃圾统一清运,施工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临时占地工程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地面植被。
三、项目运营期需严格执行并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及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不新增生产污水;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排入市政管网,最****处理厂处理;油罐清洗完毕后清罐废水与清罐油渣委托协议单位直接运走处理,****公司进行贮存。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项目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排放限值(1h平均浓度以非甲烷总烃计≤6mg/m3;任意一次浓度以非甲烷总烃计≤20mg/m3)。
(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产生的噪声经减振降噪措施后,厂界需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运营期本项目产生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生活垃圾、清罐垃圾和油气回收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填埋场处理;油罐清洗完毕后清罐废物委托协议单位直接运走处理,****公司进行贮存;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标准危废暂存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现有项目VOCs排放量为1.07t/a,改造后项目VOCs排放量为1.032t/a,消减0.038t/a,现有总量指标满足改造项目需求。
三、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环保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本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