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利润5.3亿!虚构合同、要求客户配合签署验收单、外部单位配合提供资金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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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利润5.3亿!虚构合同、要求客户配合签署验收单、外部单位配合提供资金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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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公司、刘光、张新跃、赵永军、赵丰、蒋超、邹洋、刘朗天:
******公司(以下简称**网力)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 **网力涉嫌违法的事实如
下:
东****公司通过虚构合同和验收单、提前签署项目合同、要求客户配合签署验收单等方式,在与 22 个客户签署的 81 个购销合同未实际执行的情况下,依据无商业实质的验收单据确认收入, 2017 年、 2018 年分别虚增收入14,390.82 万元、 68,870.72 万元,分别虚增利润 11,442.45 万元、 41,909.78 万元。
****公司**网力(苏****公司(以下简称**网力)向4 家供应商采购服务器、配套软件等资产,部分资产未实际交付给**网力,**网力采购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与采购合同实际执行的金额不符, 2019 年、 2020年分别虚增固定资产 11,473.96 万元、 9,435.22 万元。
2020 年 12 月,**网力为消除审计机构对其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保留意见,通过外部单位配合提供资金,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资金循环,形式上收回预付账款、支付应付账款、减少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2020 年虚减资产 18,564.44 万元。
上述事项导致**网力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会议资料、会计凭证、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网力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及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刘光时为**网力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违法行为,对**网力 2017 年、 2018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网力 2017 年、 2018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光自 2019 年 9 月起不再为**网力实际控制人, 2020 年 1 月不再担任**网力董事长、 2020 年 4 月辞去董事职务,但 2020 年 12 月仍参与实施**网力虚减资产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 2020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 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是**网力 2020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新跃作为**网力时任董事、财务总监,主管财务会计工作, 参与实施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违法行为,亦未勤勉尽责,对**网力 2017 年、 2018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网力 2017 年、 2018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永军作为**网力时任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 对**网力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网力 2017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赵丰作为**网力时任董事长、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董事会工作、****公司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对**网力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网力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蒋超作为**网力时任董事、财务总监,主管财务会计工作,实施虚减资产的违法行为,亦未勤勉尽责,对**网力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网力 2019 年、 2020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邹洋作为**网力时任董事、执行总裁、法定代表人,刘朗天作为**网力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网力 2020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二人是**网力 2020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刘光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新跃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的罚款;
二、对赵永军、赵丰、刘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三、对蒋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四、对邹洋、刘朗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