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银****公司等7户债权资产。
一、银****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银****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1,091,567.80元。其中:本金30,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0,775,451.30元,其他债权316,116.5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1、夏凤霞以其名下位于**市**区**建材城95号商业楼143、144号两套营业房及其对应土地(建筑面积合计141.96平方米)设定抵押;2、夏凤霞以其名下位于**市**区****广场5号楼5号营业房(面积126.44平方米)设定抵押;3、徐佳以其名下位于****花园二期B区13号楼8号营业房及其对应土地(面积189.6平方米)设定抵押;4、徐佳以其名下位于永**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十二号楼830号公寓(面积97.7平方米)设定抵押;5、徐建国以其名下位于贺****花园2号楼12号营业房(面积311.99平方米)设定抵押;6、******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吴****商贸城29号楼101-103铺及105-116铺合计15套营业房及其对应土地(建筑面积合计1833.87平方米)设定抵押;7、银****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永**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一号楼31号房及其对应土地(面积287.96平方米)设定抵押。担保人为徐佳、夏凤霞、徐建国、银****公司、夏凤琴、张文明、银****公司、刘安、夏凤莲、******公司、李莉、李军、宁****公司、******公司、银****公司。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25日,营业期限为2000年12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66329T。企****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1200万元,股东徐建国认缴出资额1200万元;注册地址:**市丽景南街昆仑建材市场13-36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营业范围: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吊销日期:2022年3月25日。该公司有分支****公司,状态为已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银****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0日,注册地址为**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6-57号,注册资本2080万元,股东夏凤琴、张文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929737,企****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夏凤琴,经营范围为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批发零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凭审批手续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状态存续,但已停止经营。
2、银****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8日,注册地址为**市**区丽景南街昆仑钢材市场11-38号,注册资本1580万元,企****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安,经营范围为钢材、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钢窗及附件、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劳保用品、服装鞋帽、水暖配件、消防器材、化妆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文体用品、电工电料、工矿材料、家具、灯具、针纺织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状态存续。该保证人已搬离注册地址。
3、******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18日,注册地址为**永**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5-39号,注册资本1500万元,股东李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80759H,企****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莉,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石材、五金交电、水暖器材、矿产品(除专控)、仪器仪表电线电缆、水泥、砂石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状态存续。该保证人已搬离注册地址。
4、宁****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8日,注册地址为**永**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5-39号,注册资本1500万元,股东徐建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325279,企****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徐建国,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石材、五金交电、水暖器材、矿产品(除专控)、仪器仪表电线电缆、水泥、砂石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该保证人已搬离注册地址。
5、******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0日,注册地址为**市**区南一环南侧、南环**侧,注册资本2400万元,企****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夏凤霞,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房屋信息中介服务;货运信息服务;货运代理;仓储理货;搬运装卸;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家俱、灯具、窗帘的销售;场地、房屋租赁;市场经营管理;物业管理;餐饮、住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6、夏凤霞,女,汉族,现住**市**区。
7、徐建国,男,汉族,现住**市**区。
8、徐佳,女,汉族,现住**市**区。
9、夏凤琴,女,汉族,现住****区。
10、张文明,男,汉族,现住**市**区。
11、刘安,男,汉族,现住****区。
12、夏凤莲,女,汉族,现住****区。
13、李莉,女,汉族,现住**市**区。
14、李军,男,汉族,住**市**区。
(四)诉讼执行情况
(1)2530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公司**支行对上述借款中的2530****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作出(2017)宁0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①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银行****公司**支行借款本金2350万元、利息1,421,061.75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6日),并承担自2017年10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分别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②被告徐建国、夏凤霞、徐佳、银****公司、夏凤琴、张文明、银****公司、刘安、夏凤莲、**市****公司、李莉、李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公司追偿;③若被告银****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银行****公司**支行有权对被告银****公司名下位于**回族自治区永**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一号楼31号房(证号:永房权证水宁字第****3870号),为其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Y010********0170100003、NY010********017020000l)涉及的1600万元借款在最高额201万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若仍不足以清偿的,****银行****公司**支行有权对被告夏凤霞名下与徐建国共有的位于**回族自治区**市**区**建材城95号商业楼143号营业房(证号:银房权证**区字第****020240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07)第20931号】、144号营业房(证号:银房权证**区字第****009594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09)第22006号】,为被告银****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I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徐佳以其名下与黄伟共有的位于**回族自治区****花园二期B区13号楼8号营业房(证号:银房权证**区字第****024309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06)第08756号】,为被告银****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49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徐建国名下与夏凤霞共有的位于**回族自治区贺****花园2号楼12号房的房产(证号:**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私有产****7262号),为被告银****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18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对被告徐佳名下与汤涛共有的位于**回族自治区水**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十二号楼830号房产(证号:永房权证**字第****3997号),为被告银****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夏凤霞名下与徐建国共有的位于**回族自治区**市**区****广场5号楼5号营业房(证号:银房权证**区字第****014978号),为被告银****公司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Y010********0160800019、NYOl001********61100003、NY001********61200005、NYOl001********61200006、NY0l001********70100003、NY010********017020000l)涉及的2330万元借款在最高额151万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徐建国、夏凤霞、徐佳有权向被告银****公司追偿;④****银行****公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405元、保全费5OOO元,由被告银****公司、徐建国、夏凤霞、徐佳、银****公司、夏凤琴、张文明、银****公司、刘安、夏凤莲、******公司、李莉、李军、宁****公司、黄伟、汤涛负担。
(2)470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2017年12月1日,****公司****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①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银****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0万元及利息387,048.35元(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暂算至2017年12月1日,请判至实际履行日),总计5,087,048.35元;②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徐佳、夏凤霞、徐建国、银****公司、夏凤琴、张文明、银****公司、刘安、夏凤莲、银****公司、李莉、李军、****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徐佳、黄伟、汤涛、夏凤霞、徐建国、******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及土地经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④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7)宁0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银行****公司**支行借款本金470万元、利息384979.28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l日),并承担自2017年12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若被告银****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银行****公司**支行有权对:1、被告夏凤霞名下与被告徐建国共有的位于**市**区**建材城95号商业楼143号营业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区字第****020240号)及其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07)第20931号〕、144号营业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区字第****009594号)及其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09)第22006号〕在最高额51万元(含本数)范围内,2、被告徐佳名下与被告黄伟共有的位于****花园二期B区I3号商业楼8号营业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区字第****024309号)及其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06)第08756号〕在最高额149万元(含本数)范围内,3、被告徐佳名下与被告汤涛共有的位于永**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十二号楼830号房(房产证号:永房权证**字第****3997号)在最高额20万元(含本数)范围内,4、被告徐建国名下与被告夏凤霞共有的位于贺****花园2号楼12号房在最高额218万元(含本数)范围内,)5、被告夏凤霞名下与被告徐建国共有的位于**市**区****广场5号楼5号营业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区字第****014978号)在最高额151万元(含本数)范围内,6、被告******公司名下位于昊忠市**区**南街东侧南一环****商贸城二十九号楼lOl铺、102铺、103铺、105铺、106铺、107铺、108铺、109铺、110铺、1ll铺、112铺、l13铺、114铺、115铺、l16铺(房产证号分别为:**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l09491号、****9492号、****9493号、00l09495号、****9496号、00l09497号、00l09498号、****9499号、****9500号、****9501号、****9502号、****9503号、00l09504号、00I09505号、00l0950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抵押担保人有权向被告银****公司追偿;三、被告徐建国、夏凤霞、徐佳、银****公司、夏凤琴、张文明、银****公司、刘安、夏凤莲、******公司、李莉、李军、宁****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09元,由被告银****公司、徐建国、夏凤霞、徐佳、银****公司、夏凤琴、张文明、银****公司、刘安、夏凤莲、******公司、李莉、李军、宁****公司、黄伟、汤涛、******公司负担。
目前该债权已全部进入执行程序。
(五)瑕疵披露
部分抵押物为租赁状态,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6,096,266.42元,其中:本金15,891,329.89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9,995,958.53元,其他债权208,978.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担保人****公司、鲁维云、焦志高、陈桂峡、**市城市建设****公司、周茂荣。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成立于2005年8月,企****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为鲁维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0760XJ,营业期限为2005年8月3日至2025年8月2日,注册地:****园区5号,法定代表人鲁维云,营业范围:煤炭运输、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吊销日期2023年6月30日。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市城市建设****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注册资本1200.1万元,股东周茂荣、沙吉海、吴允光、张丽娟、刘红英、刘恒、张晓萍、赵海洋、冯晓兰、朱振宁、魏永花、李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157112。营业期限为2012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回族自****工业园区(吴青公**),法定代表人周茂荣,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为存续,已停产。
2、****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2002年7月15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5813XG。注册资金3200万元,股东焦志高、张邯。注册地:****市****家园13号楼20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焦志高,经营范围:化工产品及化学试剂(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钢材、自动化设备、阀门及管材配件、电线电缆设备、电器机械设备、五金工具、机电设备、电器用具、电子产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外)、汽车配件及用品、仪器仪表、体育器材用品、文化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服装及日用百货、工矿配件及工具、消防器材及配套设备、润滑油、轻纺产品、电力电工设备、电工电料及其元器件、通讯设备及产品、石油专用设备及配件(不含特种设备)、建筑五金、冶金原料及铸铁管、有色金属机及加工材料(不含危险及毒物质)、木材及制品、动力设备、包装物、水泥及制品、玻璃制品的销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系统集成及综合布线;汽车租赁;装卸搬运;广告印刷及设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及销售;信息技术咨询及服务;建筑工程施工;水暖施工;电气安装;油田地面建设工程施工;油田技术咨询开发及服务;节能环保技术咨询及服务;石油钻采、钻前工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已停产。
3、周茂荣,男,汉族,现住**市。
4、焦志高,男,汉族,现住**市**区。
5、鲁维云,男,汉族,现住**市。
6、陈桂峡,女,汉族,现住**市。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400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2017年10月23日,因****未按照2017年6月12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分行将****、**市城市建设****公司、****公司、周茂荣、朱淑珍、焦志高、陈学芬、鲁维云、陈桂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7)宁0302民初5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①****银行****分行与被告****,于2017年6月I2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②被告********银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167,535.7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8.9062‰计算,支付自2017年1O月9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限被告**市庆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③被告**市城市建设****公司、****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被告**市城市建设****公司、****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承担担保偿还责任后,可向被告****行使追偿权;⑤****银行****分行对被告鲁维云名下位于**市汉坝东街28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3218)、**市汉坝东街30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3217),陈桂峡名下位于**市小坝朔方街23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56)、小坝秀水园1101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l****741)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⑥****银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0141元,诉讼保全费5OOO元,由被告****、**市城市建设****公司、****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负担。
(2)300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2017年10月23日,因****未按照NY010********0170600017《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分行将****、**市城市建设****公司、****公司、周茂荣、朱淑珍、焦志高、陈学芬、鲁维云、陈桂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7)宁0302民初5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①****银行****分行与被告****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NY010********0170600017《借款展期协议》;②********银行****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24,426.19元(截至2017年10月8日)及之后利息(按逾期月利率8.9062‰,自2017年10月9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付清;③****银行****分行对被告鲁维云名下位于**市汉坝东街28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3218;他项权利证号:青房他证**市字第201****0132号)、**市汉坝东街30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3217;他项权利证号:青房他证**市字第201****0133);对陈桂峡名下位于**市小坝朔方街23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0O1256;他项权利证号:青房他证**市字第201****0130号)、小坝秀水园1101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l****741;他项权利证号:青房他证**市字第201****0131)享有优先受偿权;④被告**市城市建设****公司、****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对上述第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市城市建设****公司、****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⑤****银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79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6,795元由被告****、**市城市建设****公司、****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3)300万元债权及诉讼情况
2017年10月23日,因****未按照NY010********0170600015《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分行将****、**市城市建设****公司、****公司、周茂荣、朱淑珍、焦志高、陈学芬、鲁维云、陈桂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7)宁0302民初5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①****银行****分行与被告****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NY010********0170600015《借款展期协议》;②********银行****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25,755.68元(截至2017年10月8日)及逾期利息(按逾期月利率8.9062‰,自2017年10月9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付清;③****银行****分行对被告鲁维云名下位于**市汉坝东街28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3218;他项权利证号:青房他证**市字第201****0132号)、**市汉坝东街30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3217;他项权利证号:青房他证**市字第201****0133);对陈桂峡名下位于**市小坝朔方街23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0O1256;他项权利证号:青房他证**市字第201****0130号)、小坝秀水园1101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l****741;他项权利证号:青房他证**市字第201****0131)享有优先受偿权;④被告**市城市建设****公司、****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对上述第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市城市建设****公司、****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⑤****银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0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6806元由被告****、**市城市建设****公司、****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4)400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2017年10月23日,因****未按照2017年6月12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分行将****、**市城市建设****公司、****公司、周茂荣、朱淑珍、焦志高、陈学芬、鲁维云、陈桂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宁0302民初5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①****银行****分行与被告****于2017年6月12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②********银行****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64,499.02元,并按月利率8.9062‰支付自2017年10月9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付清;③被告**市城市建设****公司、****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被告**市城市建设****公司、****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行使追偿权;⑤****银行****分行对被告鲁维云名下位于**市汉坝东街28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3218)、**市汉坝东街30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3217);对陈桂峡名下位于**市小坝朔方街23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0O1256)、小坝秀水园1101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l****741)享有优先受偿权;⑥****银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01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市城市建设****公司、****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负担。
(5)400万债权诉讼情况
2017年10月23日,因****未按照2017年6月12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分行将****、**市城市建设****公司、****公司、周茂荣、朱淑珍、焦志高、陈学芬、鲁维云、陈桂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7)宁0302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①****银行****分行与被告****,于2017年6月I2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②被告********银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元及利息165,015.26元,并按月利率8,9062‰,支付自2017年10月9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限被告**市庆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③被告**市城市建设****公司、****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被告**市城市建设****公司、****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承担担保偿还责任后,可向被告****行使追偿权;⑤****银行****分行对被告鲁维云名下位于**市汉坝东街28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3218)、**市汉坝东街30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3217),陈桂峡名下位于**市小坝朔方街23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56)、小坝秀水园1101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l****741)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⑥****银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0116元,诉讼保全费5OOO元,由被告****、**市城市建设****公司、****公司、周茂荣、鲁维云、焦志高负担。
经申请后,****法院别分作出(2021)宁0302执恢127号之八、(2018)宁0302执1660号之一、(2018)宁0302执1661号之一、(2018)宁0302执1662号之一、(2018)宁0302执16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公司为上述五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2023年6月9日,****法院作出(2021)宁0302执恢127号之九号《执行裁定书》,由于债务人**庆洋****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该案的该次执行程序。
(五)瑕疵披露
该项目的抵押物已处置,故处置债权为保证债权。
三、****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339,982.03元。其中:本金7,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5,292,386.03元,其他债权47,596.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1、杨静以其名下坐落于**区**建材城95号商业楼130号(面积74.48平方米)设定抵押。2、杨萍以其名下坐落于**区正源北街紫云华庭288号楼2单元502室(面积144.77平方米)设定抵押。担保人:夏建云、银****公司、徐建国、徐佳、夏凤霞、银****公司、夏凤琴、杨萍、杨静、张文明。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6日,法定代表人:夏建云,注册资本1680万元,股东夏建云出资960万元,占比57.14%,杨静出资720万元,占比42.86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市**区黄**路燕宝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813801X。公司经营范围: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询公开信息,该企业登记状态为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银****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25日,营业期限为2000年12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66329T。企****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1200万元,股东徐建国认缴出资额1200万元;注册地址:**市丽景南街昆仑建材市场13-36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营业范围: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吊销日期:2022年3月25日。该公司有分支****公司,状态为已注销。
2、银****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0日,法定代表人:夏凤琴,注册资本2080万元,股东夏凤琴、张文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929737。企****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自200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9日。注册地址:**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6-57号。经营范围: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批发零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凭审批手续经营)(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为存续,但实际已停止经营。
3、徐佳,女,汉族,住**市**区。
4、夏凤霞,女,汉族,住**市**区。
5、夏凤琴,女,汉族,住**市**区。
6、夏建云,男,汉族,住**市**区。
7、张文明,男,汉族,住**市**区
8、徐建国,男,汉族,住**市**区。
9、杨萍,女,汉族,住**市**区。
10、杨静,女,汉族,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3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
****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7)宁0106民初819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①****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银行****公司**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整,截止2017年12月1日的利息216460.94元,共计****460.94元,2017年12月2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②****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公司**支行对被告杨萍、杨鹏所有的登记在杨萍名下的位于**市**区紫韵华庭28B-2-502室房屋及被告杨静、夏建云所有的登记在杨静名下的位于**市**区**建材成95号商业楼130号商业房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市**区紫韵华庭28B-2-502室在9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市**区**建材成95号商业楼130号商业房在4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③被告夏建云、银****公司、夏凤霞、徐佳、银****公司、夏凤琴、杨静、张文明、徐建国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支****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已终本执行。
(2)4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
****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7)宁0106民初820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①****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银行****公司**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整,截止2017年12月1日的利息482709.93元,共计****709.93元,2017年12月2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②****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银行****公司**支行对被告杨萍、杨鹏所有的登记在杨萍名下的位于**市**区紫韵华庭28B-2-502室房屋及被告杨静、夏建云所有的登记在杨静名下的位于**市**区**建材成95号商业楼130号商业房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市**区紫韵华庭28B-2-502室在9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市**区**建材成95号商业楼130号商业房在4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③被告夏建云、银****公司、夏凤霞、徐佳、银****公司、夏凤琴、杨静、张文明、徐建国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支****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已终本执行。
(五)瑕疵披露
抵押物中**区**建材城95号商业楼130号为租赁状态,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区正源北街紫云华庭28B号楼2单元502室处于被占用状态。
四、******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724,186.73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716,984.73元,其他债权7,202.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人:****、鲁维云、鲁海兵。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707389F,法定代表人鲁海兵,注册资本200万元,企****公司(自然人独资),鲁海兵为股东,持股比例100%。注册地址:****园区7号,经营范围:劳务派遣(不含外派),劳务分包、劳务输出、货物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现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吊销日期:2021年5月23日。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成立于2003年1月,注册地址:****园区5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鲁维云持股比例100%。公司性质:****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鲁维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0760XJ,经营范围:煤炭运输、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吊销,未注销,吊销日期2023年6月30日。
2、鲁维云,男,汉族,住****市。
3、鲁海兵,男,汉族,住****市。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8)宁038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①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银行****公司**支行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按合同利率约定自欠息之日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②被告****、鲁维云、鲁海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
2018年7月12日,因债务人及担保人未按照(2018)宁038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公司青铜****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4月6****法院于作出(2018)宁0381执10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长城****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2022年12月13****法院作出(2022)宁0381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五、****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公司400万元本金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合计8,465,333.33元,其中本金4,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4,465,333.33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由****公司、赵柯、祁正平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注册地址:**市**区新****商务中心AB座办公楼A1204室,注册资本金:500万元,股东:赵柯,路银利。公司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赵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73946F,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汽车配件、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农副产品、五金交电、轴承、电工电料、电线电缆、电力设备、自动化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家用电器、起重设备、机电产品、通讯器材、阀门、保温材料、钢材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塑钢门窗的加工、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该公司已停止经营。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注册地址:**市**区亲水****中心3号公寓2201房,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祁正平、祁正明。公司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祁正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92272E,经营范围:对商业、房地产业、制造业、农业、建筑业的投资;建筑装饰材料、金属材料、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针纺织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电线电缆、电力设备、电气设备、电工电料、仪器仪表、家用电器、机电设备、机械设备、通讯器材、水泵阀门、钢材、保温材料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该公司已停止经营。
2、保证人赵柯,男,住**市**区。
3、保证人祁正平,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06民初4004号民事调解书:①被告****公司****银行****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936133.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本息合计****133.33元。于2017年11月15日前偿还利息936133.33元;于2017年12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于2018年1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有一期不能按时足额支付,****银行****分行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②被告****公司、赵柯、祁正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案件受理费23145元,由被告****公司、****公司、赵柯、祁正平负担。
****公司****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案号(2023)宁0106执7900号。六、****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588,991.62元。其中:本金4,0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4,565,846.62元,其他债权23,145.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公司、赵柯、祁正平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注册地址:**市**区亲水****中心3号公寓2201房,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祁正平、祁正明。公司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祁正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92272E,经营范围:对商业、房地产业、制造业、农业、建筑业的投资;建筑装饰材料、金属材料、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针纺织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电线电缆、电力设备、电气设备、电工电料、仪器仪表、家用电器、机电设备、机械设备、通讯器材、水泵阀门、钢材、保温材料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该企业已停止经营。
(三)保证人基本情况
1、****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注册地址:**市**区新****商务中心AB座办公楼A1204室,注册资本金:500万元,股东:赵柯,路银利。公司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赵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73946F,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电子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汽车配件、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农副产品、五金交电、轴承、电工电料、电线电缆、电力设备、自动化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家用电器、起重设备、机电产品、通讯器材、阀门、保温材料、钢材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塑钢门窗的加工、制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存续。该企业已停止经营。
2、保证人赵柯,男,住**市**区。
3、保证人祁正平,男,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06民初4004号民事调解书:①被告****公司****银行****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936133.3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本息合计****133.33元。于2017年11月15日前偿还利息936133.33元;于2017年12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于2018年1月1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有一期不能按时足额支付,****银行****分行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②被告****公司、赵柯、祁正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③案件受理费23145元,由被告****公司、****公司、赵柯、祁正平负担。
该债权****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案号(2023)宁0106执7905号。
七、**鸿日****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拟对持有的**鸿日****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528,184.62元。其中:本金7,200,000.00元,利息5,279,850.62元,其他债权48,334.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1、**区**中路观邸4-2-1101室(面积156.25平方米);2、金****中心3号公寓2908(面积52.98平米)、2909室(52.66平方米);3、****中心A号楼13层。担保人:洪跃辉、刘宏彬、石炜。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鸿日****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5日,企业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市**东路158****中心A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洪跃辉,注册资本金:2320万元,股东:洪跃辉、张金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607237M。营业期限:1999年3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装饰净化设备、通风设备安装;建筑幕墙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金属门窗的制作、安装;玻璃精加工,装饰材料、工矿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该债务人已停业。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洪跃辉,男,汉族,住**市**区。
2、刘宏彬,男,汉族,住**市**区。
3、石炜,男,汉族,住**市**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100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经审理,****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宁0104民初12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鸿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银行****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175433.96元(截止2018年9月26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8年9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洪跃辉对被告**鸿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三、被告徐安萍在其与被告洪跃辉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银行****公司西塔支行有权以被告******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商务中心A号楼13层房屋(银房权证**区字第****013789号)、被告刘宏彬及郭风菊提供抵押的位于**市亲水****中心3号公寓2908室房屋(房权证**区字第****068371号)、**市**区亲水****中心3号公寓2909室房屋(房权证**区字第****068372号)、被告石伟及陈学华提供抵押的位于**市**区**中路官邸4号楼2单元1101室房屋(房权证**区字第****06884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600万、25万、26万、6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银行****公司西塔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石伟、陈学华、刘宏彬、郭凤菊有权向被告**鸿日****公司追偿。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2、275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经审理,****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宁0104民初12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鸿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银行****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275万元,支付利息360839.91元(截止2018年9月26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8年9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洪跃辉对被告**鸿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三、被告徐安萍在其与被告洪跃辉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银行****公司西塔支行有权以被告******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商务中心A号楼13层房屋(银房权证**区字第****013789号)、被告刘宏彬及郭风菊提供抵押的位于**市亲水****中心3号公寓2908室房屋(房权证**区字第****068371号)、**市**区亲水****中心3号公寓2909室房屋(房权证**区字第****068372号)、被告石伟及陈学华提供抵押的位于**市**区**中路官邸4号楼2单元1101室房屋(房权证**区字第****06884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600万、25万、26万、6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银行****公司西塔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石伟、陈学华、刘宏彬、郭凤菊有权向被告**鸿日****公司追偿。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3、225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经审理,****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宁0104民初12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鸿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银行****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225万元、支付利息418731.74元(截止2018年9月26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8年9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洪跃辉对被告**鸿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三、被告徐安萍在其与被告洪跃辉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银行****公司西塔支行有权以被告******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商务中心A号楼13层房屋(银房权证**区字第****013789号)、被告刘宏彬及郭风菊提供抵押的位于**市亲水****中心3号公寓2908室房屋(房权证**区字第****068371号)、**市**区亲水****中心3号公寓2909室房屋(房权证**区字第****068372号)、被告石伟及陈学华提供抵押的位于**市**区**中路官邸4号楼2单元1101室房屋(房权证**区字第****06884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600万、25万、26万、6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银行****公司西塔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石伟、陈学华、刘宏彬、郭凤菊有权向被告**鸿日****公司追偿。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4、51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经审理,****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宁0104民初12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鸿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银行****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51万元、支付利息93768.37元(截止2018年9月26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8年9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洪跃辉对被告**鸿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三、被告徐安萍在其与被告洪跃辉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银行****公司西塔支行有权以被告******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商务中心A号楼13层房屋(银房权证**区字第****013789号)、被告刘宏彬及郭风菊提供抵押的位于**市亲水****中心3号公寓2908室房屋(房权证**区字第****068371号)、**市**区亲水****中心3号公寓2909室房屋(房权证**区字第****068372号)、被告石伟及陈学华提供抵押的位于**市**区**中路官邸4号楼2单元1101室房屋(房权证**区字第****06884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600万、25万、26万、6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银行****公司西塔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石伟、陈学华、刘宏彬、郭凤菊有权向被告**鸿日****公司追偿。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5、69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经审理,****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宁0104民初12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鸿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银行****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69万元,支付利息91554.73元(截止2018年9月26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8年9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洪跃辉对被告**鸿日****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公司追偿;三、被告徐安萍在其与被告洪跃辉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银行****公司西塔支行有权以被告******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商务中心A号楼13层房屋(银房权证**区字第****013789号)、被告刘宏彬及郭风菊提供抵押的位于**市亲水****中心3号公寓2908室房屋(房权证**区字第****068371号)、**市**区亲水****中心3号公寓2909室房屋(房权证**区字第****068372号)、被告石伟及陈学华提供抵押的位于**市**区**中路官邸4号楼2单元1101室房屋(房权证**区字第****06884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600万、25万、26万、6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银行****公司西塔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石伟、陈学华、刘宏彬、郭凤菊有权向被告**鸿日****公司追偿。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五)瑕疵披露
抵押物中**区亲水****中心3号公寓2908、2909室,****中心A号楼15层均为租赁状态,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区**中路观邸4号楼2单元1101室为被占用状态。八、处置方式: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竞价方式转让。
九、竞买人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十、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2023年12月11日至2024年1月8日。
十一、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十二、竞买时间及网址:2024年1月9日10时起至2024年1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zc-paimai.****.com/,用户名:****)进行公开竞价活动。
十三、挂牌价格:10,300,000.00元,保证金:3,000,000.00元,加价幅度:10,000.00元或10,000.00元的整倍数。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债权具体情况及竞价规则、竞买须知、竞买标的瑕疵说明、竞价参与方式、日程安排请投资者登录淘宝资****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有效期内,我公司受理对上述资产处置的书面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书面举报。与本次竞价有关的所有沟通函件,均须以书****公司。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徐先生、刘先生 电话:0951-****520
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姜女士 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电话:09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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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1日
附件2:债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