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顺晖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中止通知书的公告
关于惠州市顺晖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中止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11 17:41
惠州市顺晖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姚子斌于(略)(伤者或死者)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若你单位认为姚子斌所受伤害不是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我局于2023年12月05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你单位未签收,现对你单位进行工伤认定举证、中止通知书公告,请于公告(略)。如在举证公告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就申请(略)
2、伤者姚子斌本人2023年9月的考勤及工资表;
3、伤者姚子斌的劳务派遣协义;
4、你单位认(略)
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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