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港内航道疏浚维护工程用海预审意见的函
关于**港内航道疏浚维护工程用海预审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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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具**港内航道疏浚维护工程用海预审意见的申请》(湛港航〔2023〕160 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意见如下:
一、****拟对**港**港区至调顺岛港区
之间航道实施疏浚维护,项目名称为**港内航道疏浚维护工程。项目位于《**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中的**港**航运区、**港保留区,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用海面积界址清楚,用海范围无其他确权项目,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通过预审。
二、**港内航道疏浚维护工程拟申请用海面积161.2881公顷,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一级类)的航道用海(二级类),用海方式为开放式(一级方式)中的专用航道、锚地及其他开放式(二级方式)。申请用海年限为1年。项目用海不占用岸线。用海性质为公益性用海。项目申请用海期限合理,用海方式可行。
三、该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通过了专家评审,已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复核,可作为今后该项目用海审批的依据。
四、请你中心根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确定的利益相关者,妥善处理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签订相关协调意见或协议。
五、****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本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为二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预审有效期内,如项目拟用海域选址、用海面积、用海方式及用途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应当重新提出海域使用申请。
项目在用海预审意见有效期内未经立项核准的,且到期前未向我局提出延期申请或提出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本用海预审意见自动失效。
******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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