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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的类型其它 |
内容中 | 交易情况|
公告中 | |
2023年12月13日 | 公告开始日期2023年12月13日 |
2023年12月26日 | 公告截止日期2023年12月26日 |
本征集方(****)拟公开征集****广场301商业用房运营管理方,现委托****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出租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征集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征集所涉及房产的权属清晰,我方对本次征集所涉及房产的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征集运营管理方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征集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征集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公开征集****广场301商业用房运营管理方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征集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签署后,我方承诺按照****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运营管理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项目简介
(一)项目名称
公开征集****广场301商业用房运营管理方(标的编号:****)。
(二)运营管理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运营管理标的为****广场301商业用房,位于长**路28号,总面积为5,227.33㎡,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证号:皖(2022)**市不动产权第****072号),证载用途为商业用房;所在层数为第3层,总层数为25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未通水、电,毛坯,目前为闲置状态。
(三)征集项目运营管理期限
运营管理期限6年。运营管理期限自《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四)关于运营管理标的免租期及经营相关要求
1、免租期要求:运营管理方首次实际运营租赁面积小于(含)1,000平方米的,给予6个月免租期(即免收6个月租金),如该处面积重新运营租赁的则不再享受免租期;运营管理方首次实际运营租赁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给予8个月免租期(即免收8个月租金),如该处面积重新运营租赁的则不再享受免租期。
2、经营要求:每个合同年度内,运营管理方如无实际经营面积或运营租赁面积,征集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无偿收回运营管理标的,并追究运营管理方的违约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及安全责任由运营管理方自行承担。
(五)关于装修改造相关要求
自运营管理方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之日起1年内,运营管理方须完成运营管理标的水、电、消防、楼梯等基础设施、设备的装修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维修配备,变压器维修调试,电缆铺设,水表架设、开户,商场正门、门厅及中庭装修改造,其他经营所需应修建和配备的基础设施、设备等),装修改造须经征集方同意后方可施工,保障其正常运营,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运营管理方自行承担。否则,征集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无偿收回运营管理标的,并追究运营管理方的违约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及安全责任由运营管理方自行承担。
(六)特别提示
意向运营管理方如需查勘运营管理标的,须向****交易所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交易所与征集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意向运营管理方须在报名前向****交易所提交经征集方确认后的《现场查勘确认单》。
二、征集方
****
三、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征集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批准。
四、项目评估情况
1、评估的委托方:****。
2、评估机构:**天恒房****公司
3、评估基准日:2023年8月13日
4、评估报告名称及文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皖天恒估价(池)其字(2023)第0058号)。
5、评估对象:**区长**路28****广场301商业用房出租价格而评估其市场租金。
6、评估结果:评估对象于价值时点2023年8月13日市场状况下的月租金:6元/月/平方米,年总租金为人民币376,367.00元。
五、交易条件与意向运营管理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项目租金底价:人民币6元/月/平方米(以加价(递增)的方式进行报价)。
2、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租金价款按合同年度支付,每个合同年度价款由运营管理方按实际运营租赁面积计算(实际运营租赁面积×成交价)交纳,第一个合同年度价款自商户入住或与商户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次月5日前向征集方支付,以后合同年度的租金在上一个合同年度结束前1个月内付清,由运营管理方付至征集方指定账户,先付租金后使用,否则,征集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无偿收回运营管理标的,并追究运营管理方的违约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及安全责任由运营管理方自行承担。
(2)自《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运营管理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运营管理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运营管理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运营管理方支付《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
(3)自运营管理方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运营管理方应向****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与征集行为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运营管理方承诺:运营管理方财务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主体。运营管理方若存在上述情况,征集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无偿收回运营管理标的,并追究运营管理方的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风险均由运营管理方自行承担,与征集方无关。
(2)意向运营管理方承诺:已对本次征集项目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和考察,已现场查勘了运营管理标的,已全面了解并知悉运营管理标的水、电、消防、周边环境、面积、结构、质量、外观、装修等情况,且无异议,对参与本次公开征集****广场301商业用房运营管理方存在的所有风险进行了充分的预判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与征集方无关。
(3)意向运营管理方承诺:对本公告中“关于运营管理标的免租期及经营相关要求”、“关于装修改造相关要求”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否则,征集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无偿收回运营管理标的,并追究运营管理方的违约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及安全责任由运营管理方自行承担。
(4)意向运营管理方承诺:运营管理方同意自取得****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凭****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运营管理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征集方办理移交,运营管理方应积极配合完成移交,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已按期完成移交;自运营管理标的移交(或视同办理完毕运营管理标的移交)之日起,运营管理标的因运营管理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及安全责任均由运营管理方承担,与征集方无关。
(5)意向运营管理方承诺:运营管理标的实际面积与《资产评估报告》或本公告列示的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租金。
(6)意向运营管理方承诺:运营管理标的投入使用、营业前,运营管理方自行办理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手续,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费用自行承担。
(7)意向运营管理方承诺:在运营管理期内,对运营管理标的进行装修时,不得改变运营管理标的主体结构,如对外立面改造、改造墙体等必须经征集方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征集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无偿收回运营管理标的,并追究运营管理方的违约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及安全责任由运营管理方自行承担。
(8)意向运营管理方承诺:在运营管理期内,运营管理方须按征集方要求每月5日前向征集方报送上一个月度实际运营租赁面积及入驻商户统计表,以及与入驻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与入驻商户签订租赁合同到期日不得超出运营管理方与征集方签订的《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到期日);如有入驻商户退租等情形,运营管理方应在每月报送的统计表中列明。
(9)意向运营管理方承诺:在运营管理期内,运营管理方须无条件接受征集方日常监督管理及检查,对征集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如征集方发现未按征集方要求及时整改的、或未按征集方要求报送统计表的、或瞒报、漏报的,每发现一次按人民币1,000元/次的标准对运营管理方进行处罚,征集方可直接在运营管理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累计处罚次数超过三次,征集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无偿收回运营管理标的,并追究运营管理方的违约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及安全责任由运营管理方自行承担。
(10)意向运营管理方承诺:在运营管理期内,运营管理方在每个合同年度内须对运营管理标的产生运营收益并按时向征集方交纳租金价款(其中不包含对运营管理标的装修改造的时间),不得闲置,否则,征集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无偿收回运营管理标的,并追究运营管理方的违约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及安全责任由运营管理方自行承担。
(11)意向运营管理方承诺:在运营管理期内,经营业态应符合便民服务要求,并禁止经营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油烟、噪音污染及其他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业;经营业态须经征集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利用运营管理标的存放危险物品,不得利用运营管理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及非法使用运营管理标的;未经征集方同意,不得改变经征集方同意的经营业态,不得转让运营管理权;否则,征集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无偿收回运营管理标的,并追究运营管理方的违约责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及安全责任由运营管理方自行承担。
(12)意向运营管理方承诺:在运营管理期内,运营管理方自行负责运营管理标的日常维护、维修,按照有关部门规**全使用水、电等,并按时交纳水、电、物业费(如有)等各项费用,自行承担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13)意向运营管理方承诺:在运营管理期内,运营管理方应保持运营管理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所列的装修、设施和设备等的完好及可使用状态,因意向运营管理方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导致运营管理标的毁损、灭失的、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承租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意向运营管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意向运营管理方承诺:在运营管理期内,运营管理方是运营管理标的的实际管理人,运营管理标的所涉及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运营管理方自行负责,运营管理标的所涉及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运营管理方承担,与征集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使用不当、在房间内摔倒、给运营管理方及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等,征集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5)意向运营管理方承诺:在运营管理期内,如非征集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的,视同意向运营管理方违约,且不退还意向运营管理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给征集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6)意向运营管理方承诺:运营管理方完全履约至《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约定运营管理期限届满的,运营管理方应在约定的运营管理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腾空运营管理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征集方。
(17)意向运营管理方承诺:如《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提前终止的,运营管理方应在收到征集方要求交回运营管理标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腾空运营管理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征集方,运营管理期限计算到运营管理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征集方的当日。
(18)意向运营管理方承诺:运营管理方将运营管理标的交回征集方时,应对运营管理标的、征集方交付的设施、设备等均应完整完好交回,运营管理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运营管理期间的建设、装潢等投入不要求补偿。运营管理方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向征集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19)意向运营管理方承诺:运营管理方同意按不低于租金底价(人民币6元/月/平方米)对运营管理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运营管理方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
(20)意向运营管理方承诺:对拟定的《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样本)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意向运营管理方的资格条件
1、意向运营管理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营利法人。
2、意向运营管理方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成立时间须在2018年12月31日(含)之前。
3、意向运营管理方应具有商业综合体(商业房产)运营管理经验。
六、交易信息
(一)公告期
自2023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26日。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运营管理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征集到意向运营管理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2)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2023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26日(如公告期**,按**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12:00,14:30-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3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运营管理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报名截止日按**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运营管理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租,****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运营管理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征集方或****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运营管理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运营管理方的竞租资格:
a.公告期间,在征集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运营管理方已提出有效竞租申请后单方撤回竞租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意向运营管理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c.公告期结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运营管理方时,所有意向运营管理方均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运营管理方未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e.运营管理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相关要求与征集方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的。
(2)意向运营管理方在交纳保证金后,如非征集方或****交易所的原因,意向运营管理方按要求与征集方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后,意向运营管理方未按《委托运营管理合同》要求履约并且《委托运营管理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征集方有权扣除该意向运营管理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运营管理方的竞租资格。
(3)意向运营管理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无法签订和履行的,征集方有权对征集项目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运营管理方不得报名参加竞租;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标的底价视为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中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运营管理方违约而重新挂牌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运营管理方承担,由征集方追究违约的意向运营管理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在运营管理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运营管理方向****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交易所于运营管理方收到《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运营管理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运营管理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转为运营管理方应支付《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如运营管理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则为扣除运营管理方应支付交易服务费后的余款转为运营管理方应支付《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一部分)。
(6)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运营管理方,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运营管理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7)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运营管理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报名地点
********交易所****公司。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本项目****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交易所领取。
(七)意向运营管理方资格审查
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由征集方、征集方主管部门、****交易所等****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运营管理方进行资格审查。时间由征集方与****交易所商定。
(八)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运营管理方,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
意向运营管理方应当按照****交易所发出的《意向运营管理方资格确认及交易安排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报价(意向运营管理方的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如意向运营管理方的报价低于租金底价的或意向运营管理方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意向运营管理方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本标的成交价,该意向运营管理方确定为运营管理方。运营管理方应按《意向运营管理方资格确认及交易安排通知书》的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运营管理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运营管理方后,确定的运营管理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运营管理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运营管理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4、加价幅度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九)交易时间
由****交易所确定交易时间,并另行通知。
(十)交易签约
运营管理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十一)竞价规则
运营管理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租。
(十二)交易双方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合同》,运营管理方依据《委托运营管理合同》约定将履约保证金支付至****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七、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陈经理
联系电话:0553-****528 传 真:0553-****971
联系地址:**省**市渡春路1****人大原办公楼)
或
****交易所****公司 联 系 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0566-****567 传 真:0566-****567
联系地址:**市池阳路2号(原人社局办公楼)
公开征集****广场301商业用房运营管理方的相关公告信息以****交易所网站(www.****.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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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