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8 10:30:39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2月8日-2023年12月14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1-****171
通讯地址:**市**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汽修厂建设项目 | **市**区黄渠中路1666号 | **** | ****公司 | 投资214万元(环保投资51万元),在**市**区黄渠中路1666号利用**公交停****汽修厂建设,项目营业面积5164.77平方米,主要建设维修车间一间(3151.36平方米)、精工车间一间(852.65平方米)、钣金间一间(252.63平方米)、烤(喷)漆房一间(132平方米)、洗车房一间(774.13平方米)。年使用清漆、固化剂、稀释剂、色漆共0.93吨,主要工艺为检修、装配、钣金、焊接打磨、烤漆及汽车保养等工序。项目生活区冬季供暖采用电供暖。 | (一)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填埋场进行处置;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办公楼排入市政管网。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喷漆烤漆工序废气经过滤棉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和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RCO催化燃烧设备)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焊接车间内配备移动式焊接净化器,打磨采用无尘干磨机。确保厂内非甲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运营期须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五)运营期洗车废水经隔油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最****处理厂处理。 (六)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催化剂、废包装桶、废过滤棉、漆渣、废油泥、废铅蓄电池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30平方米),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及管理。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废弃汽修零件、废包装物等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其他区域为一般防渗区,车间进行一般地面硬化。 |
2 | 危险废物收集储存建设项目 | ****开发区(**区)金岭路852号厂内1号厂房 | ******公司 | **博亚****公司 | 投资100万元(环保投资52万元),****开发区(**区)金岭路852号厂内1号厂房,总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租赁)。项目**8个开放式储存间、8个密封式存储间、导流槽、围堰及应急事故池(8m3,与导流槽相衔接)等,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执行,危废库房内不设置办公值班室,依托**众合****公司现有办公楼。本项目拟收集12大类危险废物,本项目最终收集危废的种类以核发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为准。设计危险废物最大总储存量226t,年中转量4900t/a,固态危险废物存储满30t即转运,液态及半液态危险废物存储满15t即转运,暂存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冬季****公司现有燃气锅炉。 |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填埋场进行处置。 (二)项目运营期间,需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运营期间,加强废气污染环境管理工作。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氨气的暂存间需进行密闭,废气通过各封闭储间的顶部微负压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阀门调节经同一套活性炭+UV光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氨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标准要求。产生硫酸雾暂存间需进行密闭,通过顶部微负压集气装置收集后经碱液吸收塔中和后连同活性炭+UV光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经15米排气筒排放,硫酸雾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氨气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项目施工及运营期产****园区污水管网。暂存间内包装容器出现破损时,废液需经导流槽排入防渗应急池内,同流入应急池内其他液体废物一并作为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含汞废灯管、喷淋塔更换的废过滤填料等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贮存于项目区内相应贮存区,最终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基础防渗、防腐等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标签、标志;危废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六)项目核定非甲烷总烃:0.182吨/年,从中国石****公司新****储运中心减排项目中2倍替代。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