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 (勘察和初步设计) | ||
**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 (勘察和初步设计) |
**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勘察和初步设计合同 | ||
**** | ||
**** | ||
1.0 | ||
2023-12-13 14:36:51 | ||
697.950000 | ||
**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
勘察和初步设计合同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公司(联合体成员)(盖章)
二O二三年二月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协议书包含二个部分: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市**市罗城街道、素龙街道、附城街道、双东街道、围底镇、船步镇、罗镜镇
项目规模及建设内容: 项目估算总投资53965.46万元。****泵站设备10座;**De160-De200及DN160-DN1200供水管网;总长54.86km,改造De160-De200及DN160-DN600主供水管网,总长63.10km;对城镇老旧小区管径为DN20-DN200的供水管网进行改造,总长613.00km;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共30363户。项目共分五部分实施。第一部分为**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供水升级改造工程)(标段1 ),主要建设内容为:**管网工程,****泵站,主供水管网改造,老旧小区管网改造,道路绿化修复等。第二部分为**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围底镇供水升级改造工程)(标段2),主要建设内容为:****泵站,主供水管网改造,老旧小区管网改造,道路绿化修复等。第三部分为**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船步镇供水升级改造工程)(标段3),主要建设内容为:主供水管网改造,老旧小区管网改造,道路绿化修复等。第四部分为**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罗镜镇供水升级改造工程)(标段4),主要建设内容为:主供水管网改造,道路绿化修复等。第五部分为**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标段5),主要建设内容为: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共30363户。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罗发改投审[2022]331号文
资金来源: 由上级资金和市财政统筹解决。
二、工程承包范围
(1)勘察: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现场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勘察工作,负责本项目范围内,在满足法律法规及设计的前提下,不限于以下内容:包括地形测量、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工程测量、管线物探、氡气检测及必要时的施工勘察工作等,以及上述勘察成果文件。密切配合设计单位、解决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切岩土工程问题。(备注:勘察单位在满足法律法规及设计的前提下,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无条件调整勘察、测量、物探等工作,调整不增加勘察费。若勘察方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完成的勘察成果后,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设计方案调整出现勘察变更的,需由勘察方与发包人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有造价咨询资质)及初设审查、专业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化、绿色建筑、基坑支护等)等阶段的设计服务工作。(备注:设计图纸、文件等资料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无条件进行优化设计、变更设计等,优化设计、变更设计不增加设计费。若设计方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后,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设计方案调整出现重大变更的,需由设计方与发包人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合同工期
勘察设计工期日历天数 75 天,其中:勘察工期 30 个日历天,设计工期 45个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任务等要求。
五、合同价款
勘察初步设计合同价款:人民币 (大写) 陆佰玖拾柒万玖仟伍佰圆整 (¥ 697.95 万元)。
其中:勘察费合同价为人民币 (大写) 贰佰陆拾柒万叁仟圆整 (¥ 267.30 万元) ,勘察费中标下浮率为 1.00 %;[勘察费合同价=¥(勘察费招标控制价)¥ 270.00 万元×(1-勘察费中标下浮率)]。结算时,勘察费结算价:勘察费合同价(中标价)为包干价,勘察费结算价=勘察费招标控制价总价×(1-勘察费中标下浮率)。勘察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地形测量、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机械进退场费、水电费、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土层剪切波速的测试费、税金等全部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勘察费用。
初步设计费合同价为人民币 (大写) 肆佰叁拾万陆仟伍佰元整 (¥ 430.65 万元) ,设计费中标下浮率为 1.00 %,初步设计费合同价已包含概算编制费用。初步设计费合同价=初步设计费招标控制价×(1-初步设计费下浮率),初步设计费签约合同价为暂定价;初步设计费结算时,以经财政投资审核机构审定的设计费概算价为结算控制价,即:初步设计费结算价 = (审定设计费概算价×初步设计费比例 40%)×(1-中标下浮率),结算总价不超出中标总价。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2) 中标通知书
(3) 招标文件
(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 图纸
(6) 投标书及其附件
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联合体
1.如承包人为联合体,则本合同对联合体各方 (****(设计方) 为联合体牵头人, ****公司 (勘察方)为联合体成员)均有法律约束力;联合体牵头人在合同实施阶段承担主办、协调工作,须监督、督促联合体其他人员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2.经双方协商同意,项目勘察费、设计费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勘察人、设计人。
八、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各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对应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九、合同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2023年2月17日
2.合同订立地点:
3.本合同 (包括协议书、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 拾贰 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双方各执叁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联合体牵头人) |
地 址:**市罗城街道**东路251号内之一一楼 | 地 址:**市**大路618号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联系人: | 联系人:邢钧海 |
电 话:0766-****338 | 电 话:0755-****0118 |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支行
|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开发区支行 |
帐 号:202********00026429 | 帐 号:220********059123456 |
如联合体单位,还须联合体其他成员填写一下信息并签名盖章:
承包人:****公司(公章) (联合体成员方)
地 址:**省**市**区**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人:陈小东
电 话:181****2443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凯旋支行
帐 号:8002 0000 0146 12294
GF—2016—020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住 房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总局
本章内容的协议书、通用条件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建设部****商行****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GF-2016-0203) 。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勘察人(全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勘察和初步设计) 工程勘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市**市罗城街道、素龙街道、附城街道、双东街道、围底镇、船步镇、罗镜镇
3.项目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估算总投资53965.46万元。****泵站设备10座;**De160-De200及DN160-DN1200供水管网;总长54.86km,改造De160-De200及DN160-DN600主供水管网,总长63.10km;对城镇老旧小区管径为DN20-DN200的供水管网进行改造,总长613.00km;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共30363户。项目共分五部分实施。第一部分为**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供水升级改造工程)(标段1 ),主要建设内容为:**管网工程,****泵站,主供水管网改造,老旧小区管网改造,道路绿化修复等。第二部分为**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围底镇供水升级改造工程)(标段2),主要建设内容为:****泵站,主供水管网改造,老旧小区管网改造,道路绿化修复等。第三部分为**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船步镇供水升级改造工程)(标段3),主要建设内容为:主供水管网改造,老旧小区管网改造,道路绿化修复等。第四部分为**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罗镜镇供水升级改造工程)(标段4),主要建设内容为:主供水管网改造,道路绿化修复等。第五部分为**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标段5),主要建设内容为: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共30363户。
1.勘察范围和阶段: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现场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勘察工作,负责本项目范围内,在满足法律法规及设计的前提下,不限于以下内容:包括地形测量、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工程测量、管线物探、氡气检测及必要时的施工勘察工作等,以及上述勘察成果文件。密切配合设计单位解决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切岩土工程问题。(备注:勘察单位在满足法律法规及设计的前提下,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无条件调整勘察、测量、物探等工作,调整不增加勘察费。若勘察方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完成的勘察成果后,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设计方案调整出现勘察变更的,需由勘察方与发包人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技术要求: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任务等要求。
3.工作量:经确认的勘察实际完成工程量。
1.开工日期: 以发包人开工报告批准日期为准
2.成果提交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 天, 以发包人开工报告批准日期起 30 日内完成工程勘察;工程勘察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 5 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勘察进度延误超过 15 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勘察设计费。
3.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 30 天
质量标准: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任务等要求。
勘察费合同价为人民币 (大写) 贰佰陆拾柒万叁仟圆整 (¥ 267.30 万元) ,勘察费中标下浮率为 1.00 %;[勘察费合同价=¥(勘察费招标控制价)270.00万元×(1-勘察费中标下浮率)]。
结算时,勘察费结算价:勘察费合同价(中标价)为包干价,勘察费结算价=勘察费招标控制价总价×(1-勘察费中标下浮率)。勘察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地形测量、工程勘察、工程测量、工程物探、机械进退场费、水电费、所有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土层剪切波速的测试费、税金等全部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勘察费用。
六、合同文件构成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合同协议书;
(2)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 通用合同条款;
(4) 中标通知书 (如果有) ;
(5)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如果有) ;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勘察条件和相关资料,并按照 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勘察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技术服务。
本合同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2023年2月17日签订。
本合同在**市签订。
本合同自签字并盖章生效。
本合同一式玖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勘察人执叁份。
发包人:(印章)**** 勘察人(联合体由勘察方盖章):(印****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联合体由勘察方代表签字) : |
(签字) |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2654X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08451 |
地址:**市罗城街道**东路251号内之一一楼 | 地址:**省**市**区**街17号 |
邮政编码:527200 | 邮政编码:157006 |
电话:0766-****338 | 电话:0453-****564 |
传真: / | 传真:0453-****564 |
电子邮箱:****@126.com | 电子邮箱:****@qq.com |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支行
|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凯旋支行 |
账号:202********00026429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 (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技术标 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 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
1.1.4 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 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1.1.5 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定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 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
1.1.8 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9 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
1.1.10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
1.1.11 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 (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
1.1.12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1.1.13 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4 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5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
1.1.16 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
1.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19 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 染物。
1.1.20 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 通用合同条款;
(4)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5)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 适用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 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 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 语
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1.5 联络
1.5.1 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1.5.2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 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6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1 发包人权利
2.1.1 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
2.1.2 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 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
2.2 发包人义务
2.2.1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2.2.2 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2.2.3 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
2.2.4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 并承担相关费用。
2.2.5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 (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 的资料、图纸, 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 担赔偿责任。
2.2.6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2.7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 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2.2.8 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
2.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3.1 勘察人权利
3.1.1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3.1.2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1.3 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
3.2 勘察人义务
3.2.1 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3.2.2 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 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
3.2.4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2.5 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 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 (地下隧道) 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 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 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3.3 勘察人代表
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
4.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 成果提交日期
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1 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3) 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4) 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5) 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6) 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 4.3.1 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
4.4 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1) 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2) 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3) 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 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 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5 恶劣气候条件
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 款处理。
5.1 成果质量
5.1.1 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5.1.2 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5.3 成果交付
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5.4 成果验收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 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6.1 后续技术服务
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6.2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7.1.2 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总价合同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3) 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7.1.3 需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 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 7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 16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 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2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 进度款支付
7.3.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7.3.2 第 7.1 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 8.2 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 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3.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 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7.3.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工程勘察作业和 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4 合同价款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 28 天内,依据第 7.1 款〔合同价款与 调整〕和第 8.2 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1) 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 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 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 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 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6) 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8.1.2 变更确认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 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1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 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 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2.4 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8.2.5 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 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 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 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 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4 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 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9.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 会突发事件。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 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6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 7 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 2 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 14 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 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0.3.1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 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
(3) 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3.2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1.1 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1.2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1.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发生未按第 7.2 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 28 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 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4) 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2.2 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
12.4 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3.1 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3.2 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3 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
14.1 发包人违约
14.1.1 发包人违约情形
(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 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3) 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
(4)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 款的 100%。
(2) 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4.2 勘察人违约
14.2.1 勘察人违约情形
(1) 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 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
(3) 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 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2.2 勘察人违约责任
(1) 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 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 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 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4) 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
15.1 发包人索赔
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
(1) 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 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 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 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15.2 勘察人索赔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 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 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 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 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16.1 和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2 调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3 仲裁或诉讼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委员会申请仲裁;(2) ****法院起诉。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1.1 词语定义 / 。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 。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 / 。
1.3.2 适用技术标准
特别要求: / 。
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 / 。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1.5 联络
1.5.1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5.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市罗城街道**东路251号内之一一楼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何奕锋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方式:0766-****338
勘察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罗****广场西侧第一栋四楼
勘察人指定的接收人:陈小东
勘察人指定的联系方式:181****2443
1.7 保密
合同当事人关于保密的约定: / 。
2.2 发包人义务
2.2.2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搜集的资料: / 。
2.2.7 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特别要求: /
2.3 发包人代表
姓名: 何奕锋 职务: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0766-****338
授权范围:①督促勘察人按照勘察合同完成工作;②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③工程勘察进度与勘察工程量的确认;④督促并控制勘察工程进度、质量等内容。
3.1 勘察人权利
3.1.2 关于分包的约定:不允许分包。
3.3 勘察人代表
姓名: 陈小东 职务: 经理 联系方式: 181****2443
授权范围:本工程勘察部分相关事宜。
4.2 成果提交日期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 。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2 双方就工期顺延确定期限的约定: / 。
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纸质版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到 陆 份,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可编辑的 PDF 电子版。
5.4 成果验收
双方就成果验收期限的约定: / 。
6.1 后续技术服务
后续技术服务内容约定: 相关的岩土工程咨询
后续技术服务费用约定:不额外增加
后续技术服务时限约定:至工程竣工验收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 / 。
7.1.2 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1) 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 / 。
(2) 采用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 。
(3) 采用的其他合同价款形式及调整因素和方法: / 。
7.1.3 双方就合同价款调整确认期限的约定: / 。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 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金额: / 或预付款的金额: 签订合同15天内支付合同价的30% 。
7.2.2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的抵扣办法: / 。
7.3 进度款支付
7.3.1 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1) 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且审核的概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至勘察合同价的70%;
(2) 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成果资料通过图审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至勘察合同价的90%;
(3) 工程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剩余全部勘察费给勘察单位。
注:如果本****公司图纸审查则(1)和(2)合并支付。
补充事项:
(1)项目若发包人因土地征用、拆迁、后续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工期应按规定进行调整、**,不因工期影响而增加相关酬金、不得追究发包人任何经济赔偿等索赔事项。
(2)项目若发包人因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造成工程终止,双方协商应无偿终止并解除合同;签订解除合同后,中标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追究发包人任何经济赔偿等索赔事项。
(3)勘察****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无条件进行优化勘察、变更勘察等,优化勘察、变更勘察等不增加勘察费。
7.4 合同价款结算
最终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本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勘察费合同价的 100%;勘察费结算:勘察费合同价(中标价)为包干价,勘察费结算价=勘察费招标控制价总价×(1-勘察费中标下浮率)。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变更范围的其他约定: / 。
8.1.2 变更确认
变更提出和确认期限的约定: / 。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2 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期限的约定: / 。
8.2.3 确认变更合同价款报告时限的约定: / 。
9.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 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项目使用。
9.2 关于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勘察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项目使用。
9.5 勘察人在工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其他约定 (如政府临时禁令) : / 。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报告受害损失期限的约定: / 。
10.2.2 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费用期限的约定: / 。
13.2 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约定: / 。
14.1 发包人违约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 发包人支付勘察人的违约金: / 。
(2) 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
14.2 勘察人违约
14.2.2 勘察人违约责任
(1) 勘察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 。
(2) 勘察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
(3) 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的赔偿金上限: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 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①由于勘察人原因工程勘察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勘察工程不予办理结算及支付勘察款,并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②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发包人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完成的,超过合同规定工期,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以 2000 元/日计算,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3%。
③勘察人派出参加发包人有关会议的项目负责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人员不符的,处以 2000 元/次罚款,累计超过 3 次的,暂停当期工程勘察款支付;累计超过 5 次的,视为勘察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合同价款 3%的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④在本工程勘察过程中,由于勘察人质量问题、安全事故、劳务纠纷、拖欠民工工资等,受到报纸、电****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给发包人的形象和声誉造成损失,每发生一次则由勘察人向发包人支付 2 万元作为违约金,并应采取积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⑤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勘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勘察人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发包人催告后的 7 天内仍未开工的;
勘察人破产或清偿的,但为机构重组或联合的目的除外;
勘察人拖延完工而可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
勘察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规定主要义务的;
勘察人未遵守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令,经发包人书面指出后仍未按要求改正的; 合同约定的勘察人严重违约的其他情形。
15.1 发包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 / .
15.2 勘察人索赔:索赔程序和期限的约定: / .
16.3 仲裁或诉讼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采取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 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 向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补充约定如下: / .
GF—2015—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
住 房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总局
本章内容的协议书、通用条件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建设部****商行****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GF-2015-0210) 。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 :****
设计人 (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勘察和初步设计)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
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罗发改投审[2022]331号文
3.工程内容及规模: 项目估算总投资53965.46万元。****泵站设备10座;**De160-De200及DN160-DN1200供水管网;总长54.86km,改造De160-De200及DN160-DN600主供水管网,总长63.10km;对城镇老旧小区管径为DN20-DN200的供水管网进行改造,总长613.00km;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共30363户。项目共分五部分实施。第一部分为**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供水升级改造工程)(标段1 ),主要建设内容为:**管网工程,****泵站,主供水管网改造,老旧小区管网改造,道路绿化修复等。第二部分为**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围底镇供水升级改造工程)(标段2),主要建设内容为:****泵站,主供水管网改造,老旧小区管网改造,道路绿化修复等。第三部分为**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船步镇供水升级改造工程)(标段3),主要建设内容为:主供水管网改造,老旧小区管网改造,道路绿化修复等。第四部分为**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罗镜镇供水升级改造工程)(标段4),主要建设内容为:主供水管网改造,道路绿化修复等。第五部分为**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工程)(标段5),主要建设内容为:小区一户一表改造共30363户。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市**市罗城街道、素龙街道、附城街道、双东街道、围底镇、船步镇、罗镜镇。
5.项目总投资:约 53965.46万元
6.工程进度安排: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5 天,设计人应在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45日内完成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 5 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超过15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不予支付设计费。
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任务等要求。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勘察和初步设计)全部专业的初步设计、工程概算。
2.工程设计阶段:初步设计。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有造价咨询资质)及初设审查、专业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智能化、绿色建筑、基坑支护等)等阶段的设计服务工作。(备注:设计图纸、文件等资料须按发包人的要求无条件进行优化设计、变更设计等,优化设计、变更设计不增加设计费。若设计方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完成的设计成果后,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设计方案调整出现重大变更的,需由设计方与发包人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23年2月17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23年4月3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初步设计费合同价 = 初步设计费招标控制价× (1-初步设计费下浮率) ;初步设计费签约合同价为暂定价,初步设计费结算价 = (审定设计费概算价×初步设计费比例 40%) ×(1-中标下浮率), 结算总价不超出中标总价 。
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 (大写) 肆佰叁拾万陆仟伍佰元整(¥ 430.65 万元) 。初步设计费下浮率为 1.00 %。初步设计费合同价已包含概算编制费用。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何奕锋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薛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 通用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如果有) ;
(4) 投标函及其附录 (如果有) ;
(5) 发包人要求;
(6) 技术标准;
(7) 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 (如果有) ;
(8) 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市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并盖章 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玖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设计人执叁份。
发包人: | 设计人 (联合体由牵头人即设计方盖章) : |
**** (盖章)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联合体由牵头人即设计方代表签字) :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2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4015117 |
地 址:**市罗城街道**东路251号内之一一楼 | 地 址:**市**大路618号 |
邮政编码:527200 | 邮政编码: 130021 |
电 话 :0766-****338 | 电 话 : 0431-****2897 |
传 真 : / | 传 真 : 0431-****2897 |
电子信箱:****@126.com | 电子信箱: ****@qq.com |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支行 |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开发区支行 |
账 号 :202********00026429 | 账 号 :220********059123456 |
时 间:2023年2月17日 | 时 间: 2023年2月17日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 (如果有) 、投标函及其附录 (如果有) 、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 (如果有) 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 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 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 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 (或) 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 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 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 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 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 (如选址报告、**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 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 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 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 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 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 通用合同条款;
(4) 中标通知书 (如果有) ;
(5) 投标函及其附录 (如果有) ;
(6) 发包人要求;
(7) 技术标准;
(8) 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 (如果有) ;
(9)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 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 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 (或) 设计周期**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政府主管部门等),
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 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 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 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 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 除本项第(2) 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 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 ****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 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 (或) 设计周期**的, 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 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 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 关规定。
5.3.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 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 量标准, 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7 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 疏漏的;
(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 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 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 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的设计周期。
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 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 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 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 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 (或) **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 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 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 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 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 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 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 计费用和(或)**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 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 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 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 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 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 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 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
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 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 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 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 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小组进行评审。****小组应 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 自收到争议 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小组决定的效力
****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小组决定****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委员会申请仲裁;
(2) ****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 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现行相关规定。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市罗城街道**东路251号内之一一楼是;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何奕锋;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0766-****338;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26.com。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市**大路618号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邢钧海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0755-****0118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qq.com 。
1.8 保密
保密期限: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一年。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它义务: / 。
2.2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何奕锋;
身份证号:445********5305718;
职 务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0766-****338;
电子信箱:****@126.com;
通信地址:**市罗城街道**东路251号内之一一楼是。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①督促设计人按照设计合同完成工作;②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③工程设计进度与设计工程量的确认;④督促并控制设计工程进度、质量等内容。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7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5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 (需/不需) 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 。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薛昆 ;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不分等级 ;
注册证书号: CS****00112 ;
联系电话: 136 2095 1100 ;
电子信箱: ****@qq.com ;
通信地址:**市**大路618号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设计部分相关事宜 。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擅自更换设计负责人,设计人承担违约金为合同价的 5%。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3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设计人承担合同价的 5%的违约金。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设计人承担 30000 元违约金。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造价咨询。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分包人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分包人名单及其相应资料在进场前提供给发包人。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人员名单。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 。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 。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 。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任务等要求。
5.3.5 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要求。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5 天,设计人应在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45日内完成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 5 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超过15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不予支付设计费。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3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3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3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可编辑的 CAD、PDF 电子版。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纸质版初步设计文件 10 份、工程概算书 6 份,具体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7 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 。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在施工期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 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市供水升级改造工程(勘察和初步设计) 勘察初步设计招标文件
(3) 其他价格形式:初步设计费合同价 = 初步设计费招标控制价× ( 1-初步设计费下浮率) ;初步设计费签约合同价为暂定价,初步设计费结算时,以经财政投资审核机构审定的设计费概算价为结算控制价,即:初步设计费结算价 = (审定设计费概算价×初步设计费比例 40%) × ( 1 - 初步设计费中标下浮率) 。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 或预付款的比例: 支付合同价的30%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签订合同10天内。
10.4 进度、结算款支付
1.初步设计与概算完成后,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初步设计费总额的60%。
2.初步设计完成通过评审,并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初步设计费总额的90%。
3.****政府审核部门审核,并提交完整的支付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初步设计费结算价的100%
补充事项:
(1)项目若发包人因土地征用、拆迁、后续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工期应按规定进行调整、**,不因工期影响而增加相关酬金、不得追究发包人任何经济赔偿等索赔事项。
(2)项目若发包人因建设资金未落实的造成工程终止,双方协商应无偿终止并解除合同;签订解除合同后,中标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追究发包人任何经济赔偿等索赔事项。
(3)设计图纸、文件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无条件进行优化设计、变更设计等,优化设计、变更设计等不增加设计费。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7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7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 不需 (需/不需) 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项目使用。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项目使用。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 / 。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 。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 。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因设计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发包人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完成的,超过合同规定工期,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以 2000 元/日计算,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3%。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3%。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设计工程不予办理结算及支付设计款,并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设计人承担 50000 元违约金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 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4 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的期限为 28 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小组决定: / 。
17.3.1 ****小组的确定
****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7.3.2 ****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工****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 (如果没有,填“无”)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