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 址:**省****岗区嵩山路107号赫时小区(会
展中央建设项目)1栋1单元13层6号
邮 编: 150000
联系人: 张金玉 联系电话:198****2803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市岸滩和海漂垃圾清理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
采购人名称: ****
地 址: ****市**区犀牛脚镇三娘湾景区
联系人:颜冠毅 电话: 0777-****028
代理机构名称:****
地 址: **市**路268号江滨豪园10栋27层2703号
联系人:黄博 电话:0777-****828
传真:0777-****668
****:
关于**市岸滩和海漂垃圾清理项目(项目编号:****)的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函,我单位于2023年12月12日9时30分收悉,针对****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B 分标中标标的物:明宇重工ZL942C装载机,经查询该
品牌并无此规格型号装载机,成交供应商应按虚假应标处理。
事实依据: ********政府采购网**分网于2023年12月1日发布****关于**市岸滩和海漂垃圾清理项目成交公告,B 分标中标标的物:明宇重工 ZL942C 装载机,
经查询该品牌并无此规格型号装载机,成交供应商应按虚假应标处理。(详见附件3)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
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质疑事项1答复:我公司向成交单位**桂****公司及其所代理产品的厂家进行认真核实,针对明宇重工ZL942C装载机,经查询
该品牌并无此规格型号装载机的问题,**桂****公司及******公司给出的说明是:1、装载机不属于道路机动车辆,****总局及工信部对装载机行业没有要求申报型号及参数,所以没有权威的查询渠道。网络上的商业平台查询渠道没有参考意义。2、装载机行业对产品的型号及参数都是每个企业根据自己的企业标准,自行定义。也可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化生产。(详见附件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贵单位所质疑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如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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