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研究院项目
建设地点:**市长江镇**港区粤江路10号(****厂区内)
建设单位:****
环评编制技术单位:******公司
项目概况:****研究院项目
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按申报的原料、处理工艺及规模等组织运行,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切实做好以下污染防治工作:
1、水污染防治。按“雨污分流”原则规范建设厂区内雨水集排系统、污水收集系统;本项目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接管至******公司,委托深度处理;雨水排放应符合《**省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雨水排放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苏污防攻坚指办〔2023〕71号)和**市地方管理要求,其他特征污染物应符合受纳水体水功能区目标管控要求;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防渗防漏措施,避免污染土壤或地下水。
2、废气污染防治。本项目有组织废气经一级碱吸收+一级水吸收+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排放限值要求;甲苯、甲醇、氯化氢、氯苯类、乙腈、甲醛、二氯甲烷、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2排放限值要求,乙酸酯类、二甲苯、N,N-二甲基甲酰胺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中排放标准限值,氟化物、硫酸雾、硝酸雾(以氮氧化物计)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6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中排放标准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标准。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厂区、厂界无组织废气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标准限值要求。定期对废气收集及处理系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不得低于《报告表》要求。
3、噪声治理。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高噪声设备远离敏感点,并采取屏障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且不得降低周围环境敏感点声环境质量。
4、固废处置。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规范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受理公示反馈情况:无意见公示时间:自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0513-****5509,邮箱:****@126.com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3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