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度海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拟认定名单与监测结果的公示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海农发〔2017〕31号)和《关于印发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农发〔2021〕56号)文件精神,经各农业经营主体申报,镇(街道)审核推荐的基础上,农经、财政、自然**、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评审,根据反馈意见,初步确定了3家********社、22家****农场和23家****农场。同时,对通过年度监测的30家********社、37家****农场及40家****农场名单予以公示(名单附后),公示期为7天,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均可来电来访反映。 联系电话:****5786****中心)****2719(纪检组) 附件:关于2023年度******社****农场拟认定名单与监测结果的公示.doc **** 2023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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