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略)
地址:(略)
被投诉人:(略)
地址:(略)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固体电蓄热锅炉采购安装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略)〕SC〔GK〕(略))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中标单位(略)。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略)材料,并就投诉涉及中小企业声明(略)**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市**区统计局)进行了函证。
经核实,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其提供的货物制造商为**泽瑞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制造商**泽瑞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证明“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略)文件规定,该企业为小微企业”。制造商**泽瑞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统计部门《**市**区统计局关于〈协助调查函〉(黑财采函〔(略)的复函》表明“我局不掌握**泽瑞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情况,无法提供相关数据”。制造商**泽瑞节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情况说明》及《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复》明确,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我公司从业人员数量准确。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略))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略),投诉事项不(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略))第二(略),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