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公司燃煤采购将进行电子竞拍交易,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时间
专场交易时间:2023年12月18日15:00-15:33。
供货周期:每包2023年12月19日可开始供煤,要求12月26日供完。
如竞拍中出现全部或部分流标,将进行二次挂牌交易,具体时间以当天的临时公告为准。
二、交易资格
在**煤炭交易市场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均可参加。
三、联系方式
**能源****公司:汪 涛 180****7268
****: 刘海广 151****8700
**煤炭交易市场:陈建明 188****8819
四、成交规则
(一)按照“价格低优先,价格相同以报价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成交。
(二)各标段交易结束后如有流标量,将二次进行挂牌交易,各潜在交易商可联系交易市场申请挂牌交易。
(三)本次竞拍每个交易商最多可竞拍5个包。
(四)竞拍完成后,竞拍单位在12月18日18点前提供煤质化验报告电子版,报告包含:原煤来源、常规五项化验(热/水/硫/灰分/挥发分),灰熔点等信息。
五、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拦标价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Kcal/kg) | 全水 (%) | 全硫 (st,ad%) | 粒度 (cm) | 灰熔点 (℃) | 拦标价 (元/吨) |
5400 | ≤13% | ≤2.4% | ≤3 | ≥1070 | 720 |
六、采购量及竞价时间
标的 (末煤) | 采购量 (吨) | 竞价时间 | 备 注 |
标的1 5400Kcal/kg | 10000 | 15:00-15:05 | 1.符合资格的交易商均可参与竞价; 2.竞价过程中交易商可多次报价。 3.须按一票到厂含13%税费进行报价。 |
标的2 5400Kcal/kg | 10000 | 15:07-15:12 | |
标的3 5400Kcal/kg | 10000 | 15:14-15:19 | |
标的4 5400Kcal/kg | 10000 | 15:21-15:26 | |
标的5 5400Kcal/kg | 10000 | 15:28-15:33 |
七、交货方式及地点
本次交易的交货方式为车板交货。车板交货指供煤单位以汽运将煤炭送至**省**市**区雷**镇永忠村****煤场。
八、数量、质量确认
1.收货****公司出具的验收数量为准。
2.煤炭****公司出具的化验数据为准。
九、结算单价及考核
(一)以收货人要求的供货日为起点,每日进行化验,最终以供货周期内的每日加权平均值作为煤质验收结果。
(二)煤质考核
结算金额=(热值计价-硫分考核-水分考核)×验收数量-其他考核。
1.热值计价
加权热值:按照供货周期内每日热值和数量计算加权平均热值,个位取整(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热值单价(四舍五入,保留4位小数)=中标价÷5400 Kcal/Kg。
根据加权热值范围,按以下条款进行计价:
1) 5300<Qnet.ar≤5900Kcal/Kg时,按加权热值乘以热值单价计价。
2) Qnet.ar>5900Kcal/Kg时,按加权热值乘以热值单价再减去15元/吨计价(加权热值×热值单价-15元/吨)。
3) 5200<Qnet.ar≤5300 Kcal/Kg 时,按加权热值乘以热值单价再减去15元/吨计价(加权热值×热值单价-15元/吨)。
4) 5000<Qnet.ar≤5200 Kcal/Kg时,按加权热值乘以热值单价再减去60元/吨计价(加权热值×热值单价-60元/吨)。
5) Qnet.ar≤5000Kcal/Kg时,按加权热值乘以热值单价再减去200元/吨计价(加权热值×热值单价-200元/吨,负值不计)。
2.硫份考核
根据供货周期加权平均全硫(st.ad)范围,按以下条款进行扣款:
1) st.ad≤2.4%时,不扣款。
2) 2.4%<st.ad≤2.7%时,每升高0.1%(不足不计),按4元/吨扣款。
3) st.ad>2.7%时,每升高0.1%(不足不计),按6元/吨扣款。
3.水份考核
根据供货周期加权平均全水分(Mar)范围,按以下条款进行扣款:
1) Mar≤14%时,不扣款。
2) 14%<Mar≤15%时,按5元/吨扣款。
3) Mar>15%时,每升高1%(不足不计),按20元/吨扣款。
4.其他考核
1) 供应商所供煤质,若发生1次使用该燃煤出现影响机组负荷出力等情况,日后该供应商禁止参加买方需求的竞拍交易。
2) 单车双方见证人工取样的化验热值,允许热值范围为5000<Qnet.ar≤6100Kcal/Kg,单车化验热值超出此范围,当车煤量全部扣罚,不予结算,不参与日均热值加权计算。需人工取样时,收货方人员电话通知供应商代表,须20分内到达卸煤场地见证取样,超时未到,视为同意收货方自行取样,并认可煤样化验结果。
3) 机采样日均热值要求Qnet.ar>5200Kcal/Kg,对于日均热值5000 Kcal/Kg<Qnet.ar≤5200Kcal/Kg的当日供煤量按照10元/吨进行扣款,对于日均热值Qnet.ar≤ 5000 Kcal/Kg的当日供煤量按照30元/吨进行扣款。
4) 煤质机采样日均值出现热值小于5000Kcal/Kg、全水分大于15%、全硫(st.ad)大于2.7%任一条件时,收货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停止供煤。
5) 所供煤质,若发生分层装车等明显掺假行为,严格按照《****管理标准》(见附件一)有关规定处罚,从煤款中扣除。
十、供货时间
1.所有运输车辆须提前办理车辆识别卡(车辆识别卡须从厂家购买,联系人贺经理,电话180****7881,一车一卡,30元/卡),否则车辆无法入厂接卸。
2.竞拍完成后按需方调运计划在供货周期内完成供应量,未完成供应量的交易商扣除保证金后,日后该供应商禁止参加买方需求的竞拍交易。
3.****公司接卸验收时间为6:00-19:00点,每日供应量须不低于500吨,否则无法出具当日煤质化验报告,进行结算。
十一、货款支付
(一)先供煤,后付款。
(二)经双方确认交货数量及煤质验收数据无误后,买方通知卖方开具发票(全部按13%的专用煤炭增值税发票),买方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三)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十二、履约保证金管理
每包履约保证金为50万,缴纳后可参与任一包的竞拍,若单包竞拍成功后,还想参与下一包竞拍,须额外缴纳50万保证金,以此类推。交易商应于交易开始前1小时将履约保****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若保证金不足或未打入指定账户,将不能参与交易。
十三、履约考核
(一)交易商电子交易管理规定
1.中标结果公示期限内,若中标单位选择弃标,从弃标方的保证金中扣除50万元****公司,若次低价交易商同意按中标价签约执行,可进行增补。
2.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如中标,取消中标资格,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价。如属于一般性违规,由交易市场仲裁,并按中标量×价差(中标价与增补单位报价存在价差)****公司,如违法,以法律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二)中标后的履约管理
1.首次供应的中标单位,需在签合同前资质审核。
2.本次交易供煤量要求在大于95%到小于105%标的量区间,未完成时按欠量多少进行考核,合同执行期内,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供煤量低于最低履约量(含95%),根据供煤量按比例扣除保证金(例如:采购数量30000吨,供煤10000吨,扣除保证金的66%);若完成量超出最高履约量(含105%)时,超出部分不予结算。供货量满足要求的,在合同执行期满10日后,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
3.供煤单位供煤量低于最低履约量需要扣除保证金时,优先从煤款中扣除。
(三)限制交易政策
供煤单位出现弃标、虚假手段获取交易资格、因自身原因违约、长时间不及时提供增值税发票、严重失信(数量质量作假、拒不履行合同)等情况的,****公司可做出暂停交易商资格的处罚。
(四)现场管理
供煤单位应严****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公司有权根据入厂煤管理制度要求,对供煤单位进行罚款。
十四、合同签订
1.中标交易商与**能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2.合同模板详见附件二。
**能源****公司
2023年12月16日
附件一
****
****管理标准
1 总则
为加强****管理,确保燃煤安全、有序接卸,进一步规范运煤车辆司机的行为和提高工作现场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2 接卸方案
2.1 运煤车辆在门岗处自动识别车辆信息卡,核对正确后,人工录入矿方信息,并排队入厂;系统随机分配是否采样,车辆进入采样区域,由汽车采样机自动选择方案采样;采样完成后,经重车衡进行自动计量;计量结束后,在接卸人员指挥、监管下卸入卸煤沟或煤场;卸煤结束,并且煤质初检合格,由接卸人员发送验收指令至系统,空车经轻车衡进行自动计量;计量结束后,在门岗处领取自动打印的验收磅单,驶离厂区。
2.2 运煤车辆接卸区域行驶路线图(详见附件)
2.3 燃煤接卸流程图(详见附件)
3 燃煤接卸注意事项
3.1 运煤车辆进入接卸区域后,应按照指定路线行驶,要求车辆时速小于5公里。
3.2 运煤车辆装车不应超过车厢高度200mm。
3.3 运煤车辆毛重不得超过100吨。
3.4 运煤车辆进入接卸区域,限高5米。
3.5 运煤车辆进入接卸区域,车厢长度不得超过12米,总长不得超过18米。
3.6 接卸过程中,应遵守秩序,司机必须服从接卸人员指挥。
3.7 禁止在未开启车厢门前,边起液压边开车厢门。
3.8 车辆在卸煤后,无法自行驶出煤堆时,运煤司机确认周边安全后上车开启“双闪”,示意装载机推车。
3.9 前方仍有煤车,且两车安全距离不足的情况下,禁止开启“双闪”提示推车。
3.10 运煤司机在开启“双闪”后,禁止下车。
3.11 车辆在卸煤后,禁止采用加速**、后退的方式抖落车厢余煤。
3.12 卸煤完成后,车厢未落平,禁止驶出卸煤沟。
3.13 卸煤完成后,空车必须从冲洗装置通道驶出(特殊情况除外)。
4 煤质异常处理
4.1 煤质异常界定
煤中大量矸石造成机械采样装置不能正常采样;煤中含水量明显超标;车辆严重超载;卸车时有分层装车现象;燃煤颜色异常;煤中混入三大块(石块、木块、铁块)及其他异物;大量原煤粒度明显超出30mm。
4.2 煤质异常处理
4.2.1 接卸过程中发现煤质异常,执行以下措施:
4.2.2
4.2.3
4.2.4
4.1
4.2
4.2.1
4.2.1.1 轻微煤质异常(如:燃煤水分大;有少许煤泥、矸石等杂物),但对接卸工作影响较小,视具体情况,每车扣量1吨以内。燃运中心告知供应商扣吨原因及数量,并签字确认,若供应商不认可扣吨结果,则该车辆不予放行,通知供应部现场处理。
4.2.1.2 一般煤质异常(如:燃煤水分特别大;煤中含矸石量超150kg;或杂物较多;或有单块矸石超过5kg;或矸石粒度超过150mm,且块数在10块以上),暂停接卸,将车辆引导至指定位置,通知相关人员(发电部、供应部、供应商)现场查验煤质,共同确认后,每车扣量2~5吨,留存好影像资料,供应商签字确认。
4.2.1.3 严重煤质异常(如:分层装车;热值严重不足等),在三方(发电部、供应部、供应商)见证下,按国家标准进行人工采样,取车底煤样一份(最差煤样)、整车燃煤综合样一份(沿煤堆腰部每1米1点顺取),进行对比化验,若煤样化验差值超过700 Kcal/kg,认定为分层装车。留存采样过程影像资料并签字确认,样品经破碎后用二分器分为两份,发电部、供应商各留一份。确认为明显掺假行为,交供应部处理。
4.2.2 燃煤接卸过程中,如使用快速量热仪等设备发现燃煤热值不满足合同要求(≤5000 Kcal/kg),按照上条措施执行。
4.2.3 发生煤质异常时,供应商无故未到厂见证采样过程,将视为放弃联合采样权利,并认同采样结果。
5 运煤车辆管理要求及考核细则
5.1 拒收无牌照、无矿发磅单运煤车辆。
5.2 所有运煤车辆车牌号码与矿发磅单车号、射频卡信息必须保持一致,否则严禁入厂。
5.3 运煤车辆在门岗外、采样区域、称重区域、卸煤区域应自觉排队,遵守秩序,违者考核50元。运煤车辆从东一门领取号牌,按照号牌顺序入厂;入厂时发现号牌错乱,禁止入厂,交由保卫人员处理。
5.4 运煤车辆进入厂区后,须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且要求车辆时速小于5公里,违者考核50元。
5.5 进入厂区后,应按要求及时掀开苫布,违者考核100元。
5.6 运煤车辆进入厂区内,驾驶室除司机本人外,严禁其它人员随车上磅,违者考核200元。
5.7 运煤车辆装煤不得超过采样机极限(在汽车采样机装设限高吊物),防止影响正常采样,违者考核200元。
5.8 采样过程中,车辆司机必须下车在指定区域等待,违者考核50元。
5.9 运煤车辆通过采样区域时误碰采样机设备,但未造成设备损坏,考核100元;车厢信息错误,导致无法进行采样,影响接卸效率,考核100元;车厢信息错误,采样头采住拉筋,考核200元;车厢信息错误,拉筋卷入采样头,导致设备故障停运,考核500元。
5.10 运煤车辆卸煤时,司机未开启车厢门前,禁止边起液压边开车厢门,违者考核1000元。
5.11 运煤司机禁止在卸煤沟卸煤后,通过加速**、后退的方式抖落车厢中煤,违者考核1000元。
5.12 运煤司机在卸煤后,在前方仍有煤车,且两车安全距离不足的情况下,禁止开启“双闪”提示推车,违者考核1000元。
5.13 运煤司机在开启“双闪”后,禁止随意下车,违者考核500元。
5.14 运煤司机在卸煤沟等待卸车时,禁止随意下车逗留、聚集闲谈,违者考核50元。
5.15 称重前两车之间至少保持15米的间距,防止射频识别系统同时扫描多卡信息,发生系统紊乱现象。司机应等待前方车辆完全下磅后再上磅称重,严禁两车同时压磅,违者考核200元。
5.16 运煤车辆在称重过程中,严禁司机下车,违者考核500元。
5.17 运煤车辆在称重过程中,毛重超出汽车衡称重量程(≤100t)时,超出部分一律扣除。
5.18 运煤车辆入厂称重后,严禁排放车辆自带水箱内存水,违者考核100元。
5.19 接卸过程中,司机必须服从接卸人员指挥,违者考核100元。
5.20 运煤车辆司机在厂内下车时,必须戴安全帽、穿反光背心,不准赤脚或穿拖鞋下车,违者考核50元。
5.21 完成卸煤后,待车厢完全回位,运煤车辆方可驶出卸煤沟,违者考核100元。
5.22 完成卸煤后,当冲洗平台正常投运时,运煤车辆必须按要求进行空车冲洗,违者考核50元。
5.23 运煤车辆严禁在厂区运煤道路上抛洒煤,违者考核50元;有抛洒煤现象时,司机必须服从管理,及时清理地面积煤,违者考核200元。
5.24 运****公司人员严禁在厂内吸烟,违者考核500元。
5.25 在厂内运煤道路、停车等待及接卸区域,严禁丢弃烟头、果皮、纸屑等生活垃圾,违者考核100元;严禁随意大小便,违者考核200元。
5.26 运****公司人员未经允许,严禁进入门岗、燃管值班室、采样机室、磅房及接卸值班室内,违者考核200元。
5.27 所有运煤车辆的驾驶室、工具箱等位置严禁存放铁块、石头、煤块等可能影响来煤计量的物品,违者考核200元。
5.28 因运煤车辆原因造成现场设备、设施损坏的,由设备部、工程部核定该设备、设施恢复原状的费用,运输公司照价赔偿,并处以该费用50%的罚款。
5.29 运煤车辆发生以上违规行为,不服从考核者,****公司管理人员前来处理;若因此辱骂、威胁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该车辆拉黑一至两周;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该车辆拉运资格,并交由警务室处理。
6 附 则
6.1 所有考核均从车辆所在结算款中兑现。
6.2 本标准解释权归**能源****公司。
附件二
2023年 月 日煤炭购销合同-(卖方简称)
买方:**能源****公司
卖方:
为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就所需煤炭购买具体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收货人、交货地点、合同执行期及数量
(一)收货人:****
(二)交货地点:****煤场
(三)合同执行期:2023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若天气原因运输受阻,经收货人同意,可适当顺延交货时间。
(四)交货数量:计划总量 万吨,具体以实际到厂为准。
第二条 煤炭品种及质量标准
基准发热量(Kcal/kg) | 全水 (%) | 全硫 (St,ad%) | 粒度 (cm) | 灰熔点 (℃) | 中标价 (元/吨) |
5400 | ≤13% | ≤2.4% | ≤3 | ≥1070 |
|
中标价为一票到厂含13%税费价格。
第三条 交货人、交货方式、运输及风险承担
(一)交货人:
(二)交货地点:买方指定煤场接货,交货之前的风险和费用全部由卖方承担。
第四条 数量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方法
(一) 数量检验标准:结算数量以收货人煤场过磅数量为准。
(二) 质量检验标准:收货人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对入厂煤车采样、按批化验,以收货人化验室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如有异议,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为准。
第五条 结算单价及考核条款
(一)以收货人要求的供货日为起点,每日进行化验,最终以供货周期内的每日加权平均值作为煤质验收结果。
(二)煤质考核
结算金额=(热值计价-硫分考核-水分考核)×验收数量-其他考核。
1.热值计价
加权热值:按照供货周期内每日热值和数量计算加权平均热值,个位取整(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热值单价(四舍五入,保留4位小数)=中标价÷5400 Kcal/Kg。
根据加权热值范围,按以下条款进行计价:
1) 5300<Qnet.ar≤5900Kcal/Kg时,按加权热值乘以热值单价计价。
2) Qnet.ar>5900Kcal/Kg时,按加权热值乘以热值单价再减去15元/吨计价(加权热值×热值单价-15元/吨)。
3) 5200<Qnet.ar≤5300 Kcal/Kg 时,按加权热值乘以热值单价再减去15元/吨计价(加权热值×热值单价-15元/吨)。
4) 5000<Qnet.ar≤5200 Kcal/Kg时,按加权热值乘以热值单价再减去60元/吨计价(加权热值×热值单价-60元/吨)。
5) Qnet.ar≤5000Kcal/Kg时,按加权热值乘以热值单价再减去200元/吨计价(加权热值×热值单价-200元/吨,负值不计)。
2.硫份考核
根据供货周期加权平均全硫(st.ad)范围,按以下条款进行扣款:
1) st.ad≤2.4%时,不扣款。
2) 2.4%<st.ad≤2.7%时,每升高0.1%(不足不计),按4元/吨扣款。
3) st.ad>2.7%时,每升高0.1%(不足不计),按6元/吨扣款。
3.水份考核
根据供货周期加权平均全水分(Mar)范围,按以下条款进行扣款:
1) Mar≤14%时,不扣款。
2) 14%<Mar≤15%时,按5元/吨扣款。
3) Mar>15%时,每升高1%(不足不计),按20元/吨扣款。
4.其他考核
1) 供应商所供煤质,若发生1次使用该燃煤出现影响机组负荷出力等情况,日后该供应商禁止参加买方需求的竞拍交易。
2) 单车双方见证人工取样的化验热值,允许热值范围为5000<Qnet.ar≤6100Kcal/Kg,单车化验热值超出此范围,当车煤量全部扣罚,不予结算,不参与日均热值加权计算。需人工取样时,收货方人员电话通知供应商代表,须20分内到达卸煤场地见证取样,超时未到,视为同意收货方自行取样,并认可煤样化验结果。
3) 机采样日均热值要求Qnet.ar>5200Kcal/Kg,对于日均热值5000 Kcal/Kg<Qnet.ar≤5200Kcal/Kg的当日供煤量按照10元/吨进行扣款,对于日均热值Qnet.ar≤ 5000 Kcal/Kg的当日供煤量按照30元/吨进行扣款。
4) 煤质机采样日均值出现热值小于5000Kcal/Kg、全水分大于15%、全硫(st.ad)大于2.7%任一条件时,收货人有权要求供应商停止供煤。
5) 所供煤质,若发生分层装车等明显掺假行为,严格按照《****管理标准》(见附件一)有关规定处罚,从煤款中扣除。
第六条 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一)先供煤,后付款。
(二)货物全部到达买方指定场地日期,作为结算期限依据。
(三)经双方确认交货数量及煤质验收数据无误后,买方通知卖方开具发票(全部按13%的专用煤炭增值税发票),买方在收到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四)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第七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双方****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为确保煤炭保质保量顺利到达,卖方应选择信誉好服****公司进行承运,买****公司监督管理。
(二)买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掺杂使假现象后,卖方必须接受买方处理。
(三)卖方严格遵守买方的调运计划安排,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或中止合同,由此而造成的后果由卖方承担。
(四)买方基于自身的实际情况,有权中止合同执行。
(五)卖方已知,并遵守买方的接卸管理等规定。
第十条 生效及其它
(一)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 交易公告内容作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三)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买方四份,卖方四份。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买方 | 卖方 |
单位名称:**能源****公司 (公章) | 单位名称: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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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市高新区唐延路45号2栋1单元11501室 | 地 址: |
邮 编:710004 | 邮 编: |
开户银行:建行**紫薇田园都市支行 | 开户银行: |
帐 号:610********052501078 税 号:916********995200T | 帐 号: 税 号: |
经 办 人: | 经 办 人: |
电 话:029-****8043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