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 易 公 告 |
交易编号:**** |
****受****委托,组织清溪镇香芒东路1号商铺出租项目进行竞投,欢迎有意参加者前来报名竞投。 |
一、竞投项目基本情况 |
资产编号 | 资产性质 | 交易面积 | 租赁年限 | 交易底价 | 保证金 | 资产地址 | 资产图片 | ****036 | 经营性资产 | 60.00平方米 | 5年 | 18400.00元/月 | 110000.00元 | 清溪镇香芒东路1号 | 隐 藏 | | |
二、资产的使用范围: |
三、行业要求: 经营使用,需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不得经营再生**回收行业,不得经营餐饮行业。 |
四、竞价单位准入条件 |
受让人或承租(包)人的条件:2022年清溪镇限上批发零售企业或现有承租户。 竞投意向人报名参加竞投前应仔细阅读标的物交易公告,并特别注意确保符合交易公告列明的竞投人资格要求。(符合准入条件才能竞投。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能参加。)竞投后经交易组织管理机构审核不符合报名资格的初步竞得人,取消竞得资格,已交纳保证金归业主所有。 本项目不接受****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的意向人竞投报名。 存在以下情况的不接受报名: 1、单位或个人对同一交易标的竞得后2次弃标的,从第2次弃标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对不同交易标的竞得后3次弃标的,从第3次弃标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2、在全市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参加平台交易,报名交易累计10次以上不进行有效报价的,从累计10次不报价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3、承租人违反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转租、分租物业,或违反市、镇(街道)关于遏制“二手房东”哄抬工业厂房租赁价格的政策规定的,从审查确认之日起3年内纳入平台交易信用警示名单; 4、集体经济组织已在交易公告或合同中履行瑕疵披露责任,竞得人仍以集体资产存在已披露的瑕疵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的; 5、单位或个人在交易活动中经查实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干扰正常交易秩序情形的; 6、集体资产的承租人拖欠应缴租金超过6个月,或其他欠款超过6个月(从第一笔欠款起算)且累计欠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 7、单位或个人因违规参与平台交易、放弃交易、不符合条件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等原因,按规则应被没收交易保证金而拒不履行的; 8、因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后不撤出原租用的集体资产或其他不良履约情况造成租赁合同双方仲裁、诉讼等纠纷,承租人尚未依法承担其应承担的全部违约责任的; 9、单位或个人经平台交易签订集体土地使用合同但未按约定使用土地,造成违法用地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10、****机关或授权单位依法公布的其他信用警示名单的; 11、依镇(街道)关于信用警示的制度规则应予以信用警示的。 12、集体资产的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额将租金等费用存放在其指定代扣账户上,导致租金代扣不成功累计达6次以上(含6次)的,列入交易平台信用警示名单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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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项目采用现场举牌竞价方式竞投,按照总价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
六、申请时间 |
有意竞投者,****中心网站或前台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并于2023年12月29日 16点30分前****中心进行核实,未完成信息登记、资料核实的,不得参加竞投。 |
七、意向人报名条件 |
2022年清溪镇限上批发零售企业或现有承租户。 |
八、交保证金 |
竞投人必须在2024年01月02日 11点30分前,将保证金存入到指定账户(说明:1、银行进账单上必须注明:****;2、****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汇款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无效(是否接受现金缴付以业主单位意见为准);3、保证金付款人与竞投人要求是同一人,直属关系除外,但****公证处证明)。 |
账户名称:**** |
银行账号:510********3333 |
开户银行:**银行清溪支行 |
九、看样时间 |
本中心与业主组织看样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意向竞投****中心或业主。其余时间,请意向竞投人自行看样。资产图片仅作参考,与实物不一定一致。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交易组织机构不承担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
十、公示时间 |
本交易公告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至2023年12月28日。 |
十一、竞投时间 |
竞投时间,另行通知。 |
十二、其它信息 |
其他详见交易标的资料汇编。 |
十三、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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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黄小姐 |
联系电话: 0769-****9773 |
**** |
联系地址: **市清溪镇清凤路财经大厦8****中心 |
联系电话: 0769-****1163 |
网址: www.****.cn/qingx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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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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