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仅基于转让方所提供的信息发布本公告,本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由转让方承担责任。本公告的内容不构成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特别提示:挂牌公告期满,若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中心(略)(一次报价)。通过网络竞价(一次报价)产生(略),且最高报价不低于挂牌保留价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若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报价低于挂牌保留价,则不成交,挂牌结束。若最高报价方报价低于保留价,转让方有权选择与最高报价方议价。
标的资产情况 |
项目编号 | YTQH(略) |
标的资产名称 | **世茂新发展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 |
标的资产种类 | 债权 |
标的资产金额 | 基准日 | 2023-10-10 | 标的资产总额(元) | 262,350,099.11 |
债权本金(元) | 178,(略).50 | 利息:(略) 代垫费用:(略) |
标的(略) | **省**市 |
标的资产数量 | 3户 |
标的(略) | 截至基准日2023年10月10日,**世茂新发展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总金额为人民币262,350,099.11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78,013,309.50元,利息人民币(略),代垫费用人民币(略)。详见资产清单。基准日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 详见资产清单 |
标的资产 评估情况 | 资产评估机构 | - | 评估基准日 | - |
评估价格(元) | -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所 | - |
标的资产其他 披露的内容 | - |
挂牌信息及交易条件 |
挂牌信息 | 挂牌开始时间 | (略) | 挂牌结束时间 | (略) |
公告期时长 | 5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交易方式 | 1、挂牌公告期满,若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略)(一次报价)。通过(略)(一次报价)产生最高报价方,且最高报价不低于挂牌保留价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若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报价低于挂牌保留价,则不成交,挂牌结束。 2、挂牌公告期满后,若最高报价方报价低于保留价,转让方有权选择与最高报价方议价。 3、若转让方选择与最高报价方议价的,议价由(略)(一次报价)结束当天(略),最高报价方通过现(略)交易中(略),最高报价方的最终报价不低于保留价的,以该最终报价成交;否则不成交,议价结束。 |
交易条件 | 是否(略) | 有保留价 |
转让底价(元) | 本项(略),保留价不公开 | 是否要求意向方报名时报价 | 否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否 | 保证金金额(元) | - |
保证(略)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并按照与转让方签署的《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五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已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可参与**市当地不良资产收购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2、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转让方设有保留价。 挂牌公告期满,若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交易中心组织网络竞价(一次报价)。通过网络竞价(一次报价)产生最高报价方,且最高报价不低于挂牌保留价的意向受让方确定为最终受让方;若意向受让方的最高报价低于挂牌保留价,则不成交,挂牌结束。挂牌公告期满后,若最高报价方报价低于保留价,转让方有权选择(略)。 若转让方选择与最高报价方议价的,议价由交(略)(一次报价)结束当天(略),最高报价方通过(略)(模板)或报价函提交最终报价,交易中心现场比对保留价,最高报价方的最终报价不低于保留价的,以该最终报价成交;否则不成交,议价结束。 特别提示:最高报价方通过现场签署的《报价结果确认书》提交最终报价的,该报价结果确认书由被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原件由交易中心留存;最高报价方通过报价函提交最高报价的,该报价函原件由交易中心留存,报价函需包括(略): (1)标的(略)(与本转让公告一致) (2)最终报价金额(人民币元) (3)最高报价方公章 2、(略)(一次报价)拟于挂牌公告期满后1个工作日内由交易中心组织,具体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时间及其他(略)。 3、网络竞价(一次报价)结束(略),最高报价方被授权人员须携带个人身份证原件参与现场议价,现场交易中心与转让方核验原件。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受让方后未按照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转让方有权向违约的受让方收取成交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并向违约的受让方追索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失;转让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且有权另行处置。另行处置通过公开转让方式的,再次公开转让产生的费用由本次确认的受让方承担,再次转让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转让成交价款的部分,由本次确认的受让方予以补足该差额。 5、意向受让方已对标的资产做了审慎、独立、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意向受让方对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已自主作出判断和决定,愿意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且不(略)。意向受让方的判断不依赖于转让方的任何介绍、陈述、声明、保证或推荐,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 6、本(略),本次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挂牌交易,本标的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若摘牌成功,意向受让方愿意接受并有能力承担标的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瑕疵、义务以及责任。 7、如果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未(略)解除《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并不予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如有)。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部分处置,标的资产不(略),致使标的资(略),受让方无权解除《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 8、因上述(略),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略)。 9、意向受让方应在购买前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略)。意向受让(略)公司(下称“银通前海”)公告的《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草稿)进行签署,并按照《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的约定付清交易价款。《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最终以转让方审批为准。 |
其他(略) | 1、项目债权金额仅供参考,转让方不对其承(略)。债权的本金、利息、总额等具体债权金额最终以借款合同、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件确定的为准。 2、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自行估计资产的回收可能性,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并未依(略)。 3、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承租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公告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4、(略)(承租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5、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已超过执行期限、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6、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7、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查封财产无效、因被告人反诉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8、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存在未生效或无效等情形;担保协议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租赁物、担保物、抵债资产、查封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转让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9、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0、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略)。 11、该债权可能存在职工安置、债务企业恶意转移财产等问题。 |
转让方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
附件 | 附件—不良金融资产转让合同(草稿).docx 附件(略).pdf 附件—报价结果确认书(模板).docx |
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 (略) 联系电话:(略),(略) 联系地址:**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分行大厦33楼 **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