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2-20
大署环不予罚〔2023〕8号
****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712418M
经营场所:**省**地区**县**吉镇44区
法人(负责人):历良阁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通过在线监测管理平台非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存在超标情况,****环境局执法人员赴现场核查,超标原因为启炉时布袋除尘器未达到启动温度标准导致烟尘数据超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在线监测数据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大署环责改字〔2023〕17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整改,达标排放。鉴于你单位烟尘超标时间为1小时,布袋除尘器温度稳定后即达标排放,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十四项规定“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经认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1.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当场改正;2.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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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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