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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的《****汽修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3年12月4日第三十九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投资214万元(环保投资51万元),在**市**区黄渠中路1666号利用**公交停****汽修厂建设,项目营业面积5164.77平方米,主要建设维修车间一间(3151.36平方米)、精工车间一间(852.65平方米)、钣金间一间(252.63平方米)、烤(喷)漆房一间(132平方米)、洗车房一间(774.13平方米)。检修主要包含检修、装配、钣金、焊接打磨、烤漆及汽车保养等工序。项目生活区冬季供暖采用电供暖。
二、****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填埋场所进行合规处置;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办公楼排入市政管网。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喷漆烤漆工序废气经过滤棉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和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RCO催化燃烧设备)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焊接车间内配备移动式焊接净化器,打磨采用无尘干磨机。确保厂内非甲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运营期须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五)运营期洗车废水经隔油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最****处理厂处理。
(六)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机油、废催化剂、废包装桶、废过滤棉、漆渣、废油泥、废铅蓄电池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建设及管理。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废弃汽修零件、废包装物等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进行集中收集处置。
(七)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废暂存间按照重点防渗区要求防渗,其他区域为一般防渗区,车间进行一般地面硬化。
(八)本项目核定总量为:VOCs0.0981吨/年,由2022****油田****公司重点区域储罐油气挥****分站)工程减排治理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
(九)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汽修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生态环境局****分局(以下简称“****分局”)。
(十二)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171
通讯地址:**市**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