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产调度用房建设项目答疑澄清
各投标人:
****公司生产调度用房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作答疑澄清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的修改:
1、招标文件第3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中第8、9、10项原内容
8 | 7.1.1 |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综合单价 | 详见附件1 |
9 | 7.1.2 |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脚手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垂直运输机械、基坑支护等措施项目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费用 | 详见附件2 |
10 | 7.1.4 |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筋、钢结构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桩、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等主要材料、设备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材料、设备的单价 | 详见附件3 |
现修改为:
8 | 7.1.1 |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主体结构等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综合单价 | 详见招标控制价里打“▲”标字的项目 |
9 | 7.1.2 |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脚手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垂直运输机械、基坑支护等措施项目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费用 | 详见招标控制价里打“★”标字的项目 |
10 | 7.1.4 | 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钢筋、钢结构的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预制桩、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等主要材料、设备及其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材料、设备的单价 | 详见招标控制价里打“◆”标字的项目 |
本项目已标记招标控制价及编制说明等已重新上传,请各投标人自行登录**市公共**电子交易平台 (http://ggzy.****.cn/npztb/)重新下载,并按照本次发布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制作投标报价。
2、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18项原内容
18 | 11 | 分包 | □不允许 √ 允许,允许分包内容:1、允许部分专业工程分包;2、劳务作业分包;3、建机一体化专业分包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资质要求: 1、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在劳务分包之前,必须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方能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闽建筑[2016]34号文规定实施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专业分包,在分包时必须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分包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竣工资料归档均由分包人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本项目包含电梯工程,中标人须把电梯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需经电梯厂商授权,电梯单位要求如下: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相关资料并加盖分包单位公章,经过招标人审核通过并同意,方可签定分包合同。(关于电梯分包的要求及技术参数、功能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现修改为:
18 | 11 | 分包 | □不允许 √ 允许,允许分包内容:1、消防工程分包2、电梯工程分包3、劳务作业分包;4、建机一体化专业分包;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资质要求: 1、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在劳务分包之前,必须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方能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按闽建筑[2016]34号文规定实施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2、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等“一体化”专业分包,在分包时必须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分包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竣工资料归档均由分包人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本项目包含电梯工程,中标人须把电梯工程分包给符合以下要求的厂商:(1)分包单位必须是设备制造商(电梯品牌应为指定品牌),应具备国家****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上获准制造电梯的类型、级别、型式和型号/参数应符合招选货物要求(期间若出现新的国家规定、标准,则按新的规定、标准执行);(2) 具备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分包人是制造商应具备(乘客电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4)若****公司进行分包,需出具设备制造商的授权函或委托函;(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参加分包。但只允许制造商与售后安装维保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安装维保单位应具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应确定制造。总承包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相关资料并加盖分包单位公章,经过招标人审核通过并同意,方可签定分包合同。(关于电梯分包的要求及技术参数、功能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4、本项目消防工程允许分包,分包单位须具备有效的二级及以上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消防工程若需分包,投标时,须提供《拟分包企业情况表》及其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原件盖章扫描件材料,投标阶段需提供。) |
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3.5.2条中,原“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1)允许部分专业工程分包;(2)劳务作业分包;(3)建机一体化专业分包。”修改为“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1、消防工程分包2、电梯工程分包3、劳务作业分包;4、建机一体化专业分包”。
3、招标文件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6节中《三、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内容与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一《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内容不同的,以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附件一《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内容为准。
4、招标文件第6章第1节《招标图纸目录》 固化版本内容已添加,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
5、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六、技术文件正文》说明中,原“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文件》的,《技术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15.3款、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和本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制。2.技术文件所有内容均不得出现体现投标人的名称及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信息。”现修改为“1.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技术文件》的,《技术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15.3款、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和本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编制。2.技术文件所有内容均不得出现体现投标人的名称及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信息。3.技术文件不得出现页眉、页脚和页码,各章节之间不得加隔页纸。标题及正文采用宋体小四号字体,图表中的字体采用宋体五号,字里行间不得出现修改、涂改、加黑、加粗、下划线、斜体、阴影或彩色内容等,技术文件不得在任何地方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名称、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姓名及过往业绩。
6、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2.6条,原“人工费用拨付数额或比例:按当期支付进度款金额的20%。”修改为“人工费用拨付数额或比例:房屋建筑工程比例范围为15-25%,签订合同时,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比例”。
7、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10.7增加:****中专业工程暂估价690万元(共2项,其中夜景泛光照明(含外墙LOGO)及智能照明系统、室外及车库标识标牌320万元,会议系统370万元****中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约定:****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若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7.1条执行;****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若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7.2条执行。
8、本项目暂列金额为580万元。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按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9、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7.9.2条,原“提前竣工的奖励:不奖励。”修改为“提前竣工的奖励: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经发包人批准同意的,发包人同意提前竣工的奖励为每月3万元,不足一月的不予奖励”。
10、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第2.3条款中,原“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详见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为“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为一星”。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5.1.1条中相应内容对应修改。
11、招标文件第3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第3项,原内容
3 | 2.2 | 随机抽取方式和程序 | 随机抽取方式:a a、由电子交易平台随机抽取; b、开标现场随机抽球方式,具体程序:/; c、由电子交易平台随机抽取和开标现场随机抽球相结合方式,具体程序:/ 。 |
现修改为:
3 | 2.2 | 随机抽取方式和程序 | 随机抽取方式:a (根据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投标人代表号,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入围投标人名单: 1、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详“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2项,下同)内的投标人数量不多于(含)50家时,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的投标人全部入围;超过50家但不多于(含)100家时,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50家入围。2、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的投标人数量多于100家时:(1)采用A类办法的,当招标控制价≥1亿元时,从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且信用分排名前100家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20家入围,再从剩余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投标人(含第一次未被抽中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30家入围。) a、由电子交易平台随机抽取; b、开标现场随机抽球方式,具体程序:/; c、由电子交易平台随机抽取和开标现场随机抽球相结合方式,具体程序:/ 。 |
12、招标文件第3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A类)》第5项第3.1.8条款中,原“安全员:1(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修改为“安全员:2(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
13、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第34.2.18条中,原“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依据闽价通告〔2018〕9号文****交易中心缴纳建设工程交易费(交易费由招标单位支付40%、中标单位支付60% )。……”修改为“中标人应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依据《****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告》闽发改服价〔2021〕250号文****交易中心缴纳建设工程交易费(交易费由招标单位支付40%、中标单位支付60%,进场交易费招标人部分不得转嫁给中标人支付 )。……”
14、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第34.2.19条中,原“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证书于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按《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23〕4号)相关规定执行。”修改为“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投标截止日前届满的,按《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23〕4号)相关规定执行,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15、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增加1点,即“34.2.20中标后,发承包双方执行《**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版)》(闽建〔2023〕15号)相关规定。”
16、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4.1条内容全部修改如下:
14.1 过程结算 14.1.1关于采用过程结算的约定:(1)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根据控制性节点工程确定过程结算周期节点,其中主体结构工程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方可将主体结构工程做为过程结算节点,否则主体结构工程归入竣工结算;(2)施工过程结算不影响进度款的支付;(3)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分,若发现过程结算有错误,发承包双方均有权在竣工后提出修正。 过程结算节点如下:桩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14.1.2当期过程结算价款内容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1.3.承包人提交过程结算申请文件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过程结算资料清单和份数:施工过程结算资料一式四份,施工过程结算资料主要包括已确认计量的完成工程量、工程变更价款、现场签证和索赔价款等资料,另涉及材料价差调整方式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执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过程结算审批表、施工过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经审批的工程施工图纸、开工证明及完工验收证明书、分部工程的竣工图、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施工进度形象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等。 过程结算申请清单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1.4发包人审批过程结算申请文件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过程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过程结算申请单后7天内委托结算审核单位(即造价咨询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审核,发包人委托的结算审核单位出具的结算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作为节点工程结算价。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施工过程结算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过程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过程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过程结算申请书后90天(含结算审核时间)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不认可承包人提交的过程结算申请单,承包人可再次提出申请或归入竣工结算。 发包人完成付款的期限:发包人签发施工过程结算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供相应的正式税务发票后28天内。 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付款证书异议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首先双方协商,无法协商的归入竣工结算处理,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当期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款项包括:①本次结算周期已完成工程量对应合同价款;②按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法律法规变化、政策性调整、物价变化、暂估价调整等应增加或扣除的金额;③按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的预付比例扣除的工程预付款;④按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扣除的质量保证金;⑤按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价款。 |
17、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3项中,原“2.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修改为“2.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类别:工程施工建筑工程类、工程造价类)”。
18、招标文件第1章招标公告第6.3点及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第2点中,原“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修改为“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1)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没有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可以使用下列①现金形式、或②电子银行保函形式、或③****公司出具的电子担保保函形式、或④保险公司出具的电子投标保证保险形式、或⑤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或⑥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仍属于****建设厅公布的**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单内的投标人可采用免缴投标保证金形式提交。(2)其中②、③、④为电子保函,本项目不接受纸质保函;(3)本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仍被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的投标人,仅限于使用第①种形式提交;(4)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名单通****电子行政监督平台查询;(5)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关于保证金提交的部分同步修改。
19、招标文件第1章招标公告第2.2点及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中,原“工程建设规模:本****公司生产调度用房,建筑面积26220.53平方米,建筑高度46.05米,其中地上十层面积19810.53平方米,地下一层面积6410.00平方米;”修改为“工程建设规模:本****公司生产调度用房,建筑面积约26376平方米,其中地下一层,面积6411平方米,地上共10层,面积19965平方米,建筑高度约46.05米”。招标文件中涉及的相同内容同步修改。
20、招标文件第1章招标公告第2.1条及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中,原“工程建设地点:**市**区朱熹大道2192号;”修改为“工程建设地点:**市**区朱熹大道2192****营销中心北侧)”。
21、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5.4.1条中,原“⑵屋面防水工程为20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25年;”修改为“⑵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22、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中,原“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公司****公司”修改为“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公司”。
23、招标文件第5章第1节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和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
编制说明中,原“3.合同工期:561日历天;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修改为“3.合同工期:561日历天;定额工期:623日历天;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24、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第2点中,原“④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修改为“④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 采用电子保证保险,保函格式应采用招标文件第2章提供的《投标保函(独立保函)》格式,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公司缴交的保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银行的投标人企业****银行转****公司账户,****银行转账单上注明****。开具保证保险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25、关于《**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计价实施细则》(闽建筑〔2022〕10号)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的约定:(1)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本项目采用单价合同,即按闽建筑〔2022〕10号文规定。(2)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中关于“人工费价差调整”、“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计价政策变化引起的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按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执行,即按闽建筑〔2022〕10号文规定。
26、投标报价时,无须对甲供设备进行填报。评标时,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中甲供材料费为0元,暂列金额为580万元,专业工程暂估价为690万元。
当招标文件、招标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原招标文件、公告中有相同或相似内容做同样修改,并以本答疑澄清为准。本答疑将同时在**省公共**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ggzyfw.****.cn)、**市公共**电子交易平台 (http://ggzy.****.cn/npztb/)上发布。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 ****公司生产调度用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清单标记、控制价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ra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