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3-12-22 建设单位 **** 工程名称 **市**县县城排水设施提升改造工程 建设地址 **县后宅镇 建设规模 1.雨污分流改造及“洗管洗井”管道缺陷修复工程,**DN200-DN800污水管道约11.43km;**300×300污水钢渠1.81km;**DN200-DN800雨水管渠约1.94km;洗管洗井管道约22km;2.水闸及站建设工程,**水闸3座,隔挡外部潮水反灌内部**;3.闸站改造1座,补全片区强排设施,泵闸站的设计规模为12m3/s;4.智慧交通泊位建设。 合同价格 11520.95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市****总院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市****总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省****公司 监理单位 ******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钟楚加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林春秀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蔡新宇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蒋志明 总监理工程师 黄锦汉 合同工期 2023-12-25 ~ 2024-12-25 状态 正常 备注 南质安登[2023]24号 注意事项 一、 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 ****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 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 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