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园林景观修缮工程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专用部分
招 标 人:****
2023年12月
使用说明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文本(2017版)》的结构体系,由《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两部分构成。《通用部分》作为工具书应当与《专用部分》配套使用。
本《专用部分》是根据《通用部分》内容的指引,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拟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和要求,编制的适用于拟招标项目内容的招标文件,是对《通用部分》的具体化或补充,是与《通用部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使用时,招标人应充分落实主体首要责任。特别是对于使用市、区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京政发〔2022〕23 号)、《****财政局****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2〕1143 号)等有关规定,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采用选择、填空式的格式化表述方法,《专用部分》的标题应当与《通用部分》的标题相一致、条款号相对应,其内容不得背离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通用部分》的实质性内容。
《通用部分》可在**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www.****.com)查询或下载。
其他说明:本工程属于非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仅参照公开招标工程项目执行采购程序,本采购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招标人:****
日 期:2023年12月21日
目 录
附表六: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的赶工措施方案(适用于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的)
附表B-3: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子目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附表B-4: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附表B-5: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完整性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1
2023年****园林景观修缮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本工程名称:2023年****园林景观修缮工程,本工程项目编号:**** ,招标人为****,建设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1 本工程的建设地点:**市东**内****院内招标人指定地点
2.2 本招标工程的项目概况:****园区内园林景观建设,消除园内安全隐患,现需开展园内东侧假山步道,碎山石归安与局部松动山石加固;木拱桥与观景台加固修缮;西侧地面硬化及地下管线更换。
本工程的预算价格为:45(万元),招标控制价43.5148(万元)
2.3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60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安装工程、土建结构工程等,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2.5 其他:无
3.1 本工程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市政工程 专业 二 级(含以上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 本工程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中参加资格审查。
3.3 其他要求无
4.1 本工程招标采用失信被执行人否决性惩戒方式。
4.2 本工程招标对信誉的其他要求
(1)本工程将对投标人的诉讼及仲裁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信誉要求情况予以评定。
(2)其他要求:无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且资质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方可于2023年12月21日 09时30分至2024年1月2日17时00分,在**市**区上地四街华成大厦四层****(详细地址):被授权人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上述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获取招标文件。
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 1月11 日 09 时 30 分,地点为**市**区上地四街华成大厦四层****会议室(详细地址)。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政府采购网、****官网等媒介上发布。
招 标 人:****
地 址:**市东**天安门东侧
联 系 人:陈老师
电 话:010-****6607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市**区上地四街华成大厦四层
联 系 人:张存、李涛
电 话:010-****2950-823、82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专用部分
1.1.2 招标人名称:****
地址:**市东**天安门东侧
联系人:陈老师
电话:010-****6607
电子邮箱: /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上地四街华成大厦四层
联系人:张存、李涛
电话:010-****2950-823
电子邮箱:****@qq.com
1.1.4 工程名称:2023年****园林景观修缮工程
1.1.6 建设地点:**市东**
1.2.1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1.2.2 出资比例: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已到位
1.3.1 招标范围:安装工程、土建结构工程等,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2 计划工期
要求工期: 60 日历天
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的,招标人的赶工措施方案内容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附表六。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 01月 2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 3 月 22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3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合格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4 其他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
(1)资质条件:须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
(2)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加盖单位章)
具体年份要求为近3年,指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3)业绩要求:/
具体年份要求为近 / 年,指 / 年 /月/日起至/年 /月 / 日止。
(4)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资格:市政工程 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外地来京建筑企业在办理进京备案时,应当一并办理注册建造师备案手续,已办理备案的外地来京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执业活动。
其他: /
(5)其他要求: /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人,以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最低者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等级;
(3)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内部分工分别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类别和等级,不承担联合体协议约定由其他成员承担的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等级不参与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和等级的认定;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中投标;
(5)其他: /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1.5.1 信用标评审
本工程招标是否采用信用标评审
不采用
□采用投标人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 采用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
1.5.2 失信被执行人
本工程招标采用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方式
□ 采用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性惩戒
采用失信被执行人否决性惩戒
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采集相关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7.2项约定。
对于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失信被执行次数应按联合体各成员失信被执行条数合计计算。
(1)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本工程招标不评审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本工程招标评审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与履行下述合同有关及本款项要求的已作出生效裁决或判决的败诉。败诉是指:
投标人作为原告时,其诉求 完全未 (完全未/****法院支持。
投标人作为被告时,原告诉求 完全 (完全/****法院支持。
□其他 /
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不纳入本次评审。本次评审包括的合同类型为:
施工总承包合同 □ /
其他要求: /
具体年份要求为近 3 年,指已裁决的仲裁或终审生效时间在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1日止。
(2)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 本工程招标不评审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本工程招标评审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本工程所指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仅限于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cn/asite/jsbpp/index)已经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
其他要求: /
具体年份要求为近 3 年,指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31日止。
施工安全风险企业是指因发生各类事故(亡人、火灾、挖断管线)或施工扬尘不达标且情节严重,被**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的施工企业。
本工程是否对施工安全风险企业采取惩戒。
不采取。
□ 采取。
□ 限制性惩戒。
□ 否决性惩戒。施工安全风险企业无法获得本工程的中标资格。
对于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采取惩戒。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被依法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的,联合体视为被警示的施工安全风险企业。
(4)其他信誉要求: /
1.10.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 组织,踏勘时间: /
踏勘集中地点: /
1.11.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 召开,召开时间: /
召开地点: /
1.11.2 预备会前,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年 / 月 / 日 / 时 / 分
1.11.3 预备会后,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年 / 月 / 日 / 时 / 分
不允许
不允许
□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
偏差调整方法: /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3年12 月 31 日16 时 30 分
2.2.2 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 1 月11 日 09 时 30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1)其他材料: /
3.2.2 □ 不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采用招标控制价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为:435148.00元。
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合价为:360703.16元;
措施项目合价为:38515.19元;
税金的合价为:35929.65元。
其他说明:规费合计金额:0.00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0.00元;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0.00元;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含税)合计金额:0.00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合计金额:15039.0元;
赶工增加费(含税)合计金额(如有):0.00元;
□ 采用其他方法: /
3.3.1 投标有效期:90天
3.4.1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应满足下列要求: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8000元整。
保证金形式:支票、转账、汇款、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递交方式:采用银行汇票、电汇、****银行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保证开标截止时间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账户名称:****
开 户 行:****银行上地支行
账 号:020********00056953
3.4.5 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
利息计算标准: 按国家规定执行
利息计算起止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
利息退还方式: 按国家规定执行
(1)资质条件审查资料:
提供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基本情况”,并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扫描件或其电子证照;
其他: /
(2)财务要求审查资料:
提供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近年财务状况”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
(3)业绩要求审查资料:
提供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
提供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表”,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
其他: /
(4)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资格要求审查资料:
提供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
(5)其他要求审查资料: / 。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 允许
3.6.2 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 /
3.7.3 签字和(或)盖章其他要求:正文部分一律采用A4纸(图纸、彩页等除外),左侧装订。装订应牢固可靠,不易散落,不得采用活页式装订。招标人对因装订不牢造成的文件散失不负责任。投标文件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标注页码,法定代表人须在投标文件的封皮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3.7.5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
不采用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组织设计:
(1) 打印纸张要求:A4白纸,图表部分可采用A3白纸,但需折叠成A4纸大小
(2) 打印颜色要求: 黑色
(3) 正本封皮(包括封面、侧面及封底)设置及盖章要求:封面至少写明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4) 副本封皮(包括封面、侧面及封底)设置要求:与正本一致
(5) 排版要求:1.字体:宋体; 2.字号:标题:三号;其他:四号;(图表不受此限制); 3.行距:固定值22磅; 4.页边距:上2.5厘米,其余均为2厘米;
(6) 图表大小、字体、装订位置要求:投标人自行拟定
(7) 编写软件及版本要求:office2007及以上
(8) 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
(9)页数要求:
超过 200 页,作否决投标处理
□超过 页,作扣分处理
(10)其他要求: / 。
3.7.6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二份
3.7.7 装订要求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 不分册装订
分册装订,共分三册,分别为:
投标函,包括本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的内容;
商务标,包括本招标文件第八章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内容;
技术标,包括本招标文件第八章第六项的内容;
/ 标,包括 / 的内容;
每册采用固定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第3.7.5项约定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合并装订成一册,所有文件左侧装订,装订方式应牢固、美观,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均应采用 胶装 方式装订;
3.7.8 基本信息采集及证明材料要求:
(1)类似工程业绩信息来源****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的数据为准。其他来源获取的业绩不作为工程业绩使用。
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提交“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的方式实现。
“四库一平台”网页截图应体现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的主要信息详情(如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合同金额、开竣工日期、项目负责人姓名)。
如“四库一平台”相关信息不完整的,投标人需要根据上述内容补充其他证明材料。
3.7.9 其他要求:无。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市东**天安门东侧
招标人名称:****
2023年****园林景观修缮工程投标文件
在2024年1月11日 09 时 30 分前不得开启。
4.1.3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
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投标函、商务标、技术标正本盖章后的PDF扫描件,商务标及技术标的Word版(所有文件均需编写页码),经济标的Excel及GBQ版。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壹份
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U盘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市**区上地四街华成大厦四层****会议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 是,退还安排: /
开标时间:2024年1月11日 09 时 30 分
开标地点:**市**区上地四街华成大厦四层****会议室
(5)密封情况检查: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6)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正序开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技术专家 3 人,经济专家 1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库随机抽取。
7.合同授予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不采用
****委员会推荐的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情况,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发生如下情形导致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放弃中标的;
(2)拟派项目经理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
(3)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
(4)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5)被标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的。(适用于对施工安全风险企业采用否决性惩戒的)
(6)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 采用,其评定要求和方法: /
拟确定的中标人发生如下情形导致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法: /
(1)放弃中标的;
(2)拟派项目经理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
(3)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
(4)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5)被标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的;(适用于对施工安全风险企业采用否决性惩戒的)
(6)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
(8)其他内容: /
7.4.1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交
□ 要求提交
履约担保的形式: /
履约担保的金额: /
(4)其他情形: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不足三家
其他补充内容:1.本项目合同形式为:固定单价合同
2.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参考原国家计委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的收费标准,以中标金额为基数向中标人收取,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取。本项目的专家费按实际发生金额由中标人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适用于参加现场开标会)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单位 (姓名)身份证号: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就 (工程名称)以我方名义参加开标会、签署开标记录和下文载明的其他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其他事项:
。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根据第5.2款的规定,除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外,投标人应当按照此格式出具授权委托书,供其在参加开标会时出示。
1
(工程名称)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投标人 | 投标总价 (元) | 投标工期 (日历天) | 质量 标准 |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 | 安全文明施工费 含税金额 (元) | 专业工程 暂估价 含税金额 (元) | 暂列金额含税金额 (元) | 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分值/比例(联合体投标使用) |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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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价(元) | 要求工期 | 质量标准 |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 | 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金额(元) | 专业工程暂估价 含税金额(元) | 暂列金额 含税金额(元) |
□招标控制价 □标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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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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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1
中标通知书(施工)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工程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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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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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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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价 | 小写: 元 大写: | ||
中标工期 | 日历天 | 计划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 | ||
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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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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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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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结果告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招标工程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工程名称)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六: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的赶工措施方案(适用于招标人压缩定额工期的)
说明:招标人如压缩定额工期,应当编制相应的赶工措施方案。
1
(1)施工组织设计:□ 合格制
打分制19分
(2)项目管理机构:5分
(3)投标报价:70分
(4)信誉评审: 0分
(5)其他评分因素: 6分
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评标价格=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总报价-招标文件给定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招标文件给定的暂列金额(含税)合计金额
评标基准价=各有效投标去掉最高和最低各N家后的评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注:当有效投标家数X≥5时N= 1。
□ 按投标总报价中的分项报价分别进行评分: /
投标总价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格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分项报价偏差率: /
3.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
第一种:投标人得分平均值()=(各评委投标人得分F之和-M位社会专家评委投标人最高得分F-M位社会专家评委投标人最低得分F)/(评委人数-2M),M= 0 。(注:社会专家是指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6.1.1项中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第二种:□投标人得分平均值()=(各评委投标人得分F之和-M位评委投标人最高得分F-M位评委投标人最低得分F)/(评委人数-2M), M= 1 。
如果出现最终得分相同的情况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确定投标人排序的方法:以施工组织设计得分高的优先
3.7.2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采集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采集人:
□ 信息采集人为招标人
信息采集人为招标代理机构
□ ****委员会
/
否决投标条件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按本附件的规定执行。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作否决投标处理:
A1.1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 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 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 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 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 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 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 被责令停业的;
(10)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A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A1.3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包括: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
(7) 其他串通投标的情形:
/
A1.4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
(1) 不同投标人委托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的;
(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或同一单位电脑的;
(3) 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上传投标文件的;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针对投标工程特点自行编制部分)出现整章节、整段落或错误异常一致的。
A1.5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A1.6****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A1.7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对应评审记录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A1.8在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标办法对应评审记录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合格制)
A1.9未披露或未真实披露投标人与其关联单位的关系的相关情况的。
A1.10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经有注册执业资格的造价工程师盖章的。
A1.1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办法专用部分“附件B: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中约定限度(不含)以下的****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启动质疑程序后,****委员会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A1.12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时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适用于现场开标):
(1)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迟到的;
(2) 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3) 未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开标会的。
A1.13投标报价中包含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或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或暂列金额与招标文件中给定的不一致的。
A1.14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
A1.15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计价,或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低于**市现行规定的低限费用标准(费率)计算的金额(即低限费用),或作为让利因素的。
A1.16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等级的。
A1.17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技术暗标,其封面或技术暗标正文内容中出现投标人名称或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业绩、荣誉或人员姓名等。
A1.1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招标工程投标的。
A1.1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方式递交的;
(6)其他情形: /
A1.20投标人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本招标工程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A1.21投标函及其附录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A1.2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有以下任何一种瑕疵的:
(1)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2)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是由牵头人递交;
(3)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以保证金的形式出具时,出具人与被保证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或以保函的形式出具时,被保证人与该投标人名称不一致;
(5)投标保证金以保函形式出具时,担保机构不是合法的担保机构;
(6)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7)投标保证金以保函形式出具时,保函的实质性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其他: /
A1.23投标函及其附录没有盖投标人单位章的,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A1.24招标文件中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时,投标报价总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不含等于)的。
A1.2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A1.26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标准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A1.27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
A1.28赶工增加费用作为让利因素的。(适用于投标人压缩定额工期的)
A1.29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采集记录中记录投标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适用于否决性惩戒方式)
A1.30《开标记录表》中,投标人被记录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的。(适用于对施工安全风险企业采取否决性惩戒的)
A1.31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超过招标文件规定页数的。(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的页数作否决投标处理的)
A1.3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B1.1.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委员会认为投标报价组成明显不合理的:
□ 标底下浮 % ;
□ 招标控制价下浮 %;(适用于房屋建设工程)
█ 招标控制价下浮 8 %。(适用于市政工程)
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方法
/
1
评标专家声明书
本人接受招标人邀请,担任 (工程名称)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专家。
本人声明:在评标前未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接触;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向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收受招标人超出合理报酬以外的任何现金、有价证券和礼物;不收受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任何财物和好处;无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本人郑重保证:在评标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评标纪律;****委员会的统一安排;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职责。
本人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或者不能履行评标专家职责,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1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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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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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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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标函及其附录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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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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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失信被执行人 (适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采集记录中,投标人没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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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评审结论: 通过形式评审标注为√;未通过形式评审标注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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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有效的证明材料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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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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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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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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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近年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加盖单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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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 项目 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并加单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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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5.3(1)、(2)目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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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否决投标条件 | 不存在招标文件中否决投标条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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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评审结论: 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未通过资格评审标注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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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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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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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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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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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4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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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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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3.4.2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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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权利义务 |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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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六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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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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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投标价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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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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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赶工措施方案(适用于投标人压缩定额工期的)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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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性评审结论: 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未通过响应性评审标注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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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偏差分析表
投标人名称:
重大偏差 | 细微偏差 | |||||
序号 | 重大偏差内容说明 |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 序号 | 细微偏差内容说明 |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 补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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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序号 | 评审模块 | 标准分 |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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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5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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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 2(不含)-5(不含) | ||||||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 0-2(含) | ||||||
2 | 质量管理体系与保证措施 | 5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 5 |
|
|
|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 2(不含)-5(不含) | ||||||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 0-2(含) | ||||||
3 | 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 | 5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 5 |
|
|
|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 2(不含)-5(不含) | ||||||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 0-2(含) | ||||||
4 | 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 4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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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 2(不含)-3(不含) | ||||||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 0-1(含) | ||||||
施工组织设计得分合计A=1+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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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报价评审得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
评分标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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β值分布 | 分值 | β | 得分 | β | 得分 | β | 得分 | β | 得分 | β | 得分 | β | 得分 | β | 得分 |
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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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β≤4% | 56 | ||||||||||||||
2%<β≤3% | 59.5 | ||||||||||||||
1%<β≤2% | 63 | ||||||||||||||
0<β≤1% | 66.5 | ||||||||||||||
-1%<β≤0 | 70 | ||||||||||||||
-2%<β≤-1% | 67.9 | ||||||||||||||
-3%<β≤-2% | 65.8 | ||||||||||||||
-4%<β≤-3% | 63.7 | ||||||||||||||
-5%<β≤-4% | 61.6 | ||||||||||||||
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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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采用分项报价分别评分的,每个分项报价的评分分别使用一张本表格进行评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招标人应参照本表格式另行制订投标报价评分汇总表供投标报价评分结果汇总使用。相应地,招标人应当调整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函”的格式,投标函中应分别列出投标总报价以及各个分项的报价,以方便开标唱标。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序号 | 评分因素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投标人名称代码及评审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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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任职资格 | 1分 | 高级(含)以上职称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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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 | 1分 | 高级(含)以上职称得1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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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主要人员 | 3分 | 人员配备合理,专业齐全2-3分;人员配备欠合理,专业不够齐全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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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得分合计B=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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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信誉评审得分记录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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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诉讼和仲裁情况 | 涉及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或履行有关的法律诉讼或仲裁,作为原告或被告有1条败诉记录的扣 3 分;作为原告或被告每增加1条败诉记录扣 1 分,诉讼和仲裁情况最高扣 5 分。 |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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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行为记录 | 有1条不良行为记录扣 3 分;不良行为记录每增加1条扣 1 分,不良行为记录最高扣 5 分。 |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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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评分合计D=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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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标准分 | 投标人名称及评审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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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业绩 | 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12月1日至今)每具有一项已竣工的单项合同额不小于40万元市政工程施工业绩得2分,最多得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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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素得分合计E=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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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详细评审得分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评分内容 | 分值代码 | 投标人名称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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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施工组织设计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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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管理机构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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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标报价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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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信誉评审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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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因素评审 |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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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审得分合计F=A+B+C+D+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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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评标结果汇总表
工程名称:
评委序号和姓名 | 投标人名称(或代码)及其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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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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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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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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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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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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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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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得分平均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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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最终排名次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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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1
评审意见表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工程名****委员会
****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招标人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1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工程名****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 招标方式 | □公开 □邀请 | |
评标委员会 评审结果 | 投标人名称 | 排名次序 | 投标价格或评标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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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排名次序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
1 |
| |||
2 |
| |||
3 |
| |||
评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签字 | 兹确认上述评标结果属实,有关评审记录见附件:
年 月 日 | |||
招标人 定标意见 | ****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情况,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原则和方法,兹确定:
为中标人。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打分复核意见书
工程名称: |
****委员会已经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认真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承担责任: 形式评审记录表 正确□
资格评审或资格审查更新资料评审记录表 正确□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正确□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记录表 正确□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记录表 正确□
投标报价评分记录表 正确□
信誉评审记录表 (如有) 正确□
其他因素评审记录表(如有) 正确□
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正确□
评标结果汇总表 正确□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 正确□
其他相关评审资料 正确□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评标委员会成员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备注:1、针对表中内容只对算术值进行复核,不得对原始打分进行修改。
2、如发生错误,由相关责任人更正签字。
1
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子目名称 | 投标价格 | 算术正确投标价 | 差额 (代数值) | 有关事项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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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值(代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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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错项漏项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 | 子目名称 | 投标价格 | 合理投标价 | 差额 (代数值) | 有关事项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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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值(代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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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表B-3: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子目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子目单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 | 子目名称 |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 | 修正后的价格 | 差额 | 证明情况及修正理由 |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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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值(代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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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表B-4: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总价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价格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 | 子目名称 |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 | 修正后的价格 | 差额 | 证明情况及修正理由 |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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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值(代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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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表B-5: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完整性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完整性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项目 | 企业管理费 | 利润 | 规费 | 税金 | ||||
投标价格 | 实际 | 投标价格 | 实际 | 投标价格 | 实际 | 投标价格 | 实际 | |
比较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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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 | E 值 |
| F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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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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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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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不平衡报价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编号 | 子目名称 | 存在不平衡的单价 | 修正后的平衡单价 | 单价差值(代数值) | 工程量 | 差额 | 有关疑问事项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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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值(代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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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报价之修正差额汇总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差值代号 | 差额代数值 | 修正理由及有关事项说明 | |
评审后 | 澄清后修正 | |||
1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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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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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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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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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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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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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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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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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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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Δ1: | Δ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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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本表修正的计算应附详细分析计算表。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比较结果 | 备注 |
1 | 澄清后最终差额Δ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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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标利润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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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后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 | ||||
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情况说明: | ||||
评审结论 | □低于成本 □不低于成本 | |||
评审意见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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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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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3年****园林景观修缮工程)
****建设部
制定
****总局
编号:
发包人(全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 定 代 表 人:
发包人为建设 2023年****园林景观修缮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工程名称: 2023年****园林景观修缮工程
工程地点: **市东******院内
工程内容:安装工程、土建结构工程等,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承包范围:详见图纸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3 年 12 月 14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3 月 15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92 日历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 达标
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 元,不含税价: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 元
暂列金额(含税):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 元
姓名: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规范;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十一、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承担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十二、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三、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十四、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九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1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规范、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7 技术标准规范: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规范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2.8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相关信息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1.2.9 专业分包人: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分包人。
1.1.2.10 专项供应商:指根据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的供应商。
1.1.2.11 独立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负责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条款第19.7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政府规章。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规范;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附注:构成合同文件的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应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不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应当视为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规范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2)承包人应当依法合规建立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筑垃圾、土方和砂石清运与消纳、保证使用已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如建筑外墙涂装、钢结构等鼓励使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等责任制,制定具体的管控机制和实施方案,严格落实。
(3)承包人应按法律法规、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等规定组织施工,编制消防专项施工方案;按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保证消防施工质量;配合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1.1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9.6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
9.6.1由于承包人原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但“达标(合格)”的,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6.2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认定等级高于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的,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是否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及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7 特殊安全文明施工
9.7.1由于承包人原因,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9.7.2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高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高于合同约定的要求,发包人可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是否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及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0.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以及支付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预付款额度及方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除承担第22.2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按第17.3.3(2)目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17.2.2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按照合同约定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预付款扣回办法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1 质量保证金处理
(1)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4.2.1项约定不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由监理人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进度付款证书确认的已实施工程的价款、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根据合同条款第23条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返还、此前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以及已经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约定比例扣留,直至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金额达到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的约定比例为止;
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竣工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
(2)合同条款专用部分第4.2.1项约定提交履约担保,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在第17.5款竣工结算中,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合同总价约定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当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不足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时,承包人应返款差额部分;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担保形式的,工程竣工前,不得扣留质量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的形式与约定比例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或退还保函担保,发包人应在14天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或将其保函退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或依据其保函担保约定追究责任,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1 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委员会申请仲裁;
(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协商解决争议。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
1.1.2.3 承包人:
1.1.2.6 监理人: /
1.1.2.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名:
职称: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 /
1.1.3.3 临时工程: 指驻地建设、临时用地、临时性道路、便桥(栈)、施工临时用水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工程等内容(不限于此),承包人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自行确定
1.1.3.10 永久占地: 详见施工图纸
1.1.3.11 临时占地: 承包人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施工组织方案自行确定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24个月。
1.1.8 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 。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图纸 ;
(7)技术标准和要求 ;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9)其他合同文件。
(说明:(6)、(7)、(8)填空内容分别限于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者之一。)
合同生效的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后生效 。
1.6.1 图纸的提供
(5)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工程开工前7日内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提供4套施工图纸 。
其他约定: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或透露、泄露给第三方。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纸质版竣工图4套,CAD电子版竣工图一份,PDF盖章版扫描件一份以及发包认结算审计相关文件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数量: 4份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供文件14天内
其他约定: 以上所需图纸包含竣工图编制费,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7.2 联络来往函件的送达和接收
(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3)监理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4)承包人指定的接收地点:
发包人移交施工场地的期限:发包人应当将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在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移交给承包人。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的金额: /
发包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发包人需要根据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具体内容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详细的约定,若专业分包人需要可以在办公时间经发包****办公室查阅。
3.1.1 发包人需批准明确行使的权利: (1)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2)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者复工通知。(4)工程**。(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6)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或者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金额。(7)变更工作的单价。(8)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暂估价金额。(10)索赔额。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的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承包人如果需要将其中非主体和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则必需书面报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由承包人全权负责施工管理和质量、进度,承担连带责任。
2)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全面负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全面管理工作。
3)按照发包人确认的总控制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时间及合同相关约定,向分包单位提供进场条件和施工运输条件,对各分包单位进行统筹管理,统一安排分包单位的现场办公临时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1、提供现场施工所需消防水、施工道路、垂直及地面通道安全防护、各种设施(含脚手架)的搭建和拆除;
2、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电源提供至施工所需具体楼层)、临时办公用地、材料、设备堆放场地;
3、提供垂直运输设施;
4、负责安全保卫,负责将分包方运至工地指定地点的垃圾统一运输及消纳;
5、分包进场前,应向分包单位进行地下管线交底工作,并留存交底记录。
6、承包人应履行承包责任并服从发包人对现场施工协调方面的决定意见。
7、在施工过程的一切设备设施的供应。
8、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章制度。
9、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及要求。
以上未描述但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而必须由承包人进行配合和协调的其他工作。
4.1.10 承包人的设计工作
承包人承担的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工作内容:(1)组织编写整理竣工资料,费用含在总价里;(2)承包人在施工前需对施工地下段的电缆、水管等地下物进行认真调查,查明其准确位置和高程。
4.1.12 其他义务
(1)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承包人统一管理,承包人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造成分包人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承包人负主要责任。
(2)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如有),承包人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专项方案进行调整,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专项方案调整,其费用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关于扬尘治理义务
a.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产生的扬尘控制在相关指标范围内。确保工地沙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出工地车辆冲洗车轮、拆除房屋的工地洒水压尘、垃圾分类密闭存放,并保证渣土运输车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b.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使得施工现场及周围无扬尘污染 。
2)承包人负责****政府质检部门联络并接受其质量监督。****政府质检部门进行本工程阶段性质量核验和竣工质量核验时,承包人除负责做好本职工作以外,还有责任利用其自有**帮助发包人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政府质检部门的核验。承包人因核验拖期而延误的工期不予**。
承包人应遵守投标文件中的全部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承诺、施工现场管理承诺、施工进度承诺、施工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措施承诺等,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案保证承诺的实现,并承担未能实现承诺所应承诺的责任及费用;
****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施工人员、治安、交通、市容环卫、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因违反规定而受到的各类处罚。
3)办理整体工程验收的相关手续 。
发包人对承包人现场管理的其他要求: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应遵守发包人制定或批准的现场管理制度,保证不能出现任何安全或环境事故。垃圾、渣土要及时清运;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要将车辆和槽帮冲洗干净;严禁凌空抛洒垃圾、渣土;严格围挡防止泥土流失到附近道路;遵守**市关于避免扬尘的施工管理规定等。
4.2.1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发包人 不要求 (要求/不要求)承包人提供承包人履约担保。
承包人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无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5.1.2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和品种、规格、数量及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签订合同或相关文件前7日内 。
6.1.2 承包人承担自行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 。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无论何种情况下,承包人都必须接受现场的所有现状。如果承包人认为场地狭小而需要工程现场范围以外的工作用地或用****基地,承包人须自费承担所需的施工用房或场地,并申请及获得有关管理机构或用地拥有者的许可, 承包人应负责确保所有现场周边毗邻的道路、步行道和现场出入口等的干净和整洁,同时保证它们及周边公共交通、公众生活不因承包人和其它受承包人控制的施工操作、材料装卸、车辆、材料、物品、设备和工人而带来任何妨碍;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与上述事件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和损失。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运行、维护、拆除、清运费用的承担人: / 。
负责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 承包人,其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1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承包人,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费用的承担人承包人: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 天内 。
8.1.2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其他要求: 依据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以及国家的工程测量结束规范和合同要求的工程精度,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 。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内。
9.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
9.3.3 制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责任人:承包人
9.4.3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合同签订后5日内。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后应当在7天内给予批复。
9.6.1 未达到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不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和实际考核评定、认定的目标等级之间所需投入费用的差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A=(1-K1÷K2) ×F
其中:A—按本办法规定计算的违约损失赔偿金
K1—标准化考评认定等级对应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费率
K2—合同约定的管理目标等级对应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费率
F—合同中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
9.6.2 发包人 不给予 (给予/不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的,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 。
9.7.1 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特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 。
9.7.2 发包人 不给予 (给予/不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创优奖励的,创优奖励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 。
10.1.1 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施工进度计划要求:(1)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政策和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满足项目的进度目标,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有利节约施工成本。(2)施工进度计划要落实施工组织。(3)应准确、全面的表示施工项目中各个单位工程或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顺序、施工时间个衔接关系。(4)以工程项目群体为对象,对整个工地的所有工程施工活动提出时间安排表。(5)编制年度、季度、月、旬(或周)的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按照进度计划施工。(6)其他承包人认为应编制的内容。
施工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与特点。(2)施工平面布置图。(3)施工部署和管理体系。(4)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5)施工质量保证计划。(6)施工安全保证计划。(7)文明施工、环保节能降耗保证计划以及辅助、配套的施工措施。(8)其他承包人认为应编制的内容,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10.1.2 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及时限要求:内容无要求:/ ;时限要求: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7天内。
10.1.3 群体工程中有关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要求: /
10.2.1 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7天内。
10.2.2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7天内 。
10.3合同进度计划的其他要求
10.3.2施工进度计划管理的人员配置要求: 根据发包人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人员
10.3.3施工进度计划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要求: /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20年一遇的最大降水(雪)量,最高(低)温度等,****气象局发布的信息为准以及**市建委发布的雾霾暂停施工。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时,只顺延工期,不补偿任何费用。
11.5.1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赔偿工程结算金额的0.2‰的违约金,不足一天按一天计。延误超过15个日历日未完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的,承包人除应立即返还发包人已付的工程款项和承担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09)》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无
(4)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暂停施工;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引发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进行整改的停工。承包人已将上述原因导致的工程暂停影响在投标报价阶段予以了充分考虑,已将相关工期和费用影响计入了签约合同价和工期控制措施中 。
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后7天内。
监理人审批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后7天内。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在监理人主持的每周例会前一天按照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提交本周工程的进度报告与进度图片以及下周的进度计划,在每月的28日之前按前述要求提交当月详细的进度报告。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要求:根据监理人工程质量报表模板报送,报表中至少包含: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情况、第三方监测质量行为情况;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工程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材料进场验收及原材料试验情况。
监理人审查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程质量报表后7天内。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其他地方包括:承包人的预制构件制作车间。
13.5.1 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的检查通知12小时内。
15.变更
15.1.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6)变更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和监理或发包人专业负责人如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指令承包人进行下述变更、增加或取消:
1)增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的任何工作;
2)取消合同中的任何单项工程;
3)改变合同中的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基线、标高、位直或尺寸;
5)改变本工程任何分项工程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上述变更不应使本合同作废或无效。如果发出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3.2 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未及时提交变更报价书视为变更不涉及调价。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14天内。监理人收到变更报价及时审核,并向发包人汇报经发包人同意后通知承包人。
15.4.5 合同协议书约定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时,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发生增减,且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时,应执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子目的单价;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不含),且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总额变化幅度超过±1%时,由承包人提出并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新的单价,该子目按修正后的新的单价计价。
15.4.6 因变更引起价格调整的其他处理方式:(1)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总价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除外)结算时不作调整,承包人自行考虑工期、工程量调整、洽商变更等风险因素的影响进行投标报价。
(2) 由于缺漏项产生的单价措施费以财政评审(或第三方结算单位)出具的结算报告据实调整;
(3) 因分部分项工程变更洽商导致的单价措施费以财政评审(或第三方结算单位)出具的结算报告据实调整;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下列约定计价方式进行组价:
a) 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为依据,执行《关于印发配套2021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中人工、材料消耗量标准;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单价的,按已有的执行;如没有,则主材和设备单价按监理人及造价单位审核、发包人确认后的价格计入,辅材单价按定额基价计入;取费费率按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为准。
b) 《关于印发配套2021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中没有相应子目的项目,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价格组成明细,经监理人及造价单位审核后,报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其中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的人工、材料单价的,按照已有的执行;如果没有,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经监理人及造价单位审核后,报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取费费率以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为准。
c)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直接按本合同第24条解决。
(5) 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
a) 合同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工程量的计算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原则进行计算。其相应综合单价,如原投标报价中有相同子目,则套用原投标报价单价;如原投标报价中有相似子目,则参照原投标报价单价。
b) 合同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系指原投标报价中没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人及造价单位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同时约定承包人在组价过程中应遵循下述原则:人材机,投标价有的以投标价为准;投标价中没有的,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施工期市场价格,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以发包人确认的价格为准。人工工日、材料消耗量参考《关于印发配套2021《预算消耗量标准计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等费用标准的通知》中的消耗量计算,以及**市相关计价规定协商执行;费率执行承包人的投标费率。
(6)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及其暂估价的调整: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合同中列明的所有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暂估价是要调整的,但调整仅限于以下情况:
a) 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方式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实际价格与合同中列明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暂估金额之间的差值,相应调整税金。
b) 承包人本次所报的总承包服务费率不变,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方式所确定的暂估价的实际专业分包工程价格与该总承包服务费率得出的总承包服务费,与合同中列明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暂定金额与该总承包服务费率得出的总承包服务费之间的差值,相应调整税金。
(7)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款调整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是要调整的,但调整仅限于以下情况:
a) 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方式所确定的实际材料设备采购价与合同中(即招标文件)列明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之间的差值。
b) 以上差值仅相应调整税金。
(8) 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变化,由承包人提出措施项目费,经监理人及造价单位审核、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投标报价中的总价措施项目除外)。
(9) 政策性调整因素:本合同签订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并且这种变化对工程造价具有强制性调整作用时,合同价款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调整。
(10) 不可抗力:双方协商解决。
(11) 争议或纠纷解决:双方一致的同****人民法院解决合同争议和纠纷。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无 。
15.8.1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项供应商或专业分包人的:
(4)承包人报送招标计划期限: 启动招标工作前7天内 天
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时限: 收到招标计划7 天内
(5)承包人报送相关文件时限: 相关文件发出前7 天
发包人审批相关文件时限: 收到相关文件7 天内
(10)承包人申报合同文件时限: 订立合同前7 天
发包人审批合同文件时限: 收到合同 7 天
承包人报送正式签订合同副本时限: 合同订立后7 天内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者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其最终价格的估价人为: / 或者按照下列约定: /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方法: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1.2.1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及幅度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范围: 钢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电线、电缆以及人工。
引起价格调整的物价波动风险幅度: ±5 %
16.1.2.2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风险幅度的计算方法
(1)投标报价基准期:2023年11月。
(2)《**工程造价信息》市场价格信息中没有的,基准价的确定方法:以招标控制价价格信息为准。
(3)合同施工期市场价格的确定方法: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16.1.2.3 物价波动引起价格调整的方法
(1)本工程单价调整方法采用算数平均法(加权平均法/算数平均法/其他计算方法)。
采用加权平均法:/
采用算数平均法:1)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低于基准价时: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基准价)/基准价×100% ;
2)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单价高于基准价时:
物价波动变化幅度(涨幅)=(施工期市场价-投标单价)/投标单价×100%
变化幅度在±5 %以内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在±5 %以外时据实调整。
采用其他计算方法: /
16.1.2.4 其他约定:
(1) 除上述列明的材料以外,综合单价中包括的所有材料、机械施工期的市场价格与投标期市场价格的变化风险已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中措施项目费风险范围:1)措施费风险包括经监理单位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工程施工方案与投标时的技术标的偏差及增加的技术措施。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各项目措施项目费,不再进行调整;2)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无论变化幅度多大,可计量的措施项目清单不作调整;3)措施项目如有整项不发生的,该项费用金额整项扣除。
(2) 调整价款工程量按调整期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计算;调整价款仅计取税金;风险费调整工程价款的调整金额确认后,将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 如受益方在14天内未递交风险费调整工程价款书面报告的,视为不需调整相应的风险费。
(4) 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在合同履行期内的如临水、临电、照明、排风、扰民、二次搬运、施工场地及周围地理位置限制及成品保护等情况可能引致的风险费用,发生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5) 本工程中渣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费均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6) 承包人须单独编制成品保护方案并将成品保护方案上报现场管理单位,须自行与相关单位协商成品保护配合措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与此有关的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16.1.3 其他价格调整方法: /
17.1.3 计量周期
(1)每月 25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2)本合同 执行 (执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时)/不执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3)总价子目计量方式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分解报告/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适用于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1)采用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方式的,总价子目的价格调整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某单个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出±15%(不含),且承包人或监理人认为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承包人针对措施项目的变化提交施工调整方案及价格调整报告,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发包人书面文件确定需要调整的措施项目价款。
17.2.1 预付款
(1)预付款额度
预付款额度:签约价(扣除暂列金额及暂估价)的10%
其中包括: /
(2)预付办法
预付款预付办法:****银行转账或支票形式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本合同签订后并于收到承包人开具等额正式发票后的30天内 。
17.2.2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每次在支付合格工程进度应付款中全额扣回,直至全部扣清为止。如果出现承包人依合同应得或将得的任何金额中不足抵扣时,发包人可以从承包人依合同应得或将得的任何后续金额中继续抵扣,直至全部预付款抵扣完毕为止。
17.3.1发包人按表中约定向承包人指定账户支付合同款:
款项 | 付款时间 | 金额(元)或比例(%) |
预付款 | 合同签订15日内 | 合同总价× 10 %( 元) |
进度款 | 工程量达到50%后15日内 | 合同总价× 35 %( 元) |
验收款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 | 合同总价× 35 %( 元) |
结算款 | 结算审计通过后15日内 | 支付至审计确认价格的97% |
质保金 | 保修期期满后 | 支付至审计确认价格的100% |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六份,发包人三份,监理人两份,承包人一份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付款次数或编号;(2)截止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合格工程的价款;(3)变更金额;(4)索赔金额;(5)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或)应扣减的返还预付款;(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并经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工程(含专业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价款;
2)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应增加和扣减的暂估价金额;
4)应增加和扣减的价格调整金额;
5)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应扣减的预付款;
7)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8)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合理费用的支付证明。
9)本次进度款支付金额=[(1)+(2)+(3)+(4)+(5)]-(6)-(7)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金额*****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 天*逾期付款天数 。
(4****政府性资金的支付方法: 以实际拨款到发包人账户之日起28 天内支付进度款 。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是通过财政评审(或第三方审计),以财政评审(或第三方审计)结果报告为最终结算依据支付尾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及暂估价)的80%时(含预付款),停止支付,待竣工结算、备案工作、预转固及工程归档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完成,并经财政评审(或第三方审计)结束后,发包人在扣除审计审**算总价3%的质量保证金,和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罚款及已支付款后,将剩余的工程款一次性支付承包人。如发包人已支付的价款高于最终应当支付的审定金额(扣除3%后),则承包人应当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超出部分。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承包人怠于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暂缓付款且无需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处理
(3)质量保证金形式: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担保或其他保函担保形式╱采用扣留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约定比例: 审计审**算总价3%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提交5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
(2)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其他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交5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 不支付 (支付 / 不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利息计算方法: /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具体内容: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单、签署完整的设计变更和洽商单等完整的结算资料,和符合相关部门档案归档的要求的全部竣工资料。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四份,及电子版文件一份。
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 。
18.6.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5)其它场地清理工作: /
18.8.3 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在施工场地保留的人员和施工设备最终撤离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9.1 本工程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 /
18.9.2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 48小时内 期限内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19.7.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及市政工程道路工程。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及市政工程道路工程
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的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
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质量缺陷,除发包人使用不当,第三方责任,不可抗力造成外,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 。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担,从工程保修保证金中扣除。
2)发生需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时间不超过2小时。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6)如承包人未按照承包人的时间要求进行维修,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所发生维修费用(以****公司的审核为准)和审核、鉴定费用直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20.1 工程保险
本工程 不投保 (投保/不投保)工程保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 ,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
(2)投保内容: /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
(5)保险期限: /
20.4.2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费由 / 承担。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承包人必须为承包人施工人员购买工伤险和人身意外险,并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施工人员的伤亡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责任分摊: /
21.1.1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21.1.1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征收、征用、****政府行为和战争、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6级以上地震、12级以上大风、冰雹红色预警引起的重雹灾、政府有关停工规定 。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协商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愿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选择下列第(贰)种方式解决:
(****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1 争议评审组邀请合同双方代表人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的期限: / 。
24.2.2 争议评审组在调查会后作出争议评审意见的期限: / 。
序号 | 材料设备 名 称 | 规格 型号 | 单 位 | 数 量 | 单 价 | 交货 方式 | 交货 地点 | 计划交货 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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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表所列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不考虑施工损耗,施工损耗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价格中。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监督单位: (盖章) 监督单位: (盖章)
1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2023年****园林景观修缮工程 (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 外窗工程为 2 年,外窗防渗漏为 5 年;
4、 装修工程为 2 年;
5、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6、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 。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施工安全卫生、治安防火协议书
工程名称: 2023年****园林景观修缮工程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安全,确保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市****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设单位负责安全施工治安防火协议书起草和签订,并负责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安全措施和安全制度的行为,以及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向施工管理方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立即纠正,对限期不改的,给予处罚。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标准》。应严格按照协议书的规定,组织学习、落实条款、并与分包单位和施工人员签订专项《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负责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如发现隐患除及时纠正外,还要通报建设单位,并制订改进和预防措施。
三、施工单位要按规范严格要求各专业、各工种按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市建委等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施工现场施工安全卫生、治安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做好此项工作,必须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生产安全员和专职消防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并做好日常的检查和记录。生产安全员和专职消防人员在发现隐患时应及时向施工现场负责人汇报,如施工现场负责人不组织整改,生产安全员和专职消防人员有权向建设单位通报,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有权责令停工整顿,经查证隐患彻底消除方可重新开工。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机电设备时,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施工。非专业人员不准私自拆改、安装和使用机电设备。
六、冬季施工使用炉火取暖必须按规**装,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设专人管理。
七、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在指定地点分类存放,设专人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严禁在施工中埋、压、圈、占、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有效。
八、特种专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证上岗。杜绝违章操作和无证上岗。
九、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人员要严格管理,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宿舍不准留宿其他人员,私人财物由自己妥善保管好,发生丢失等问题,责任由本人承担。
十、施工单位要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制订各项安全制度,制订突发事件的预案,明确责任人,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十一、因施工单位未按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施工,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本协议各项条款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由施工单位向下分包的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签属《施工安全卫生、治安防火协议书》,并交付建设单位一份备案。
本协议一式六份,建设单位三份,施工单位三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1
1.1.1 本工程基本情况:2023年****园林景观修缮工程中所含的安装工程、土建结构工程等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 **市东**。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满足工程要求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满足工程要求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满足工程要求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满足工程要求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安装工程、土建结构工程等,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 /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 /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 /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
5.1 适用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
6.1.2 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1)其他要求: /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 /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 /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 /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 /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 /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内容包括:
(9)其他要求: /
6.7.11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 /
6.8.10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 /
6.9.1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5)其他要求: /
6.10.1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
6.10.4 特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要求:《**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
7.7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
7.8 治安保卫管理方面的其他要求: /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 /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10.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相关技术要求: /
10.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
序号 |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 注 |
1 | / | / | / | / |
2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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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预拌
10.2.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10.2.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 /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 /
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 /
11.1.5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收到进度报表后的签认要求: /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
12.1 本工程发包人委托检测单位进行试验和检验的其他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
12.3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
12.4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
12.8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质量检测单位: /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
其他约定内容: /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
(8)其他要求: /
/
1
(电子版,另行提供)
1.1.1 本工程量清单依据的计量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854-2013)、《**市建设工程预算消耗量标准》(2021)。
1.1.3 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 /
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9)其他相关资料: /
2.4.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具体要求: /
2.5.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承包服务费的调整方法: /
/
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图纸,随招标文件一并提供给投标人。
(工程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工程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信誉要求资料
十一、其他材料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工程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RMB¥: 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运输处置费(含税)RMB¥: 元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RMB¥: 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含税)合计金额RMB¥: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RMB¥: 元
﹒﹒﹒﹒﹒﹒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达到 等级。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我方拟派的项目经理 (姓名)身份证号: 。
我方承诺:我方拟派的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会、签署开标记录等有关工作,均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且采用分项报价方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的,应当在投标函中增加分项报价的填报。
工程名称:
序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工期 |
| 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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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缺陷责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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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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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分包 |
| 见拟分包工程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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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 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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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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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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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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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 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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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预付款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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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质量保证金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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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质量保证金约定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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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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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价格指数权重表
名 称 | 基本价格指数 | 权 重 | 价格指数来源 | ||||
代号 | 指数值 | 代号 | 允许范围 | 投标人建议值 | |||
定值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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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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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值 部 分 | 人工费 | F01 |
| B1 | __ 至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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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 | F02 |
| B2 | __ 至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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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 | F03 |
| B3 | __ 至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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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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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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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在合同条款第16.1款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价格调整时适用本表。表中除“投标人建议值”由投标人结合其投标报价情况选择填写外,其余均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前填写。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适用于签署投标文件)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单位 (姓名)身份证号: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的 (工程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和下文载明的其他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其他事项:
。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通用部分第3.1.1项的规定,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外,投标人应当按照此格式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
三、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协商,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工程名称) (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工程名称)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日期: 年 月 日
特别提醒:
1.如采用保函以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附投标保证金凭证扫描件;
2.此处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的要求附相关材料。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六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六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7.4项中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模块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编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工程现场情况,结合 企业的自身情况和实力,并对应投标函所填报的管理目标等级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文明措施方案
/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若采用技术暗标评审,则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
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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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 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时 数 | 用 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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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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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临时用地表
用 途 | 面 积(平方米)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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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称 | 专业 | 资格证书编号 | 拟在本工程中 担任的工作或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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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
| 年 龄 |
| 身 份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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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 职 称 |
| 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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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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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证书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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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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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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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业绩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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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扫描件,管理过的工程业绩须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扫描件。类似工程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工程。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工作岗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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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 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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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 毕业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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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和专业 |
| 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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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 |
| 专业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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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 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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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业绩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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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应附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扫描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主要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
序号 | 拟分包工程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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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 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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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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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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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 网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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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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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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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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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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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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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
| 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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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 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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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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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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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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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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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提供证明材料: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备注:****事务所或者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的扫描件。具体年份及相关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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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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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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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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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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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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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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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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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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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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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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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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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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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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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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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工程,并标明序号。
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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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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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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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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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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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合同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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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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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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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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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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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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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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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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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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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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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工程,并标明序号。
1.相关简历同本章附件七(二)“主要人员简历”。
2.本章“项目管理机构”已有本表内容的,无需重复提交。
1.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 投标人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
2.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3.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4.其他
备注:投标人应当依据自身存在的以下情形,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关联关系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情况。
(1)与本企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企业;
(2)与本企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企业;
……
备注:投标人的承诺可在此集中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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