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经研究,我局拟批准《****手机玻璃盖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了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3年12月25日至2023年12月29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11号,邮编:51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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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手机玻璃盖板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区镇隆镇井龙村万祥大道208号厂区厂房二5楼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公司 |
项目概况 | 主要从事手机玻璃盖板生产,项目投产后产手机玻璃盖板300万片/年。 | ||
项目主要环境影响及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 要求采取处理措施: (一)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清洗剂等。 (二)项目须配套建设生产废水收集处理设施,项目抛光废水、清洗废水、反冲洗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浓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得外排。同时,按报告表的要求建设产污过程监控设施,并接入环保监管平台。 (三)项****园区自建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排放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050-2017****处理厂第二时段限值三者较严值;远期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处理厂进行处理。 (四)项目须配套建设废气的收集处理设施,并按要求建设产污过程监控设施,接入环保监管平台。丝印、烘烤废气产生有组织NMHC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总VOCs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其余大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五)本项目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符合相关管理要求,工业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产生的废切削液混合液、蒸发浓缩液、废水处理污泥、废浮油、废网版、废抹布、废硝酸钾、废机油、废原料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管理,要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