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中,应全面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敏感目标保护与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重点作好以下工作: 1.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项目施工要严格按照航道疏浚范围划定施工范围,禁止越界施工;项目建设应减轻对水生动植物、野生动物、农田道路、植被景观等破坏;工程临时占地须避开环境敏感点,做好临时用地防护措施和生态恢复补偿工作。强化水土保持意识,认真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保护好区域生态环境。 2.控制废气污染物排放。施工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市“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要求防治扬尘污染,还应做到施工区域实行封闭围档,工程车辆覆盖运输,起尘道路和施工作业区洒水抑尘,易产生扬尘物料覆盖堆放,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做好河道疏浚、淤泥临时堆放区的恶臭污染防治措施,定期喷洒生物除臭剂,恶臭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要求;工程机械和车辆燃油废气以及营运期的船舶尾气、汽车尾气无组织排放,柴油发电机废气通过专用排气筒高于屋顶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船舶废气排放标准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中第1类船机排放限值要求。 3.强化废水污染防治。项目航道疏浚炸礁、河岸护坡建设等工程建设施工应选择枯水季节进行,避免施工过程长时间对水体的扰动。施工区域应设置围堰,有效减缓对赧水河的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混凝土的养护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施工机械冲洗废水经隔油池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机械冲洗;施工人员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肥;疏浚淤泥产生的泥浆水经储存池收集后,****处理厂进行处理。项目营运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排****处理厂进行处理;船舶含油污水靠岸排入岸上的污水处理设施,经污水处理设施隔油沉淀处理,达《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2018)后排****处理厂进行处理。 4.强化噪声控制管理。项目施工期应选用低噪声建筑工程机械、合理布局施工现场、设置声屏障、合理安排施工和运输时间等有效措施,建筑施工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人流、船舶、机动车噪声应采取船舶车辆非必要时禁鸣、车道周围设置绿化带、采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减振、定期保养维护等措施,通航河道两侧红线35米范围内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其他区域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5.妥善处置固体废物。项目施工期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处理,疏浚污泥经脱水处理后及时回填,疏浚淤泥运输车辆应严格密闭,防止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施工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不得随意堆放、倾倒。营运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化粪池污泥定期清掏,委托环卫部门进行处理;轮船保养产生的废机油、废油桶、设备维修含油抹布、废滤清器属于危险废物,经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船舶垃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中相应标准要求。 6.切实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保障环保设施正常运转。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控制环境污染亊故的发生。加强河道管理,****管理部门要求做好水**保护工作。沿河两岸进行绿化,保持河面清洁和良好景观,形成环境优美风光带。 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须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许可信息登记。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建设项目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项目建设中加强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应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监管和日常环境管理由**市**生态****执法大队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