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二千一百八十六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
**海关纪检智慧视频监督应用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云天****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市龙****社区**大道8288号大运软件小镇36栋4F05(在**市**区**街道**大道29号龙年大厦1701处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被投诉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 **省**市**区环市东路472号23楼南面房屋
当事人:**海关
地址:**省**市**区珠江**花城大道83号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址:****开发区科学城彩频路11号A栋608房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乐庚公司不具备本项目需要的技术能力及开发经验。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财政部
2023年12月21日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二千一百八十七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HXJC2023FG/004
二、项目名称
****中心物流高质量发展监测体系与产业地图建设项目(2022年)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华博****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市东**东直门外大街42号12层1219-1
被投诉人:******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1幢8层802室
当事人:****中心
地址:**市西**月坛北街2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违法终止招标活动。2.请求补偿因擅自终止招标给其带来的损失。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评标组织工作中的违规问题限期改正。
财政部
2023年12月21日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二千一百八十八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X230343
二、项目名称:****中心数字孪生三峡(水利部预算部分)高性能计算集群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市**区知春路甲48号3号楼11层4单元12E室
被投诉人:****采购中心****中心)
地 址:**市西**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一层
当事人:****中心(水利部水****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1号
相关供应商:******公司****公司)
地 址:**市**区南四环路188号一区2号楼8层801-5
四、基本情况
****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博睿公司未因投标报价过低而被拒绝投标,废标理由不合理。2.其被废标的理由不合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成立。
责令采购人、国采中心就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3年12月21日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二千一百八十九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公司
地 址:**市**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2309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支队消防智能化应急救援指****采购部分-第二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X230033)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财 政 部
2023年12月21日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二千一百九十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DQHK11-2023-0308-A2
二、项目名称:国家消防救****支队2023年度主副食品定点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鑫****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省******花园小区南郡11号楼10号商服
被投诉人1:国家消防救****支队
地 址:**省**市**区机场路2号
被投诉人2:****(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省**高新区火炬新街44号(园区)**产业孵化器3#210房间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招标文件适用法律错误;投诉事项2-6为: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7为:本项目评审因素未量化。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5、7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