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器厂、**县****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征收的公告
岚自然**告字〔2023〕第001号
****木器厂、**县****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政府批准(岚政函〔2023〕77号),****木器厂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三等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县****公司地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木器厂和**县****公司两家公司共计六个地块上的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予以征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用途
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建设需要。
二、收回土地位置
****木器厂的土地及房屋
地块一:地点位于**路:土地使用权面积9166.43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使用权5296.5平方米、划拨土地使用权3869.9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用途:综合用地,使用期限:2023年7月19日起至2045年12月13日止。建筑物面积约5828.12平方米;
地块二:地点位****陶瓷厂宗地(加气站对面):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约11.235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三:****木器厂迁建宗地(岚河****公司****电站对面):临公路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约295.74平方米,后面石岩荒山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约5亩;
地块四:地点****木器厂职工家属楼一楼四间门面房;
地块五:****菜市场,现木器厂办公楼的负一楼、二楼。
(二)**县****公司的土地及房屋
地块一:****菜市场****木器厂办公楼):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约453.62平方米,一楼门面房产13间。
以上六个地块的土地面积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等以双方委托第三方现场实际测绘调查结果确认面积为准。
三、收回补偿标准
补偿费总额以双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协商后执行。
四、收回安置途径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征收实行货币一次性补偿。
五、被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征收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听证规定》,需要听证的或有异议的,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2024年1月9日)提出听证书面申请或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下发后,在收回国有使用权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收回和征收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公告下发后,******局将组织对收回国有土地的权属、面积以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收回和征收的单位以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评估补偿方案的依据,不作为收回的单位或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收回或征收的凭证。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镇大桥路****
联系方式:0915--****211
****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