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锡安住宅楼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市****建设局 |
发证日期: | 2023年12月25日 |
张锡安 | |||
张锡安住宅楼 | |||
雅园小区HDYY-67/68地块 | |||
总建筑面积为1418.08㎡(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1100.06㎡,地下建筑面积为318.02㎡) | 合同价格286.137 | 万元||
****测绘院有限公司 | |||
******公司 | |||
******公司 | |||
张锡安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黄北龙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冯文 | ||
赖美伶 | 总监理工程师|||
2023.****.25 ~ 2025.****.25 | |||
正常 | |||
质量监督注册号:A2023-014安全监督注册号:A2023-014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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