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农****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二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市****公司
地 址:****市**路13号11栋二单元101室
被投诉人:****推广中心、******公司
地 址:**市**路14号;**市**区迎龙路66****商铺2层207-201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1日收到**市****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在法定答复期内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评分标准中2.2项目实施方案中“****中心”“****中心”在采购需求中并没有找到相关内容,评分设置不合理。
2.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评分标准中2.2项目实施方案中“(4)根据本项目“****中心”的内容,“芒果全产业链可视化辅助分析平台”具备数据**多元化、数据标准统一、业务模型构建精准、时空数据服务全面等特点,整体应用方案设计全面合理。”存在歧义,不明白所指是什么意思,与采购目标无关。
3.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评分标准中3.1相关业绩中“投标人提供2021年1月至今农业农村大数据、农业园区数字化项目相关业绩佐证证明”的条款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评分标准中2.3拟投入主要人员评分条款中,以人员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或标准支撑,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人员证书设置重复以及要求过高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并非从采购标的应满足使用要求和目的出发。
5.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评分标准中3.2履约能力评分条款中,需要投标人提供的证书均从申请条件对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等作出限制,不宜作为评审因素,属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对待。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
2、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2、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3、4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驳回投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恢复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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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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