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公开出让以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编 号 | 土地 位置 | 出让土地面积 (平方米) | 规划指标要求 | 土地 用途 | 出让 年限 | 出让条件 | 预计出让价格 (以出让公告为准) |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建筑上下界限 | ||||||||
预(2023) 10号 | 柳东新区博园大道西北侧部分B地块 | 663526.86(合995.29亩) | 地块一:218798.20 | 不大于0.5 | 不大于5% | / | 建筑高度在-10米与+24米之间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50年 | / | 22950万元 |
地块二:409290.97 | 不大于0.5 | 不大于5% | / | 建筑高度在-10米与+24米之间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地块三:15922.42 | 不大于0.5 | 不大于5% | / | 建筑高度在-10米与+24米之间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地块四:19515.27 | 不大于0.5 | 不大于5% | / | 建筑高度在-10米与+24米之间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预(2023)11号 | 柳东新区博园大道西北侧部分C地块 | 350150.18(合525.23亩) | 地块一: 270846.58 | 不大于0.5 | 不大于5% | / | 建筑高度在-10米与+24米之间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50年 | / | 12015万元 |
地块二: 35041.3 | 不大于0.5 | 不大于5% | / | 建筑高度在-10米与+24米之间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地块三:23739.88 | 不大于0.5 | 不大于5% | / | 建筑高度在-10米与+24米之间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地块四:19041.72 | 不大于0.5 | 不大于5% | / | 建筑高度在-10米与+24米之间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地块五:1480.7 | 不大于0.5 | 不大于5% | / | 建筑高度在-10米与+24米之间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二、用地预申请
该宗地采用意向预申请方式供地,有意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储备中心向我局提出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本次预公告的土地预约申请保证金:预(2023)10 号为16100万元、预(2023)11号为8400万元,预申请人应在地块预公告期间****储备中心缴纳意向土地的预约申请保证金。宗地正式挂牌出让时,预申请人缴纳的预约申请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买保证金,预申请人应在出让公告报名期内按竞买保证金数额补齐差价。竞买保证金具体数额以公告为准。
地块正式出让公告发布后,预申请人应按照挂牌出让文件要求参与竞买并报价。预申请人不参与该地块竞买的,预约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该宗地采用意向预申请方式供地,有意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储备中心向我局提出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三、预申请人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提出用地预申请,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购买,申请人属联合申请的,须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竞买协议》;联合体各成员均须符合竞买人资格要求。
凡在**市区范围内,存在因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土地、拖欠土地价款、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情形的,不受理其用地预申请。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市高新一**一巷7号**综合服务楼6楼
联系电话:0772—****065 ****919(********分局)
0772—****271 ****217****储备中心)
****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地块的详细信息以最终的出让公告为准。
附件:1. ****关于柳东新区博园大道西北侧部分B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通知(柳**规划条件〔2023〕63号)
2. 柳东新区博园大道西北侧部分B地块位置示意图
3.****关于柳东新区博园大道西北侧部分C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通知(柳**规划条件〔2023〕62号)
4. 柳东新区博园大道西北侧部分C地块位置示意图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
6.用地预申请流程图
7.预约申请保证金缴纳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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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