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挂H〔2023〕47号
****政府关于**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07批实施方案的批复
****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苏政发〔2020〕40号)和《******厅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审批事项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1〕705号),****政府落实和承接省级委托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工作。你县《关于报批的请示》(涟政发〔2023〕105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2023年度第1107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项目区涉及东胡集镇、五港镇、朱码街道、唐集镇、高沟镇、红窑镇、石湖镇、成集镇、陈师街道。其中拆旧区复垦形成农用地11.2258公顷(含耕地11.2258公顷);建新区用地总面积11.6393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规模11.2120公顷(占用农用地11.2114公顷,含耕地8.8075公顷,占用未利用地0.0006公顷),占用建设用地0.4273公顷。
二、严格实施管理。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规定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加强实施规模管控,强化项目区建新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复垦形成农用地和耕地的管护责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防止土地撂荒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强化拆旧复垦区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要及时全部返还项目区农村,优先做好群众安置补偿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严重侵害权益人合法权益的,将责令停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请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批准后,组织相关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及生态管控相关要求,做好供地工作,并将供******厅备案。
2023年12月21日
抄送:国家自然**督察**局、****规划局。
**** 2023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