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集团****公司****公司
地址:**市**区桂春路2号 邮编:530000
联系人:徐晓津 联系电话:136****1882
授权代表:李祖峰 联系电话:188****7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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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区电子政务外网项目【QXZC2023-C3-01032-GXHH】项目的质疑书,我们于2023年12月22日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答复告知如下:
1、关于质疑事项1:第二章采购需求--服务需求一览表--序号1--互联网专线--1、提供≥2G互联网光纤专线1条(具体接入地点由采购人指定);互联网带宽裸机测试,上下行速率稳定在2048Mbit/s;每个季度对网络进行一次巡检,检查网络设备和主干光缆的运行情况,提交巡检报告。在租用期限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的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租用线路畅通及安全使用。
事实依据:该项目采购需求描述与“附件:**区电子政务外网线路接入地址”互联网专线带宽描述不对应,供应商无法做出准确的评估以确定是否响应。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需求不明确。“附件:**区电子政务外网线路接入地址”互联网专线带宽需求为2000M,而采购需求互联网专线需求为提供≥2G互联网光纤专线1条(具体接入地点由采购人指定);互联网带宽裸机测试,上下行速率稳定在2048Mbit/s。2000M带宽与采购需求2G冲突,需求不一致,不明确。
答复:本项质疑成立。经核查,第二章采购需求--服务需求一览表--序号1--互联网专线--“1、提供≥2G互联网光纤专线1条(具体接入地点由采购人指定)”,与第二章采购需求--“附件:**区电子政务外网线路接入地址”中序号1-互联网专线-带宽“2000M”的表述存在冲突,故将“2000M”更改为“2G”,详见更正公告。
2、关于质疑事项2:第二章采购需求--服务需求一览表--序号3--数字电路--2、线路技术指标:单条电路端到端可用率≥99.90%,电路比特误码率≤1X10-7,丢包率≤0.1%,各个节点最大时延≤10ms,时延抖动率≤10ms。
事实依据:电路比特误码率参数描述不准确,未按照科学计数法准确表达,供应商无法做出准用的连估以确定是否响应。本项目提供的服务需求不明确。
答复:本项质疑成立。经核查,第二章采购需求--服务需求一览表--序号3--数字电路--2、线路技术指标中的“电路比特误码率≤1X10-7”参数描述不准确,故将“电路比特误码率≤1X10-7”更改为“电路比特误码率≤1×10的负七次方”,详见更正公告。
3、关于质疑事项3:第二章采购需求一览表--序号2--数字电路--1、供应商提供10条200M点对点数字电路,采用支持硬通道的 SDH、MSTP 或PEOTN技术或MSTP或SDH或OTN或切片专线或同等及以上符合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规范的技术传输线路进行组网,数字电路要求全网端到端必须采用光传输通信系统进行组网,提供端对端透明传输电路,为了确保采购人的网络安全、易维护性,要求保证采购人的数字电路为专用线路,并与其他网络物理隔离。免费提供接入设备,要求通道接口与用户设备接口兼容,安装地址由客户指定。
事实依据:1、根据《**电子政务外网技术规范(2022年修订版)》里面的要求,市级电子政务外网线路应采用裸光纤或MSTP、SDH、OTN、裸光纤、切片专线等传输电路。里面并未提及本条款所述的PEOTN线路,故此类线路不适用于电子政务外网的数据传输。采购需求设置不合理,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经查,PEOTN****联通的政企精品网络.此条款明确要求指向 PEOTN,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答复:根据《**电子政务外网技术规范(2022年修订版)》里面的要求,市级电子政务外网线路应采用裸光纤或MSTP、SDH、OTN、裸光纤、切片专线等传输电路。本项目第二章采购需求一览表--序号2--数字电路的“供应商提供10条200M点对点数字电路,采用支持硬通道的 SDH、MSTP 或PEOTN技术或MSTP或SDH或OTN或切片专线或同等及以上符合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规范的技术传输线路进行组网”中提及的PEOTN技术属于OTN技术,符合《**电子政务外网技术规范(2022年修订版)》的相关规定,且PEOTN技术为非指定性要求,仅列举作为参考,供应商可选用MSTP或PEOTN技术或SDH或OTN或切片专线或同等及以上符合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规范的技术传输线路进行组网,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商行为,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4、关于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中出现多个代理机构名称,请明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相关内容格式及采购代理机构。
答复:本项目代理机构为:****,采购文件中代理机构出现不一致的,将进行修改。
5、关于质疑事项5:第二章采购需求--服务需求一览表--序号4--网络安全及运维服务:7、脆弱性复测:需提供脆弱性复测措施,及时检验脆弱性真实修复情况。复测措施可按需针对指定脆弱性,指定资产等小范围进行,降低漏洞复测时的潜在影响范围(提供服务工具复测功能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投标专用章);8、脆弱性状态总览:对发现的漏洞建立状态追踪机制,自动化持续跟踪漏洞情况,清晰直观地展示漏洞的修复情况,遗留情况以及漏洞对比情况,使得采购人可做到漏洞的可视、可管、可控(提供漏洞管理功能平台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投标专用章)。16、本项目使用服务工具支持将收集的安全日志上传到安全服务平台上,并支持在该平台上对服务工具进行管理(提供相关功能界面截图证明,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投标专用章)。17、服务平台具备高危可利用漏洞防护规则,支持对扫描到的高危可利用漏洞能够自动匹配漏洞防护规则;(提供相关功能界面截图证明,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投标专用章)。18、服务平台支持分析研判后的事件工单,应当呈现当前工单进展、事件详情(事件类型、事件等级、事件描述)、事件跟踪详情等内容;(提供相关功能界面截图证明,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投标专用章)。事实依据: 1、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办理须知》采购需求编制要求和说明中第10点“不得强制要求提供图纸图片、彩页、网页检测报告等其他技术资料;不得设置以图片、彩页或网页等为准的相关条款”的要求,建议删除上述条款中的“提供相关功能界面截图证明,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投标专用章”的描述。
附:http://ggzy.****.cn/nnzfcg//ywsh/299099.htm****采购中心项目委托办理须知)
答复:本项目竞争性磋文制定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八条规定,本项目服务需求一览表第4项“网络安全及运维服务”的技术要求是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提供相关功能界面截面是为了佐证竞标人对“网络安全及运维服务”的实际需求是否能满足,任何竞标人均可对本单位所提供的相应技术服务功能界面进行截图,相关功能界面截图不属于为某特定对象开设功能,不存在区别对待潜在供应商,不具备指定性的,且采购文件中所有要求提供相关功能界面截面条款均非实质条款,未限制任何竞标单位进行竞标,不妨碍竞标人公平的参与合法竞标,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供应商提出“提供相关功能界面截图证明”事实依据: 1、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委托办理须知》采购需求编制要求和说明中第10点,委托****市政府****中心出具,****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职能部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政府****中心代理采购及编制采购文件。本项****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竞争性****财政局提供的(全流程电子化评标)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范本进行编制,该条****财政局的南财采〔2019〕196号文件相关规定(详见附件),且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6、关于质疑事项6:第四章评审方法(1)技术服务响应分(12分)投标人应满足服务需求一览表的“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不满足要求视为负偏离,每有一项负偏离扣2分,扣完即止,不计负分(标记“▲”条款存在负偏离的或未标记“▲”条款负偏离超过6项(不含)的,作无效竞标处理)
答复:该评分是对本项目技术内容的评分设置,技术服务响应的评分是针对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针对本次采购4项服务内容“1.互联网专线、2.数字电路、3.数字电路、4.网络安全及运维服务”的“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内容进行评审,具体的要求在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的“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一一量化、细化、明确(例如:“1.互联网专线”的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为:1、提供≥2G互联网光纤专线1条(具体接入地点由采购人指定;互联网带宽裸机测试,上下行速率稳定在2048Mbit/s;每个季度对网络进行一次巡检,检查网络设备和主干光缆的运行情况,提交巡检报告。在租用期限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电信条例》,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的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租用线路畅通及安全使用。2、提供6个可被访问互联网IP地址。3、为了不影响采购人正常的日常信息化工作,线路建设期间及完毕进行业务切换期间,不能造成业务,数据中断。4、在租用期限内,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的电路质量要求,保证租用线路畅通及安全使用。注:线路接入地址详见附件......),4项采购内容“1. 互联网专线、2. 数字电路、3. 数字电路、4. 网络安全及运维服务”的“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均在服务需求一览表中一一量化、细化、明确共有32项具体技术要求,不存在服务需求不明确、不完整的现象,竞标人对服务需求一览表的“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的响应则按照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中“竞标产品服务需求偏离表”要求逐条具体响应,不存无法具体响应。****财政局提供的(全流程电子化评标)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范本及最大程度保证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合理满足(本项目“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中并设置“▲”条款”,但也不可能无限制的允许负偏离)而编制,在采购文件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26.2“负偏离要求”中设置了“服务需求”允许偏离的数量(即:服务需求评审中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数为:6项),关于“负偏离”在第二章作出了解释(第二节 供应商须知正文2.9“负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有关条款作出的响应不满足条款要求,导致采购人要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情形)。评分办法中“(1)技术服务响应分(12分)投标人应满足服务需求一览表的“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不满足要求视为负偏离,每有一项负偏离扣2分,扣完即止,不计负分(标记“▲”条款存在负偏离的或未标记“▲”条款负偏离超过6项(不含)的,作无效竞标处理)”,技术响应评分内容已量化、细化,与采购需求对应(即:服务需求一览表的“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也量化了评分内容对应的量化分值【即:技术服务响应分满分12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2分,扣完即止,不计负分。32项技术要求允许偏离数量不超过6项(不含)】,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竞标人“竞标产品服务需求偏离表”逐条具体响应进行评审,存在偏离,根据项数进行扣分,全部响应即拿满分12分,不存在无准确的评估以确定是否响应。综上所述,“技术服务响应分(12分)”评分设置已量化评分内容,与采购需求对应(详见采购文件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一一量化、细化、明确共有32项具体技术要求及对应了量化评分分值【即:技术服务响应分满分12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2分,扣完即止,不计负分。 32项技术要求允许偏离数量不超过6项(不含)】,竞标人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中“竞标产品服务需求偏离表”要求逐条具体响应,评标委员会根据竞标人响应内容进行评审,不存在质疑供应所说的“服务需求不明确、不完整及无准确的评估以确定是否响应”现象,因此质疑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不予以采纳。
7、关于质疑事项7:第四章 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7.评审标准--2 技术分(满分81分)--(3)实施方案分(满分24分)
评委根据投标人的实施方案优劣独立打分,未达到最低进档要求的不得分,对应档次需完全满足,不能完全满足要求的,可降低档次评分。
一档(10分):项目实施方案(人员配备、分工、实施准备、进度安排、管控措施、质量保证、实施保障措施、检测及验收、项目移交)内容不少于5项;且有详细可行的人员培训执行方案,拟投入本项目实施人员10人以上。投标人承诺按招标文件中交付使用时间提前5日(日历日)交付使用的。
二档(18分):实施方案(人员配备、分工、实施准备、进度安排、管控措施、质量保证、实施保障措施、检测及验收、项目移交等)内容齐全,且具备各项施工技术措施,安排进度计划合理,维护调试方案和验收措施合理。拟投入本项目实施人员15人及以上,其中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投标人承诺按招标文件中交付使用时间提前10日(日历日)交付使用的,整体方案满足项目需求。
三档(24分):实施方案(人员配备、分工、实施准备、进度安排、管控措施、质量保证、实施保障措施、检测及验收、项目移交等)内容齐全,有明确提供人员配备、分工、实施准备、进度安排、对质量有详细的管控措施,具备各项施工技术措施,安排进度计划合理,维护调试方案和验收措施合理、质量保证到位;有明确的项目实施保障措施,针对性强;检测及验收、项目移交等其他方面清晰且可行的;有详细可行的人员培训执行方案;拟投入本项目实施人员20人及以上,其中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高级网络规划设计师证书。投标人承诺按招标文件中交付使用时间提前15日(日历日)交付使用的,整体方案明显优于项目需求。
注:提供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上述拟投入人员为投标人自有人员,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
答复:1.现已为2023年12月年底,本次采购的实际需求在2024年1月底投入使用,本次采购时间紧、任务重,交付使用时间提前更有利于**区政务服务工作的开展,交付进度可通过拟投入实施人员、服务技术、管控措施等多方面来实现,体现为竞标人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分中对 “交付使用时间”量化、细化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上,交付使用时间提前与竞标人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相关,与“只有原提供线程服务特定供应商才能顺利完成交付”无直接关系,质疑供应商提出“最低只要15天完成交付,只有原提供线程服务特定供应商才能顺利完成交付”,为质疑供应商的主观认定,毫无事实依据,未提供客观地实质性证明,质疑事项不成立。
2-3、“ 实施方案”列明评分内容:人员配备、分工、实施准备、进度安排、管控措施、质量保证、实施保障措施、检测及验收、项目移交等,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包含但不限于:线路接入、资产信息梳理及信息录入到安全运营平台中进行管理、网络安全及运维服务等),项目负责人具备通信网络、信息系统等专业技能,能体现组织者较强的管理实力,能为采购人提供优质的履约能力和售后服务保障,“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高级网络规划设计师证书”的评分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采购需求相对应,体现了竞标人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其次经市场调研,市场内同时具有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高级网络规划设计师证书的人才数量并不少,且上述证书均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证书,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均可按国家规定考取,具有普适性和权威性,不存在唯一性和指定性。本次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需人员配备、分工、实施准备、进度安排、管控措施、质量保证、实施保障措施、检测及验收、项目移交等综合能力保障才得以实现。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采购需求,本项目为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经批准,本项目属于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情形,因此本项目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中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且并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和财采〔2022〕31号 《****财政厅****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予以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符合政府采购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综上,本项目实施方案评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财库〔2020〕46号文件和财采〔2022〕31号 《****财政厅****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规定,质疑项目不成立。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所指“从业人员”与本项目评分办法中“实施方案”中设置“拟投入本项目实施人员”不是同等概念,政府采购活动中的 “从业人员”是指在投标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本项目 “拟投入本项目实施人员”是根据项目实施需求,要求投标单位拟入相应“实施人员”, 是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并未要求投标单位拟入在投标单位工作全部人员数。本项目采购13条线路且分布在不同地址,接入工作量较大,本次采购时间紧、任务重,需确保在2024年1月前投入使用,且在投入使用后需保障**区电子政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合理投入相应的实施人员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完成,采购文件并没有以“投标单位的全部人员数”(从业人员)作为资格要求及评审因素,****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根据采购需求,本项目为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经批准,本项目属于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情形,本项目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中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并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和财采〔2022〕31号《****财政厅****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规定,对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予以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符合政府采购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贵单位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如你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附件:****财政局****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政策的通知(南财采〔2019〕196号)
招标代理:****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财政局****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政策的通知
南财采〔2019〕196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构建统一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优化良好营商环境,我局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法律法规,将妨碍公平竞争的部分内容**策依据整理、汇总在附件表格中,供各有关单位在项目采购活动中参考。
附件:1.政府采购妨碍公平竞争的部分常见内容(货物类)
2.政府采购妨碍公平竞争的部分常见内容(服务类)
****财政局
2019年10月9日
196号文附件:
政府采购妨碍公平竞争的部分常见内容(货物类)
序号 | 内容 | 政策规定 |
一 | 资格条件 | |
1 |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组织形式(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或者所在地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2 |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第三条 |
3 | 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财务指标等限制条款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
4 |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5 |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要求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6 | 将国务院已明****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6.1 |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 |
6.2 |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及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 |
6.3 | ****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 | |
6.4 |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 |
6.5 |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
6.6 |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 |
6.7 | 其他 | |
7 | 以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
8 | 强制要求在本地设有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
9 | 强制要求现场踏勘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 |
10 | 将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财政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
11 |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二 | 采购需求 | |
1 |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
2 |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没有按技术构成或产品价格比重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
3 | 将国务院已明****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4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4.1 | 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 | |
4.2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者设定的技术、服务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
4.3 | 限定检测、检验或认证****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不合理特定时间的检测、检验或认证报告 | |
4.4 |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采购需求 | |
4.5 | 培****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
4.6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实质性要求 | |
5 | 设定最低限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
6 |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
7 | 要求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8 | 售后服务要求指向特定厂商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9 | 设定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交货期限、付款条件和验收办法(明显不合理)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10 | 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 《****财政局****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南财采〔2019〕27号) |
11 | 要求提供专利证书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12 |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提供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相关材料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
13 | 以改变评审结果为目的要求对样品进行检测或演示,对供应商现场考察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14 | ****政府采购活动**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或变相设置作为实质要求 |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 |
15 | 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形式问题限制供应商投标(响应) |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 |
16 |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三 | 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 | |
1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2 |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第三条 |
3 | 将国家、****机关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4 | 评审因素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4.1 | 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
4.2 |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
4.3 |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
4.4 | 设定与本项目不相适应的业绩要求 | |
4.5 | 将产品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设定为评分标准 | |
4.6 | 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者好、较好、一般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 | |
5 | 给同一评审因素(业绩、案例等)重复加分 |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
6 | 设定特定金额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7 | 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8 | 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评标过程中,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9 |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政府采购妨碍公平竞争的部分常见内容(服务类)
序号 | 内容 | 政策规定 |
一 | 资格条件 | |
1 |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组织形式(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或者所在地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2 |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第三条 |
3 | 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财务指标等限制条款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
4 |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要求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5 | 将国务院已明****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5.1 |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 |
5.2 |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及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 |
5.3 | ****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 | |
5.4 |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
5.5 | 其他 | |
6 | 以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
7 | 强制要求在本地设有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
8 | 强制要求现场踏勘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 |
9 | 将业绩、奖项作为资格要求(财政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
10 |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二 | 采购需求 | |
1 | 将国务院已明****机关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2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2.1 | 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 | |
2.2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者设定的技术、服务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
2.3 | 培****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
2.4 |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采购需求 | |
3 | 设定最低限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
4 |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
5 | 要求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6 | 设定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付款条件和验收办法(明显不合理)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7 | 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 《****财政局****政府采购“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关内容的通知》(南财采〔2019〕27号) |
8 | 要求提供专利证书 |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9 | ****政府采购活动**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或变相设置作为实质要求 |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条 |
10 | 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形式问题限制供应商投标(响应) |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 |
11 |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三 | 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 | |
1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2 |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第三条 |
3 | 将国家、****机关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4 | 评审因素未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4.1 | 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
4.2 |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 |
4.3 | 设定与本项目不相适应的业绩要求 | |
5 | 给同一评审因互(业绩、案例等)重复加分 |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
6 | 设定特定金额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7 | 以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8 | 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9 |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过程中,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10 |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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