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路25号2单元5跃6层2号房产
辽宁省(略)
GR****TJ(略)
挂牌价: (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12-29信息披露截止日期:****-01-26
房产类
资产类别
辽宁省 大连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略)
联系电话: (略)
部门负责人: (略)
联系电话: (略)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略)
联系人: (略)
联系电话: (略)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略) |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略) |
资产(略)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绿波路25号2单元5跃6层2号房产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 | ||||||||
北京仁达(略) | 评估基准日****-12-31 | ||||||||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备案 | ||||||||
(略) | |||||||||
232.34 | 账面价值(万元)43.89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转让方在标的房产挂牌转让期间内安排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须提前电话预约,联系人:梅小玲 ,联系方式:(略) 。2、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信息
否 | 权利人是否行(略)否 | 否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 |||||||||||
云南省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M2-3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高贵超 | 成立日期****-05-15 | ||||||||||
(略)万元(人民币) |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
(略)A | 经营规模大型 | ||||||||||
有色金属、贵金属的生产、加工、销售及生产工艺的设计、施工、科研。高科技产品化(略)。机械动力设备的制作、安装,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的科研所需的原辅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出口本企业自产的铜材、选矿药剂、有色金属;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经营有色金属开采和选矿业务,化肥加工及销售,饲料添加剂产品,硫酸;食品添加剂生产;液氧、氧气、氮气、氩气等气体产品的生产、经营;医用氧制造;混合气、液氮、液氩、高纯氮、高纯氩、高纯氦的销售;货物与技术进出口;压缩空气生产、经营;分析检测,物流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包括日用百货、劳保用品、文化办公用品、包装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五(略)、金属材料、金属制品。煤炭、电线电缆、贸易代理。(以上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范围,凭许(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 |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略) | ||||||||||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略) |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领导专题会议纪要(云南铜业专题纪要〔(略))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略)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略) |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20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材料,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6)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买条件,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意向受让方递交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标的房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房产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房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房产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2)本次标的房产交易有关税费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独立承担。房产存续、使用相关的物业、水、电等费用,在过户之日前由转让方承担,自房产过户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4)本项目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全部剩余交易款项及成交金额1%交易服务费。(5)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5、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受让方办理房产完税、过户、实物移交。如因受让方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受让方应提前告知转让方,并取得转让方同意,否则视为违约。6、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转让标的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限购政策等)对自身的购买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 |||||||||||
无 | |||||||||||
否 | |||||||||||
是 | |||||||||||
69.7 | |||||||||||
否 | |||||||||||
信息(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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