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有关验收问题(第四十一批)的批复》(闽农种植函〔2023〕10号)文件精神,****组织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分别于2022年5月、2023年12月对**市****公司在**区白塘镇双福村建设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进行初次验收和整改后验收。验收组通过对照现场示意图,实地查看,现场逐棚测量,查看材质证明、业主证照等资料,经对照省定补贴建设标准,并经仔细翔实汇总、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现将验收结果公示如下:
1.项目实施主体:**市****公司(原为******公司,于2022年7****公司名称)
2.建设地点:**区白塘镇双福村
3.建设时间:2021年11月-2023年11月
4.申验情况:实施主体申验自报建设面积为10.08亩,申验类型为省定智能温控大棚一(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类型)。
5.验收实测面积:10.09亩
6.验收测量方法
(1)材质与壁厚确认:项目实施主体提供供货单位**盛****公司证明,主要材料均为热浸镀锌管,主立柱方管、横梁方管、壁厚均为2.0mm,拱管圆管壁厚为1.5mm,水槽壁厚为1.5mm,整改后增设副立柱方管壁厚为2.0mm。
(2)主材外径测量:采用游标卡尺对被抽检大棚的主立柱方管外径、拱管圆管外径、横梁方管外径进行测量,随机抽取3点,每点测量2次,取平均值;用皮尺随机测量3道立柱间距,随机抽取3处,每处各测量2次,取平均值。测量结果均在省定验收办法允许的±5%偏差内。
(3)面积与高度测量:根据实施主体提供的现场示意图,验收组对所有申请验收的温室大棚用皮尺进行逐棚100%测量。温室大棚四角立柱之间为长度、宽度,对边各测量2次,取平均值;该大棚类型无肩管,地面离横梁上表面为肩高,测量2处,取平均值;地面离拱管最高处为顶高,测量2处,取平均值。高度均符合省定标准。
(4)主立柱独立基础测量:用皮尺随机测量主立柱点式独立基础长宽高,随机抽取3处,测量结果无法判断是否符合省定标准。****农业农村厅后,根据批复文件(闽农种植函〔2023〕10号),实施主体按照每间隔一个开间增设一个不低于40×40×1.8mm的副立柱且其立柱基础深度不低于60cm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采用游标卡尺对被抽检大棚增设的副立柱方管外径进行测量,随机抽取3点,每点测量2次,取平均值;用皮尺随机测量增设的副立柱基础深度,随机抽取3点,每点测量2次,取平均值。测量的结果符合整改要求。
7.配套设施设备:配套自动开天窗系统、电动遮阳系统、自动水肥一体化设施。大棚四周主立柱间增设副立柱,水槽代替肩部纵梁,现场组装采用螺栓紧固。
8.补贴类型:省定智能温控大棚一(未配备外遮阳系统类型)
9.补贴标准:4万元/亩
10.补贴资金:40.32万元(按照实施主体申验面积10.08亩测算,其中省级28.224万元,市级3.6288万元,区级8.4672万元)
11.验收结论:根据《****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财政补助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1〕88号)及《****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温室大棚补助项目有关验收问题(第四十一批)的批复》(闽农种植函〔2023〕10号),经初次验收及整改后验收,验收组成员一致判定**市****公司在**区白塘镇双福村建设的设施农业温室大棚符合省定智能温控大棚一(未配备外遮阳系统)建设标准,大棚实测面积为10.09亩,验收结果判定为合格。
现将以上验收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4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者,请及时向****提出书面意见,以便调查核实。
联系电话:0594-****185
地址:**市**区塘北山巷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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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