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鲁建发〔2023〕3号),做好我市高品质住宅建设工作,发挥典型引领作用,现就**项目(即“未开工项目”,下同)、在建项目开展市级高品质住宅试点示范项目培树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市级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基本条件按照省级试点项目的要求执行(**项目见附件1,在建项目见附件2)。
二、培树工作基本流程
(一)试点(培育)阶段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取得规划许可后,建设单位进行自评(**项目见附件3,在建项目见附件4),自评合格的,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列入试点(培育)项目。主要申报材料包括:自评表、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各有关区(市)组织开展申报、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等工作;项目地点位于**区、**区、**区的,****建设局申报;项目地点位于其他区(市)的,向所在地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按照“严格把关、优中选优”的原则组织开展申报、资料审核、信用核实等工作。****建设局组织对全市项目进行资料审核、信用核实等工作,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布试点(培育)项目清单。
(二)试点阶段
试点(培育)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1年后,已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半年以上且物业服务质量较高、无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涉及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和物业服务等方面的重大信访问题的,可申报列为试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评(**项目见附件5,在建项目见附件6),自评合格的,可进行试点项目的申报,申报材料和程序同试点(培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社会公布试点项目清单。
(三)示范阶段
试点项目正式公布1年后,无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涉及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和物业服务等方面的重大信访问题的,可申报列为示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评(**项目见附件7,在建项目见附件8),自评合格的,可进行示范项目的申报,申报材料和程序同试点(培育)阶段。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社会公布示范项目清单。
三、其他事项
(一)有品质提升可能、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可通过设计变更等方式,提高品质水平,申报试点(培育)项目。
(二)对列入试点(培育)、试点、示范项目清单的,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要加强监管、指导和服务,积极支持有关单位开展培树工作。依托试点示范项目,采取观摩、交流、宣传推介等方式,推动本辖区高品质住宅建设相关工作。
(三)第一批市级试点项目申报自即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截止。根据工作需要,后续仍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其他批次的申报工作,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为鼓励建设单位从设计阶段开始培育高品质住宅项目,避免发生设计变更造成投资浪费,在建项目只能在本批次申报试点(培育)项目并开展相关后续工作,以后的批次将只针对**项目组织开展申报相关工作。
(四)关于市级试点示范项目的优惠政策按照鲁建发〔2023〕3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五)申报单位要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的,撤销其高品质住宅试点示范项目称号,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参与高品质住宅试点示范项目培树工作的有关部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全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与申报单位及参与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对市级试点示范项目实施动态监管,已公布的试点示范项目,不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高品质住宅试点示范项目称号。涉及违法违规的,按规定处理。
(七)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区、**区、**区项目包括自评表、申报书;其他区(市)包括自评表、申报书及推荐汇总表)、按顺序排列的有关证明材料各1份报送至****市场配置促进和住房发展改革处(同时报送电子版)。报送地址:**市**区**路121号甲910室。本批次对各区(市)推荐数量不做限制。
附件:附件1 **市级高品质住宅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基本条件(**).doc
附件2 **市级高品质住宅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在建).doc
附件3 **市级高品质住宅试点(培育)项目自评表(**).doc
附件4 **市级高品质住宅试点(培育)项目自评表(在建).doc
附件10 **市高品质住宅试点示范项目推荐排序汇总表.docx
**** ****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联系人:隋烨,联系电话:****0078)
相关公告
![](http://wap.qianlima.com/imgs/xunhuan.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