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二期(厂房二、厂房三)工程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市****管理局 发证日期:2023-12-29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厂区二期(厂房二、厂房三)工程 建设地址 **市三角镇福泽路12号之二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19518.0000平方米,报建总造价:1171.0800万元,地上层数:7层,地下层数:0层,高度:49.1500米,幢数:2幢 合同价格 1171.08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公司 设计单位 **** 施工单位 **市****公司 监理单位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朱本明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宋**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罗** 总监理工程师 侯鑫华 合同工期 2024-01-20 ~ 2025-01-20 状态 正常 备注 质量监督注册号:****122801SJ;安全监督注册号:****122801SJ 注意事项 一、 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 ****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 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 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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