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沿江公路“清风廉旅”标识建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市****公司
地 址:**市**区黎里镇北厍厍星路1510号
被投诉人:****
地 址:**县兴龙北路389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01 | **** | ****开发区启星巷6号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01 | **市****公司 | **市**区黎里镇北厍厍星路1510号 |
02 | **** | **县兴龙北路389号 |
03 | **** | ****广场A座901室 |
04 | **** | ****开发区启星巷6号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市****公司对被投诉人关于**县**沿江公路“清风廉旅”标识建设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1月30****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1月30日正式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投诉事项的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在**县**沿江公路“清风廉旅”标识建设采购项目的评审,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评审进行独立的评审、存在评审不客观、不公正的情况。
投诉事实依据:2023年11月14日在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cn/上发布的结果中发现评分表中存在评分畸高畸低。
投诉事项2:****,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金为0.005万元,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项目具有代表性,采购需求较高,且对中标单位设计施工实力有一定的要求。
根据注册实力此第一相关单位没有承担风险能力及生产能力。
投诉事项3.**县**沿江公路“清风廉旅”标识建设采购项目有明确的资格要求,注册资金为50元的公司不可能,能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附:**县**沿江公路“清风廉旅”标识建设采购项目(资格条件表)
序号 内容 满足法定的资格条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 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企业单位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扫描件或者电子证书网页截图或者登录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营业执照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事业单位提供有效《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扫****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在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查询链接—地方网站查询结果网页截图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承诺函(格式见附件2)
1.3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承诺函(格式见附件3)
1.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提供承诺函(格式见附件4)
1.5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提供承诺函(格式见附件5)
1.6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6)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1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在前3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提供声明函(格式见附件7)
注:1.上述证明材料扫描件附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2.上述资格证明材料任意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即被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公司(单位)一个合理、公平、诚实的回复。
2.我司要求****提供各个专家的具体商务技术评分详情。
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于2023年12月6****机关提交投诉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事项1的答辩:我司作为**县**沿江公路“清风廉旅”标识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事宜的机构,是评审工作的组织人,并不是评审人员,具****委员会负责。我司作为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代理合同》中条款,组织了该项目的评审活动,未参与具体评标事务。
本项目采购人****派出采购人代表1****委员会进行评审,其余评****政府采购专家管理系统(政采云)随机抽取符合本项目专业的合格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我单位在组织评标过程中未发现专家有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评分时具有倾向性等违法违规行为,评标专家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 )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同时,根据《****财政厅****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政策解读(八)的规定,主观评审因素评分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形为个人主观****小组成员主观打分评分值30%以上。因此本项目的全体专家的主观评审因素评分不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形。
投诉事项2的答辩:经评委评审“****”符合招标文件中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投诉事项3的答辩:经评委评审“****”符合招标文件中第二条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本项目预算金额45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2023年10月20日发布采购公告, 2023年11月13日开标,中标单位为****,中标价为43.66万元,投诉人于2023年11月15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3年11月22日做出质疑回复。
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 评审办法和评分标准”第一条第四点:评标工作由采购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具****委员会负责。被投诉人****作为**县**沿江公路“清风廉旅”标识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代理机构,是评审工作的组织人,并非评审人员,具****委员会负责。本机关通过观看“评审活动的录音录像”,并未发现程序违规,也未发现专家有发表倾向性言论或评分时具有倾向性等违法违规行为。另外,根据《****财政厅****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第八条规定“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但通过《中标公告》“十、技术评分明细表”计算,并未发现评分畸高、畸低行为。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2,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项目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依据注册资金的多少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3,综合《质疑函》和《投诉书》具体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统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和《招标文件》35.3“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应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本事项不满足《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故本机关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2、处理结果:四、本机关意见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程序”、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12月2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严先生
3、联系电话:0570-****687
附件信息:
207.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