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信息分类: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
****水务局 | 生成日期:2023-11-02 | |
有效性: | 有效 | |
有效 | 废止时间:暂无 | |
关于****搬迁配套黄屯河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批复 | 失效时间: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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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搬迁配套黄屯河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的函》及其附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搬迁配套黄屯河码头工程涉河建设方案。拟建项目位于**县龙桥镇东约5km,在西河(右岸)与黄屯河(左岸)交汇处以上300m范围,中心位置坐标为东经11731′50″、北纬318′40″ 。项目占用规划岸线长度约323m,总占地约162.8 亩。码头总平面自水侧往岸侧依次布置为: 切滩后退港池、4个500吨级通用泊位、露天件杂堆场、件杂仓库,港区北侧30m距离设置生产辅助作业区。码头从上游至下游依次布置1#~4#通用泊位。1#泊位为高桩梁板码头结构,平台尺度60m×25m,平台顶高程为12.0m(1985国家高程系,下同),通过34×9m的汽车引桥与后方陆域衔接;2#~4#泊位为整体斜坡道码头结构,斜坡道宽度为202m,长度为70m,坡顶高程为12.0m,坡脚高程为3.25m,坡脚处设置挡墙结构,河道底高程为2.6m。后方陆域自水侧往岸侧依次布置为露天件杂堆场、件杂仓库,港区北侧30m 距离设置生产辅助作业区。2#~4#泊位后方布置,1#件杂货露天堆场(115m×45~80m)和1#件杂货仓库(135m×115m);在1#泊位后沿布置2#件杂货仓库(160m×40m);港区北侧30m距离设置生产辅助作业区,作业区布置有配电房、沉淀池、回用水池、船舶****停车场地。陆域各功能区间以道路分隔,与进港道路、堤顶道路对应的主干道,宽12m,其余为次干道宽9m。
二、拟建工程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如果产生影响的,你单位应承担处理相应纠纷等责任。
三、消除和减轻防洪影响措施应由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做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与主体工程保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交付使用。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结合主体施工,消除和减轻影响措施应在涉河工程建设项目中应优先考虑;在新筑堤防不具备防洪能力之前,港池开挖不得削弱老堤的防洪能力;施工场地布置应满足防汛交通。
四、你单位应合理安排工期,对防洪安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不得安排在汛期进行。汛前必须及时清除河道堤防、防汛道路范围内一切临时建筑物、弃土、施工器材等杂物,修复被损坏的堤防和防汛道路,确保防汛交通和河道行洪畅通,确保安全度汛。
五、根据水法规规定,该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应无条件服从河道管理、防洪抢险和水利工程治理的需要。工程建设期间,你单位应承担相应河段的堤防维修、防汛等任务,****水务局的监督和检查,发现影响防洪等问题,应及时纠正。你单位应及时制定施工度汛方案,并报相应的河道管理单位和防汛指挥机构。
六、工程开工前,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专项设计和施工方案****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你****水务局派员参加涉河工程施工放样的检查、验线和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水务局参加涉河工程专项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启用。涉河工程竣工验收****水务局备案。
本批复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本批复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涉河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