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 | 事项类别 | 审核依据 |
1 | 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处罚:1.对个人作出罚款1000元以上,对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作出罚款2万元以上的处罚;2.取消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年以上;3.****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
2 | 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违规违约行为作出三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41号) |
3 |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 |
4 |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 |
5 | 对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不准许符合入网技术标准的燃气、热力入网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可再生能源法》 |
6 |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开展监督检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的处理 | 行政处罚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
7 |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以及限期改造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
8 | 对管道企业有以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依照《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2、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3、未依照《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4、未依照《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将****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5、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6、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7、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9 | 对违反《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10 |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11 | 对违反《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有以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1、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2、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3、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4、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5、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12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13 | 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四十七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有关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本目录清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