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智能模具项目(7号厂房、14号厂房)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发证日期:2024-01-02 建设单位 **** 工程名称 新能源汽车智能模具项目(7号厂房、14号厂房) 建设地址 广****工业园比亚迪大道1号 建设规模 66033.09㎡ 合同价格 2100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研究院 设计单位 ****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陈根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赵治海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段鹏飞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韦柳猛 总监理工程师 袁吉柱 合同工期 2023-02-23 ~ 2024-02-22 状态 正常 备注 7号厂房:1层(局部3层);14号厂房:1层(局部3层);7号厂房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公司,14号厂房钢结构专业分包单位:******公司。 注意事项 一、 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 ****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 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 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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