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王琨 新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方维芳)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提高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省财政厅****建设厅起草了《**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八类项目拟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如对该《办法》有意见和建议,可发至电子邮箱jxsz@jxf.****.cn,也可以信函方式邮寄至**市**县东**芳湖路2166号省财政厅税政处(邮编330200),并在信封上注明“**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本次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1月15日。
明确征收标准
据介绍,凡在本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市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部门负责征收。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一次性交**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办法》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拟为:**常住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市,每平方米征收41~61元;**常住人口在50万到100万的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征收21~36元;**常住人口在20万到50万的小城市,每平方米征收17~27元;**常住人口在20万以下的小城市,每平方米征收13~18元;县城、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每平方米征收8~13元。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市级、****政府在上述标准范围内制定,并报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备案。
八类项目拟免征
《办法》明确,八类项目拟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医院工作用房、学****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人民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旧住宅区整治、棚户区改造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自建住宅(不含商业等第三产业及商住合一的房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免征项目等。
据悉,已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原使用用途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按改变使用用途的建筑面积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地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相关配套建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