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县水利局关于决定注销东山新合发食品有限公司取水许可证的通知
东****公司:
你公司位于**县**镇工贸小区,该区域公共管网已全覆盖且能满足用水需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擅自**、改建、扩建自备水源,逐步关闭现有自备水源。”的规定,经****公司的取水许可证进行注销,取水许可证于2024年1月1日注销,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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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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