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6:30前提交报名资料并交纳保证金1700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 3、转让标的资产以现状移交,不因此影响最终成交价格。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拒绝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价款或提出质疑、要求补偿,即视为违约行为,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保证金,转让方可以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首付款;因最终受让方原因,在10个工作日内不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视为违约。 5、本项目可采取分期付款,最终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30%的交易价款首付款、****交易所指定账户。最终受让方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交纳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视为违约。剩余交易价款须在双方签定的《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半年内支付完成。 6、最终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办理标的资产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的交接、过户事宜。 7、因最终受让方原因,超过资产交割期限仍未提取标的资产或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资产产权变更的,转让方不再承担相应保管责任,由此造成的资产灭失、经济损失、法律纠纷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 8、评估报告对标的资产的描述仅供参考,标的资产相关****机关确定为准,转让方对标的资产外观、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转让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9、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自行判断是否具备本项目标的过户资格条件,成交后需最终受让方自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不保证该标的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并不予配合提供任何办证所需资料。 10、标的资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税、费按标的资产所在地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1、本项目标的正在出租;出租年限至2033年04月13日,原承租方具有优先购买权。12、如非原承租方竞得该标的,最终受让方应补偿原承租方消防设施、厂房加固等费用人民币500万元,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原承租方指定账户。13、最终受让方须承诺连续两年(2024年-2025年)每年投资不少于1亿元。14、最终受让方须承诺提供就业岗位不低于200个。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