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市****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4-01-08 建设单位 **** 工程名称 ****精密设备智造生产项目工程 建设地址 **市**区银岭科技产业园B3.2-1-4****园区) 建设规模 本工程基底面积7406.91平方米,建筑面积23949.92平方米,计容面积30115.33平方米,不计容面积50.76平方米,包括1栋厂房、2栋厂房、3栋厂房、4栋门卫室。 合同价格 2750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公司 设计单位 **鸿宇建筑与****公司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丰安****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丁何允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罗振令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李俊刚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黄李广 总监理工程师 杨庆 合同工期 2023-12-25 ~ 2024-10-25 状态 正常 备注 质量监督注册号:****001;安全监督注册号:****001 注意事项 一、 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 ****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 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 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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