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4-01-10 15:30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10日-2024年1月16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576
邮 箱:****@126.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年处置、利用10万吨危险废物项目 | ****开发区龙津**侧、**大道北侧、**市**工****公司东侧 | **** | ******公司 | 年处置、利用10万吨危险废物项目 | 1.厂区应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项目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公辅废水回用于急冷塔,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开发区****处理厂 2.本项目产生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排放,按环评要求设置排气筒高度,其中富氧侧吹炉产生的废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标准,其它因子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标准;危废仓库、料坑、化验室产生废气中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颗粒物、HCL、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关标准。加强对无组织排放源的管理,规范生产操作,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 3.本项目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须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使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确保不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造成影响。 5.你公司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6.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标识。 7.本项目须按环评要求设置2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等环境敏感点。 8.按报告书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规范开展监测活动。 9.请做好其他有关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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