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3〕3717号)
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前海联****公司****公司,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3〕3717号)
- 发布时间: 2024-01-10 16: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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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前海联****公司****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潘家恩与被申请人******公司、**前海联****公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2023〕371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11月工资9000元。二、被申请人******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4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第四十九条的情形之一,被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石湾镇街道仲裁庭(**市禅**魁奇二路二号116室)
联系人:冯先生;联系电话:****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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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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