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4-01-10 建设单位 ****银行 工程名称 ****业务经营用房改造工程 建设地址 **县大柘****路84号 建设规模 该****银行**支行经营用房进行提质改造,加固面积1250.8平方米,外立面改造面积 510平方米,室内改造面积1280.66平方米。 合同价格 369.44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建邦****公司 设计单位 **清大****公司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谢海宏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胡学良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李志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覃椿淞 总监理工程师 谢旭群 合同工期 2024-01-03 ~ 2024-11-03 状态 正常 备注 质量监督号:2024-002号;安全监督号:2024-002号。该****银行**支行经营用房进行提质改造,加固面积1250.8平方米,外立面改造面积 510平方米,室内改造面积1280.66平方米。 注意事项 一、 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 ****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 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 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