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
工程名称:**县午河防洪调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总体勘察设计 工程地点: **市**县 设计证书等级: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甲级(水文地质勘察)乙级、水利行业(灌溉排涝、河道整治)专业甲级 发包人: **** 设计人:****公司 签订日期: 2023年 12 月 29
中标通知书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县午河防洪调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总体勘察设计 (项目名称),已接受 ****公司(勘察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人”)对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总体勘察设计投标。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7)勘察设计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最终初步设计批复的工程概算总投资*1.6%*97%。 4.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郑彩霞。 5.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满足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现行有效的规范和标准,并符合发包人要求且通过有关部门批复。 6.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初步设计审批通过后 45 天内完成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施工招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并提交成果文件;施工期间相关的勘察设计伴随服务从施工前准备阶段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止。 7.项目概况:午河治理标准为10年一遇,相应洪峰流量为259立方米每秒,午河上游**姊河段治理标准为10年一遇,洪峰设计流量为550立方米每秒,远远超过午河的承受能力,为确保午河下游及**县城防洪安全,****水库进行扩挖,**进水闸、泄水闸、溢洪道、启闭房、堤坝加固等。项目建成后,午河治理标准将达到20年一遇。 8.合同内容:(1)勘察服务(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设计勘察、施工图阶段勘察等工作,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测绘、勘探、取样、试验等,查明、分析和评估地质特征和工程条件,制订勘察纲要、编制勘察报告,以及提供设计施工期间相关的勘察伴随服务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2)可研报告编制,可研审批要件及相关前期要件办理服务(包括用地预审、选址意见、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评估手续办理、占压生态红线不可避让论证、压覆矿产**查询(调查评估)、文物古迹查询(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前期工作阶段需要办理的要件和专题);(3)设计服务(包括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及招标所需的图纸、技术要求、预算、工程量清单以及提供施工期间相关的设计伴随服务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4)负责相邻县(市)及上下游的水**果、治理方案、智慧水利等内容的衔接;(5)资金申请报告等全部施工前期要件。 9.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条款遵照合同条款的规定。 10.本合同协议书一式8份,合同双方各执4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 发包人:是指本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的发包人为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项目法人。 1.2 设计人:是指其投标文件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发包人同意)。 1.3 分包人:是指经发包人批准,具有相应资质,承担设计合同中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的勘察设计单位。 1.4“项目技术负责人”:指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1.5“设计代表”:指设计承包人派驻设计项目现场,提供现场设计服务的机构或人员。 1.6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是指由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的全部文件、图纸。 1.7 技术要求:发包人有关勘察设计的书面要求。 1.8 设计文件:是指设计人按国家法律及相关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规定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1.9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 1.10 发包人的风险:因不可抗力或应由发包人单方承担责任而产生的风险。 1.11 天: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1.12 时间:本招标文件所指时间均为**时间。 第二条 一般责任和义务 2.1 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提交: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工作大纲的总体安排向发包人提交两份详细的、分项目的设计进度工作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经批准后作为发包人控制勘察设计进度的依据。 2.2 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外业勘察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
2.3 保险: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 2.4 设施维护: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如造成原有道路、桥梁等设施的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2.5 附着物保护: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尽量保持路线经过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完好,如造成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3.1 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 3.2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全部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3.3 发包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供应商的书面同意,并经双方协调,合理支付使用费用。 3.4 在设计人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作业时,发包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3.5 发包人应认真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审查单位对勘察结果、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3.6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文件、勘察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3.7 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3.8 发包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四条 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4.1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关于方案方编制面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有关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编
制工作。 4.2 设计人应做好编制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编制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编制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编制质量负责。 4.3 设计人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前期文件进行本合同方案编制。 4.4 设计人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贯彻“技术可行、实施可能、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它运输方式和其它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与配合,节约**,保护环境,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4.5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程序、强制性条文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编制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编制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相关安全的要求;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的要求; 4.6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技术要求进行编制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提交相应的编制成果。 4.7 设计人必须根据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国家及本合同规定的编制深度完成方案编制工作。 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设计文件。 4.8 当发包人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编制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委托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4.9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提供所有为完成编制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4.10 人员保证与变更 (1)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编制过程中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2)如果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它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可以更换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 (3)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4)由于发包人提出加快编制进度,提前完成编制工作而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外计列。 4.11 设计人在编制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 4.12 设计人除需承担在工作过程中的决策和指导责任外,对其工作范围外的工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4.13 对于设计人在编制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它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4.14 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后,按专用合同条款4.6款要求,完成对设计文件的修改。 第五条 勘察设计范围 5.1 正常工作 5.1.1设计人负责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到竣工资料的编制等全过程的勘察设计任务,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内容深度要求完成设计工作,满足施工准备、施工、调试及竣工验收的要求。 5.1.2 勘察设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5.1.2.1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工作: 勘察设计方根据****设计所需的相关勘察资料。 5.1.2.2 初步设计 工程设计工作范围为:编制初步设计报告,若设计方案与投标方案不一致,则提供初步设计方案与投标方案对比分析报告,报告中说明初步设计方案采用投标方案的情况,要进行初步设计方案与投标方案之间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 5.1.2.3. 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工作范围同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范围。其主要内容包括满足本工程正常施工、
调试、运行的需要及确保工程完整性的项目的设计。 5.1.2.4竣工资料的编制:将设计变更及设计补充资料和施工图整理成册。 5.1.2.5 本工程设计的归总,对工程设计的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参加工程的设计联络会,对相关设计进行协调。 5.1.2.6 编制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技术规范书,编制工程招标所用的工程量清单,参与有关的招评标和技术协议的签定工作;受甲方****设备厂****设计所需的设备资料,甲方协助。 5.1.2.7 参加本工程的设计审查,并按审查意见进行设计修改和补充;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5.2 额外工作 当发生例外情况、因委托方原因造成的勘察设计工作中止或合同提前终止等情况时,除本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外,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提供其他工作的,该工作即设计方的额外工作,包括: (1)例外情况下的工作; (2)在勘察设计工作暂停情况下,设计方为暂停而做的额外工作及为恢复勘察设计工作所做的准备工作; (3)本合同提前终止情况下,设计方为移交未完成的资料所做的整理工作。 委托方应就额外工作向设计方支付额外费用,该额外费用应当包括设计方提供额外工作的报酬、所支出的其他费用。设计方除有权获得额外费用外,还有权要求**相应设计文件提交的时间。 5.3分包 5.3.1 设计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转包或将项目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设计方如需分包部分勘察设计工作时,应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并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交委托方。 5.3.2 设计方应就其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下的行为向委托方负责,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分包合同及委托方对分包的批准不解除设计方在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勘察设计要求与依据 6.1勘察设计原则要求 设计方提供勘察设计工作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要求:
(1)充分借鉴国内外的先进设计思想,采用先进的设计手段和方法,对工程设计进行创**优化,努力打造高质量、低造价的优秀设计的要求; (2)应以经济适用、系统简单、费用减少、安全可靠、高效环保、以人为本为原则的要求; (3)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不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尚未修改的部分现行标准、规范中应有所突破、有所创新; (4)充分贯彻国家关于上大压小、节能减排的要求,采取有效方法进行节能降耗、降污减排。 (5)项目施工及投产后的安全性要求; (6)满足项目的安全、稳定、经济性要求,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的要求; (7)合理布局的要求; (8)环保、卫生、劳动保护和消防的要求; (9)采用成熟先进的技术、工艺、设备的要求。 6.2勘察设计依据 6.2.1勘察设计工作应符合以下文件或资料的要求: (1)国家法律及相关行业的规范、规程和相关标准; (2)本合同; (3)委托方资料; (4)政府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6.2.2 设计方应采用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如果国家与相关行业对项目某些设备或部件没有规定技术标准,则应采用供应商提供的标准进行设计。如果委托方要求设计方采用国外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则应无偿向设计方提供该标准或规范的外文本。如果国外标准和规范与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规范有冲突,设计方应向委托方说明,若委托方仍然要求设计方按该国外标准执行,设计方无须就因此导致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现场服务 7.1 人员要求 设计方应按本合同(含附件)要求向工程场地派驻设计总代表及其他设计人员。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设计方需更换设计总代表,应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在委托方要求时,设计方应在接到委托方通知后48小时内派遣相关设计工地代表到达工程场地,设计工地代表离开工程场地时必须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7.2 现场服务人月数 设计方应按照合同要求的现场服务人月数计划安排设计人员提供现场服务。设计方现场服务的人月数必须满足项目需要,若设计方提供的现场服务人月数或双方原约定的人月数过低使项目受到影响时,设计方应相应调增人月数。 7.3 技术交底 设计方应负责对委托方及施工承包商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设计代表应负责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一般设计变更,参加隐蔽工程验收、调试,性能考核及各阶段竣工验收等工作。 7.4 委托方提供的方便 委托方应为提供现场服务的设计人员提供住宿、工作、交通、通讯等方便条件,但设计方应自行承担在使用前述便利条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除合理的办公空间的租赁费以外)。 7.5 服务及人员管理 设计方现场服务和设计人员的管理工作应符合有关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 第八条 设计周期与设计文件的提交 8.1 设计周期 设计周期应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在签订合同协议 / 天内完成委托方要求的设计单元的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在初步设计审批后 / 天内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8.2 提交设计文件 设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份数及时间向委托方提交有关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不包括国家、各部委和省(含直辖市)颁发的标准构配件图或产品图纸)及设计图纸的电子版,设计文件的交付应满足项目总体进度的要求。委托方要求设计方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在不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情况下,设计方应予以同意。委托方有权要求设计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份数的设计文件和设计文件的电子文档,但委托方承担文件印制成本费用。 8.3延期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设计方有权要求相应**设计工期和推迟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1)委托方未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向设计方提供委托方资料; (2)委托方违反本合同下的其他义务,导致设计方的勘察设计工作受到阻碍。 第九条 审查与确认 9.1审查与确认
9.1.1 委托方将负责根据国家及行业的有关规**排设计文件审查。 9.1.2 设计方应参加委托方组织的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设计文件的必要修改、调整和补充,重新提交确认。设计方不得要求因此**工作周期(因委托方原因造成的除外)。委托方应就因非设计方原因造成的返工或修改,向设计方另行支付费用。 9.2 不免除责任 委托方对设计文件的审查、确认、批准均不减轻或免除设计方依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第十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 支付价款总额的计算方法为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勘察设计编制费用。 10.2预付款用于本工程勘察设计有关工作。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项目。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2.1付款应以电汇或汇票形式进行。 10.2.2 勘察、设计费据实际完成情况支付,详见专用条款第十条。 10.2.3委托方根据本合同向设计方进行任何一次支付前,设计方均应就其要求支付的款项向委托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一份支付申请,委托方审核无误后有义务付款。 10.3 报酬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委托方按本合同支付给设计方的合同价款和额外工作的费用(如有)应为设计方提供本合同项目勘察设计工作所应获得的唯一报酬。设计方或其人员在提供本合同项目设计工作过程中,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任何与项目有关的佣金、回扣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和保密 11.1知识产权 11.1.1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因履行本合同而自对方取得的资料及文件或将上述资料或文件用于项目以外的目的。 11.1.2设计方应保证其向委托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或其他资料未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因设计方或其代表提供或指定的文件或资料导致任何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其它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或据称受到侵犯时,设计方应负责处理由此引起的一切事务(包括进行相关的谈判、参与索赔程序等),并保证委托方、其雇员、管理人员和承包商免于遭受由此产生的任何起诉、索赔、要求、损失、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律师费)的损害。
11.1.3因设计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或资料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而导致委托方遭受侵权索赔时,委托方应立即就此向设计方发出书面通知,设计方在接到委托方的书面通知后应自费并以委托方的名义处理该索赔,包括为解决此类索赔而进行谈判、仲裁或诉讼。 11.1.4如果设计方在收到委托方发出的上述通知后28天内未能通知委托方其打算处理此类索赔或未按照其承诺处理索赔,委托方可自行出面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委托方需承担的赔偿责任)由设计方承担。 11.2保密 11.2.1双方对根据本合同从对方得到的所有资料和文件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提供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该资料和文件透露给与项目无关的第三方。任何一方在经对方同意,将从对方所获得的有关资料或文件提供给与项目无关的第三方使用之前,应从该第三方获得书面的保密承诺,以保证资料被严格保密。 任何一方如违反本条所述的保密责任,应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及相应的赔偿责任。 11.2.2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双方根据11.2条所承担的保密责任的期限不应超过本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后3年。 第十二条 缺陷责任 12.1缺陷责任期 本合同项目设计方提供勘察设计工作的缺陷责任期为工程相关部分的设计使用期限。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因设计方原因给项目造成任何缺陷(包括因设计方原因造成的设计缺陷和设备选型不当等)的,设计方应负责及时进行补救。因无法补救或补救不力使委托方遭受损失时,设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非设计方原因造成的项目缺陷,在委托方要求时,设计方应负责协助委托方进行处理,委托方将酌情向设计方另行支付费用。 12.2 缺陷处理 委托方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任何因设计方原因造成的项目缺陷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方,说明此类缺陷的性质并附上所有的证据,委托方应给予设计方合理机会并提供相关条件以便于设计方检验缺陷或履行其相关的义务。 如果设计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因自身原因所造成的项目缺陷采取补救措施,委托方可以自行进行此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设计方承担。 12.3缺陷责任期** 如果因设计方或委托方根据本合同对项目缺陷进行补救导致任何工程全部或部分不能使
用,则该工程或其部分(视情形而定)的缺陷责任期应予相应**。 第十三条 例外情况 13.1例外情况的种类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导致设计方无法正常履行勘察设计工作时,发现或遭受此类情况的一方应立即将此类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 (1)不可抗力事件; (2)法律变更; (3)政府行为。 上述情况简称“例外情况”。该例外情况是本合同任何一方在缔结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对它的后果无法避免,也无法克服的事件。同时,该事件必须是阻止、阻碍或延迟并影响设计方履行本合同的直接原因。 13.2例外情况的处理 13.2.1有关例外情况的通知中应当明确例外情况的性质、对设计方履行勘察设计工作的影响程度及其他相关事宜,并应在例外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向另一方发出。设计方从发出或收到通知时起,有权暂停相应的勘察设计工作。 发生例外情况时设计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未受影响的勘察设计工作,并应采取合理措施以减少此类情况对委托方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在例外情况消除后,设计方应立即通知委托方并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3.2.2委托方在按上述12.2条发出,或收到设计方按上述12.2条发出的通知后,有权书面通知设计方延期履行或停止履行相应的勘察设计工作。 如果委托方要求设计方延期履行,则应在该书面通知中明确延期的时间及在该延期期间设计方应承担的减损义务和责任。如果发生本款所述的延期履行,委托方应补偿设计方因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如果委托方要求设计方停止履行,则该部分设计工作将自勘察设计工作范围中减除,委托方有权就该减除的勘察设计工作相应减少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 违约与赔偿 14.1 发包人的违约 (1)由于发包人变更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对其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或未按期提供编制所需必要的资料、工作条件,而造成编制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等,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工作而导致增
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 (2)发包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按专用合同条款办理。 (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5%~1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14.2 设计人的违约 (1)设计人将编制工作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的,发包人将有权终止合同,并计扣设计人合同价5%~10%的违约金。 (2)设计人未按照国家及相关部门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编制,发包人将计扣设计人合同价5%~10%的违约金。 (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编制成果的(发包人同意**期限的除外),则每延期15天(不足15天按15天计),发包人将按设计合同价的1%计扣设计人违约金。延期超过60天时,发包人可以终止合同。 (4)若设计人未按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将视为编制违约,发包人有权不支付相应阶段的费用,直至设计人按要求修改完成;或超过规定的完成设计修改期限的,将视为设计人违约,每延期1天,计扣设计人设计合同价2‰的违约金。 (5)因编制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工作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的,除由设计人负责继续完善工作外,发包人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计扣设计人合同价5%~10%的违约金。 (6)因编制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编制费外,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编制,并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编制费的赔偿金。 (7)因编制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执行5.2款(6)的规定外,发包人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它处罚。 (8)所有违约金在供应商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在供应商编制费中扣除。 14.3 责任的期限 设计人与发包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间范围。但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编制质量的责任则是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做如下修改和补充: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1 发包人: **** 1.2 设计人: ****公司 1.3 设计监理人: 无 第四条 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4.6 本项目设计技术要求按照《勘察设计任务书》以及在设计过程中发包人对设计人提出的技术要求。 本项目设计成果进度计划和提交方式如下: 1)设计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勘察设计报告(包括内容、图册、概算附件及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编制的报告和其他资料等)送审稿6 份。 2)发包人将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交付设计人后 15 天内,设计人应对初步设计报告送审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初步设计报告报审稿 6 份。 3)勘察设计报告通过正式审批后,设计人应在批复后向发包人交付审查批复后的最终初步设计报告(含审定概算后的修改概算) 6 份,可编辑格式的电子文档(光盘等) 1 套。 4.11 本款末增加以下内容:按照工程进展,设计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按照发包人要求派遣1名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设计成果出具后一年内,勘测设计人提供现场服务,时间为5天/月。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6.3 履约担保证件 本款(1)细化为:本项目无需履约担保。 第七条 现场服务 7.4 发包人提供的方便 本款改为:现场服务设计人员的住宿、工作、交通、通讯等设计人自行解决。 第十条 费用与支付 10.2本款补充: 费用支付:本合同的总金额是完成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一切费用。由设计人包干使用,发包人将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本招标项目不提供预付款。 (1)初步设计阶段 设计人完成本项目工程初步设计工作,且本项目资金下达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合同价款的 60 %。 (2)施工图设计阶段 发包人分期向设计人支付施工图阶段勘察设计费,且本项目资金下达后,设计人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合同价款的35 %。 (4)施工完成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的 5 %。 (5)设计质保金 本项目不设置质量保证金。 10.5 本款修改为:在合同实施期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不随国家政策调整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变化进行调整。但合同实施期间,若本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额调整时,则合同中勘察设计费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违约与赔偿 14.2 设计人的违约 本款(5)修改为: (5)因编制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并且未通过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查时,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受托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并按合同价的5%~10%计扣受托人的违约金。 本款后补充: (9)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15.3款的规定,在委托人提出检查意见后,受托人未及时对有关工作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和完善的,委托人将每次计扣受托人合同价1%的违约金。如果累计超过3次,委托人将有权终止编制合同,并计扣受托人合同价5%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其它 15.1 仲裁****委员会。 15.2在设计的过程中,由于项目本身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原因,发包人可要求设计人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相应的调整,除明显工作量的变化导致勘察设计费用的增减由双方协商确定外,其他相关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5.3 设计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设计工作。在设计的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发
包人将不定期对设计人的工作进度、工作成果等进行检查。设计人应认真接受检查,并根据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及时对有关工作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和完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