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市****管理局 发证日期:2024-01-12 建设单位 工程名称 曾华雄、曾华伟、曾**、曾小环、黄丽珠厂房二工程 建设地址 **市三乡镇前陇村淘金路3号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10922.6100平方米,报建总造价:1600.0000万元,地上层数:5层,地下层数:0层,高度:25.6500米,幢数:1幢 合同价格 1600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 **省岩土****公司 设计单位 ******公司 施工单位 **市三乡镇****公司 监理单位 **永盛建设****公司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彭呈辉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郭名龙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郭纪凤 总监理工程师 叶飞 合同工期 2024-03-01 ~ 2025-03-01 状态 正常 备注 质量监督注册号:****011201SX;安全监督注册号:****011201SX 注意事项 一、 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 ****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 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 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