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管影(增)〔2023〕216号
****研究所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基地项目(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研究所有限公司位于****新镇**村**街水口巷2号,于2002****环境保护局关于《****研究所****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增环规〔2002〕110号),于2017年6月通过该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你公司拟进行改扩建,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一是取消原项目其余审批的中试产品及设备后续;****基地扩建两栋厂房,占地面积1984.7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9503.6平方米,其中5000平方米用于自己的检测业务,其余区域引进企业进行检测及研发业务;三是将造纸助剂中试车间的1个干强剂类中试反应釜改造为絮凝剂类中试,增加中试产能湿强剂类3000吨/年、干强剂类1000吨/年、絮凝剂类3000吨/年,增加中试产品小类;四是对厂房4改造用于化学纤维产品中试。其余工程依托原有生产车间、仓库、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系统、危废房等主体、公辅及环保工程等。
本项目建成后,中试产品总规模为湿强剂6000吨/年、干强剂类3000吨/年、絮凝剂类3000吨/年、PET(再生)/PA6米字型FDY色丝30吨/年、PET(低熔点)/PET皮芯型纤维15吨/年、PPS/PET皮芯型纤维1.4吨/年、PE/PP皮芯复合丝50吨/年、PLA纤维1.2吨/年;检测服务检测量2000个(批)/年。
本项目新增员工人数20人,改扩建后总人数约40人,均在厂内食宿,年工作时间280天,每天工作8小时。本项目****研究所有限公司出资,总投资7600.1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
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中大环技〔2023〕20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分别处理。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项目改扩建的生产废水、初期雨水依托现有废水站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其中环氧氯丙烷、可吸附有机卤化物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2间接排放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处理厂。
(二)本项目造纸助剂类中试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环氧氯丙烷、氯化氢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纤维挤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产生的硫化氢、氯苯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检测服务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产生的硫酸雾、硝酸雾(以氮氧化物为指标)、氯化氢、甲醇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氯化氢、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硫酸雾、硝酸雾(以氮氧化物为指标)、氯化氢、甲醇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厂界浓度限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表2中型规模排放标准值。
(三)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0.112吨/年,氨氮0.0085吨/年,VOCs排放量为1.466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化学需氧量0.224吨/年,氨氮0.017吨/年,来源于**增****公司,VOCs2.932吨/年,来源于**钰****公司。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本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如涉及规划、土地利用、建设、水务、消防、安全等问题,按相关部门规定和意见执行。
五、****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办公室,电话:020-****5988),****生态环境厅(地址:**区**西路213号,电话:020-****392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政府****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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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