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日期:2024-01-04 09:1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4日-2024年1月10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23-****5537
通讯地址:****环境局204室
联系部门:****环境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车辆配件制造项目
建设地点 | **市**区**街道开发**侧、庆丰路西侧 |
建设单位 | **** |
环评机构 | ****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项目计划总投资35000 万元,**1#、2#、3#生产车间,检测车间,传达室,总建筑面积约22549.64m2;新购置压铸设备、熔铝炉、保温炉、CNC 加工中心、锻压机、旋压机、数控车床等设备,用于车辆配件制造。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生产随动刹、鼓刹制动器等8000 万件、汽车产品3000 万件、电力产品3000 万件的生产能力。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项目熔炼、浇铸、天然气燃烧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附录A.1标准要求;打磨、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压铸、浇铸、皮膜处理、沾胶烘干以及危废暂存设施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喷粉及固化、喷漆及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表3标准;喷塑固化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 标准。 (2)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公司集中深度处理。 (3)噪声 项目各类机械噪声通过采用优质低噪声设备,并经过基础减震、距离衰减后,预计厂界各侧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固废 项目所有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理,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