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鑫品五金饰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环评拟审批情况 详细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省**市桥头镇石水口村银湖二路3号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成达****公司 |
项目概况 | ****于2015年3月委托****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5年08月20****保护局审批同意建设,审批文号:东环建(桥)[2015]207号;于2015年11月30****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验收文号:东环建(桥)[2015]670号。根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意见、验收意见,****位于**省**市桥头镇石水口村银湖二路12号(由于**市门楼牌规范管理,地址目前已变更为**省**市桥头镇石水口村银湖二路3号,二者为同一地址),厂区中心经纬度坐标:东经114度3分35.510秒,北纬22度59分51.280秒,占地面积2000m2,建筑面积4300m2,年加工生产五金饰品24万件。 现因发展需要,建设单位拟进行改扩建,改扩建主要内容如下: (1)增加投资总额300万元;新增手机支架产品。 (2)取消原有2台0.35t压铸机及其配套感应电炉,新增1台88t、1台168t压铸机及其配套感应电炉,增加五金饰品的产量。 (3)相应增加注塑设备及生产工艺。 本次改扩建项目企业名称、建设地址、法人代表等均保持不变。改扩建后项目总投资350万元,项目总占地面积6000m2,建筑总面积4364m2,主要从事五金饰品、手机支架的加工生产,年产五金饰品242.24万件、手机支架100.2万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熔化、浇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水喷淋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外排,有组织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金属熔炼(化)(感应电炉)颗粒物排放限值与浇注颗粒物排放限值较严者,无组织排放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的第二时段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点胶、烘烤、注塑废气:点胶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烘烤废气经与烘烤箱废气排口直连的方式收集,注塑废气经单层密闭负压收集,上述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处理后废气总VOCs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未收集的废气通过车间门窗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并且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焊接烟尘、注塑投料粉尘、破碎粉尘: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厨房油烟:油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小型标准。 综上,本项目废气治理措施可行,各污染物最终排放均能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2、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经市政管网,引****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项目压铸会产生冷却废水,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喷淋塔废水循环使用,而后定期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脱模剂调配水,不外排。 3、固废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专业单位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收集后暂存危废仓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
公示时间 | 2024-01-17 |
联系人 | ****环境局桥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3755 |
通讯地址 | ******中心C座8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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